中共從無法(無天)到建國立法是一大進步,撥亂反正後,法律氾濫涉及到各個領域,從形式上是一大飛躍,由於權大於法的反動的專制制度,決定了所謂的"法治社會",等同於皇帝做了許多的新衣,是法律服從權貴,只要有領導指令,不論有無犯罪事實,都能定罪,製造冤案,沒有把柄可以編造"犯罪事實",先抓捕後刑訊逼供,酷刑虐待,利用公撿司法公權力,千方百計地將維權公民搞成"領導欽點的罪犯"。
一個白痴穿上法官黑袍,坐在審判長龍椅上,敲響了法錘,誰敢說他不諳法律條文?正是這些法律專家反反覆覆地演繹著法盲的行為,毫無半點羞恥。不是他們不懂法,法律成了他們手中善變的道具,為了完成領導幹部的指令,不惜踐踏法律的尊嚴,出賣人格,出賣靈魂。
中共在制定憲法後,又相應地制定了許多領域的法律法規,地方各級政府也制定了名目繁多的規定,再有名的法律專家都無法塾悉這些互相攻訐、互相矛盾的規定。
中共各權力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都存在著一個共同的現象:規定大於法律,法律大於憲法,法律面前不平等,違法不究,違反憲法更無人追究,平民違規必究,(維權人士則用不公開的內部規定懲處)。
中共在法治建設上亂倫,子姦母體,弟姦嫂娘的事例比比皆是,舉不勝舉,中共將政黨凌駕於祖國母親之上的法西斯既定方針,是體制的反動邪性決定的。是中國人民幾千年傳承文化所鄙視的行為之一。
上海市閘北區維權冤民杜陽明 200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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