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事件民間白皮書(四)

五,北京在1989年6月初沒有發生"暴亂"

中國當局派軍隊血腥鎮壓1989年的人民請願運動的理由是"北京發生了反革命暴亂"。在政治運動中發生的非法行為在很多民主國家或非民主國家發生過。中國現代史上也發生過。1976年的天安門事件在行為的方式上一樣有違法或"亂"的表象。但是,無論在世界近代史上或中國近現代史上用軍隊來鎮壓一個大規模的非暴力的群眾運動是罕見的。中國當時是否發生了不得不靠軍事鎮壓的"暴亂"是中國當局重新評價四事件的一個最基本出發點。趙紫陽在1997年9月12日給中共中央的信中對此講道:"那次學潮不管存在什麼偏激、錯誤和可指責之處,把它定性為‘反革命暴亂'是沒有根據的。既然不是反革命暴亂,就不應該採用武裝鎮壓的手段去解決"。作為當時中共中央第一把手的趙紫陽的這個判斷,可以說是分析軍事鎮壓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核心問題。

我們首先應對"暴亂"做一個基本定義。"暴亂"不是一個確切的法律概念。經驗告訴我們,"暴亂"通常包括群體性的"打、砸、搶、燒、殺"的行為。確定一個社會在某個特定的時刻和地點發生了暴亂與否,關鍵在於如何確定暴亂行為的程度和嚴重性。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第二條規定:"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國家可以決定實行戒嚴。"以上對戒嚴的情況作了嚴格的限制,祇有發生了"嚴重"的動亂,"暴亂,嚴重騷亂"並且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平亂。參考1996年的戒嚴法關於導致戒嚴的動亂、暴亂、或騷亂的"嚴重性"、"緊急性"、和戒嚴的"必要性"的有關規定,導致直接軍事鎮壓的暴亂一定有大規模的"打、砸、搶、燒、殺"等暴力或武力行為或事件發生;這種暴力已經導致了相當規模的人民生命的喪失並且威脅著人民的生命安全;這種"暴力"行為必須是達到了一般的警力不能控制的程度以至於不得不採取有組織的大規模軍事鎮壓。所以,"暴亂"不能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或小范圍內和短時間的團夥性行為。暴亂不能包括"非武裝"的群眾性集會或遊行。同時,如果軍隊介入"平暴",在因果關係上,大規模的暴力行為是因,發生在前,軍事鎮壓是果,發生在後。如果要發生了"反革命暴亂",那麼不僅那裡發生了"打、砸、搶、燒、殺"的暴力行為,而且其行為指向奪取政權。

從官方的報導來看,所謂的"暴亂"是6月3日凌晨開始,鄧小平等人決定對"天安門廣場清場"是當日下午4時,當局用電視通告戒嚴部隊強行進入北京是6月3日晚6時30分。也就是說,"暴亂"開始發生的時間應當在6月3日凌晨到晚上6時30分。如果在6月3日晚6時30分時以前北京沒有發生任何暴亂,那麼,軍隊"平暴"就是無稽之談,就是屠殺。換句話說,發生在軍隊開槍以後的所謂"暴力"行為,祇是對軍事暴力的有限反抗。事實證明,六四血案,軍事暴力在先,有限的反抗在後。以下幾個方面的分析表明中國當時沒有發生暴亂,而祇有屠殺。

當局所指控的"暴亂"完全沒有證據

關於在六四前發生了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官方報導來自於北京市市長陳希同1989年6月30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的報告。

在報告的第六節,陳希同指控動亂的組織者和策劃者佔領廣場,"每日耗資10萬餘元,而且開始非法採購武器。"關於這一指控,除了陳希同的這個報告外,當局在鎮壓後沒有提供任何進一步的證明,也沒有一個所謂的動亂策劃者被指控"非法採購武器"。這是明明白白的栽誣。

該報告的第七節,對"暴亂"作了專門報導,其標題就是"極少數人是怎樣挑起反革命暴亂的"。陳希同說正是在下面描述的萬分緊急的關頭,"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不得不下定決心,命令駐守在首都周圍的戒嚴部隊,強行開進,平息反革命暴亂"。按照他的說法,北京已經發生了"反革命暴亂"。

首先,他指稱,引發暴亂的一個事件是六月一日發生的一輛武警的吉普車因車禍軋死了一個人。他說,極少數人卻有意把車禍同戒嚴部隊按計畫進城的行動聯繫起來,"大造謠言,說是戒嚴部隊的開道車故意軋死學生,鼓動不明真相的人,要搶奪屍體,舉行抬棺大遊行。一時間,人心浮動,氣氛緊張。經過這樣的煽動和鼓噪,暴亂的火就被他們點了起來"。實際上,在人民日報第二天報導了車禍後,這個事件沒有對參與學潮的學生和領導產生實際上的影響。至今為止,我們沒有看到北京市民或學生因車禍煽動鬧事而被起訴。

按照陳希同的說法,暴亂開始於6月3日凌晨,"當部分戒嚴部隊按計畫進入警戒目標的過程中,就有人有組織地煽動一些人在建國門、南河沿、西單、木樨地等路口阻攔大小車輛,設置路障,攔截軍車、毆打戰士,搶奪軍用物資。曹各莊附近12輛軍車被攔。從燕京飯店門前經過的戰士被強行搜身。電報大樓前的軍車輪胎被扎穿,並被隔離墩圍住"。

這個報告中關於"毆打戰士,搶奪軍用物資"的報導,沒有得到其他任何獨立的資料印證。實際上當時的報導是,北京市民給軍人送吃的,送喝的,以"人民子弟兵愛人民"的口號,勸說軍人撤退。大量資料表明,北京市民沒有武裝攔截軍車。和平的攔截軍車根本談不上為暴亂。即便有軍車輪胎被扎,此種行為遠遠不能認作暴亂行為。

陳希同對北京發生的"暴亂"更加荒謬的說法是,關於高自聯和工自聯的頭頭們分發武器。他說:"(6月3日)下午5時許,非法組織"高自聯"和"工自聯"的頭頭,在天安門廣場分發了菜刀、匕首、鐵棍、鐵鏈子和帶尖的竹竿,聲言"抓住軍警就要往死裡打"。"工自聯"大廣播中大肆叫囂,要"拿起武器推翻政府"。還有一夥暴徒糾集了上千人,推倒西單附近一個建築工地的圍牆,搶走大批施工工具和鋼筋、磚塊等,準備打巷戰。他們的廣播站不斷播放如何製造和使用燃燒瓶、如何堵燒軍車之類的"知識",進行教唆和挑動。他們策劃利用第二天是星期天的時機,煽動更多的人上街,發動更大規模的打、砸、搶、燒,造成一個群眾暴動的態勢,一舉推翻政府,奪取政權。"

陳希同的分髮菜刀匕首等武器之說,他是當著全世界人民面前造謠撒謊。中國當局鎮壓後沒有關於21個被通緝的學生運動領袖、"黑手"王軍濤和陳子明等,以及工自聯的"頭頭"韓東方、李進進等這些人發放武器的鏡頭,照片,或任何文字的具體報導。更奇怪的是,鎮壓後被逮捕的高自聯和工自聯的領導人沒有一個因為"發放武器"而以相關的罪名被起訴。當局也沒有提供其他"動亂者"發放武器的具體的證據。根據當時廣場"特別糾察隊"隊員回憶,包括那些特別糾察隊員在內的學生們在清場的時候"依然是赤手空拳,手無寸鐵"。在6月4日凌晨軍隊在天安門血腥清場後,當局沒有任何報導說軍隊收繳了任何武器。退一步說,如果學生在6月3日晚上7時以後知道軍隊已經強行進入北京並且開槍了,那麼他們發放任何武器都是自衛行為,是正義的反抗暴力的行為。

北京城裡在所謂的"平暴"前沒有發生"打、砸、搶、燒、殺"

如上所訴,暴亂的典型特徵是在一定的地區和時間內對發生了大規模的"打、砸、搶、燒、殺"等暴力或武力行為或事件發生。北京市在6月3日凌晨到晚上軍隊強行進軍北京之前沒有發生這樣的暴力行為。

陳希同的報告提到,"在攔截、砸搶軍車的同時,一夥暴徒圍堵和衝擊國家機關和重要部門。他們沖人民大會堂、沖中宣部、沖廣播電視部,沖中南海的西門和南門。保衛這些機關的武警戰士和公安干警數十人負傷。"陳希同沒有說明這種衝擊的方式,嚴重性,公安干警負傷的嚴重程度。當局在之後的審判中,沒有人僅僅因為"沖人民大會堂、沖中宣部、沖廣播電視部"而遭到起訴和審判。實際上,在5月以來就有些人在這些機構門前或附近進行和平抗議。他們沒有武裝,沒有使用其他武器,那裡也沒有任何傷亡的報導。

與陳希同報告相反的報導是,北京市在平暴前秩序井然。如前所述,戒嚴後,市民們在城外進行有限的和平抵制。但是情況仍然不是那麼嚴重,北京市民的正常生活沒有受到影響,至多是交通暫時中斷了兩天,市民抱怨看不到報紙,拿不到牛奶。這遠遠談不上有什麼暴亂的跡象。《人民日報》對戒嚴的第六天的報導,工人照常上班,中小學生照常上課,書聲朗朗,更是說明北京城內的生活秩序和治安良好。

以上就是"暴亂"前幾天的情況。如此良好的社會秩序怎麼會突然爆發了"暴亂"?唯一的解釋是,軍隊要強行進入北京,北京市民反對。

當局在"平暴"後沒有判決一個"平暴"前的"暴徒"

從1989年鎮壓後所揭示的資料表明,中國當時的決策者下定決心用軍隊強行佔領天安門廣場,用暴力解決國內的政治紛爭的時候,北京沒有發生暴亂。英勇的北京市民對當局用軍隊來解決非暴力的和平政治抗議進行了有限的抵抗。所謂的"平息反革命暴亂",祇是一個大開殺戒的藉口。所謂的"暴徒"都出現在軍隊強行進入北京的行進中,而不是在之前。

當局"平暴"後的審判,判處了一批"暴徒"死刑,立即執行,適用的法律是刑法第100條的"反革命破壞罪"。同時,軍警還逮捕了一大批"暴徒"。可是,這些"暴徒"都是在北京城裡燒軍車或施行其他"暴力"行為的。軍隊不進城,談何在城裡燒軍車。實施上,作為列寧稱之為暴力的軍隊是先於"暴徒"施暴的。再說,這些"暴徒"多是北京市民,北京城是他們的家。作為暴力的軍隊,來自於外面。誰是正義之舉,一目瞭然。

當局在"平暴"後沒有判決任何學運的領袖或"黑手們"為"暴徒"或"組織暴亂"者。

在"平暴"後的審判中,審判的所謂"暴徒"都是一般的平民或學生,學生領袖中除了郭海峰等少數幾個外,幾乎沒有因為參與"暴力"而受審判。

鎮壓後,當局以"在北京煽動,組織反革命暴亂"的罪名通緝了21名學生領袖。具有諷刺意義的是,被逮捕和審判的學生領袖和王軍濤、陳子明等"黑手們"沒有一個因為"組織"或"實施""反革命暴亂"而判刑。他們都是以刑法第92條的顛覆政府罪或第102條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決的。

當時適用的刑法中與"暴亂"直接相關的條款是第九十五條的"持械聚眾叛亂罪"和第100條的"反革命破壞罪"。"持械聚眾叛亂罪"最適用於通緝的"煽動,組織反革命暴亂者"。1982年的《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在該條文下指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械聚眾叛亂。持械不僅指有槍炮等武器,而且包括刀斧、棍棒等各種凶器。聚眾是指多人糾集一起,共同進行叛亂,單人不可能構成本罪。叛亂即公開暴亂,通常表現為殺人,放火,襲擊黨政機關,搶奪武器彈藥、糧食、牲畜或其他財物等,往往在較大範圍內造成嚴重破壞。在發生叛亂時,往往有一些不明真相的和被裹脅的群眾參加,要把他們同反革命叛亂分子區別開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在這類案件中,著重打擊的是首要分子、其他罪惡重大的和積極參加的分子。"

這裡"持械聚眾叛亂罪"要具備五個要素,第一,"持械",第二,"聚眾,第三,發生了殺人放火等"叛亂"行為,第四,叛亂或"暴亂"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第五,懲處首要分子。

按照當局出兵的理由來看,被通緝的組織"暴亂"的王丹和王軍濤等人,就應當以這個罪名被起訴和審判。但是被通緝的頭號學生領袖王丹祇是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刑4年。被視為"黑手"的陳子明和王軍濤祇是以"顛覆政府罪"和"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控告和判刑13年。他們沒有按照與組織或實施暴亂相關的反革命破壞罪或"持械聚眾叛亂罪"受到指控和判決。

另外被指控的工自聯的主要領導,沒有一個以"持械聚眾叛亂"或"陰謀顛覆政府罪"判刑。工自聯的主要領導人韓東方祇是被控告"反革命煽動罪"而且被免予刑事起訴。有些"工人糾察隊"隊員以"反革命破壞罪"被判刑,但那是因為他們參與了抵抗軍隊的暴行,而不是在6月3日之前他們組織或實施"暴亂"。

中國當局沒有指控和判定八九民主運動的領導人組織和實施暴亂,非不為也,是不能也。當局事後的審判中根本拿不出證據來控告運動的領導者組織暴亂。上述事實證明,當時根本就沒有發生所謂的"反革命暴亂"。

中共當時最高領導人也認為北京沒有發生"暴亂"

被廢黜的原中共中央總書記的趙紫陽曾表示將學潮定性為"反革命暴亂"是沒有根據的。趙紫陽的上述觀點對於分析當時的政治形勢非常重要。首先,他是中共名義上的最高領導人,掌握有大量的信息和內部通報。同時,客觀的材料也支持趙紫陽的判斷。要駁倒趙紫陽的判斷,必須要用充分的史料。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可以駁倒他的判斷的史料。

當局"平息反革命暴亂"後不久就不再或很少使用"暴亂"一詞,而改稱為"風波"。這是因為在當時的北京市市長陳希同1989年6月30日報告後,他們拿不出來更多的證據來說明北京市在1989年6月3日晚7時之前北京發生了"暴亂"。



待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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