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爆驚天黑幕(圖)
公僕無畏 玩弄初中學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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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記者方茹綜合報導】貴州習水縣,一個以習酒聞名天下的西南小鎮,近期再次引起人們關註:一群豆蔻少女被當地的公職人員"嫖宿"了。一當事人的母親在發現女兒被姦污後報案,隨後因怕報復而攜女遠走浙江,事隔半年之後,此案才被立案偵查。據悉,11位受害者中,未滿14歲的幼女有3名,其餘均未 滿18歲。而涉案人員中有6名政府官員、司法幹部、教師、縣人大代表等公職人員。

4月8日,習水縣公職人員姦淫幼女案幼女案在該縣開庭審理,數百群眾庭外聚集,現場一度失控。據悉,該案被曝光後,鑒於犯罪情節"喪盡天良",貴州省各級領導先後批示嚴懲罪犯,量刑要"頂格處理"。但本案中5名涉案公職人員以"嫖宿幼女罪"獲刑,令人頗覺有避重就輕之嫌。據業內人士解讀,"強姦"和"嫖宿"在量刑上有著很大差別,"強姦幼女罪",最高量刑可至死刑。而按"嫖宿"案處理,"頂格處理"也不超過15年 刑期。 而兩年前發生在貴州省威寧縣的一 起"教師強迫學生賣淫案",首犯趙慶梅因強迫、組織、引誘女學生賣淫被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姦淫還是嫖宿?

理論上,構成"嫖宿"的司法解釋是"明知"和"有經濟交往",習水嫖宿幼女案有一定的"嫖宿"特徵。但具有更鮮明的特徵是,案犯袁 某等人以"打毒針、拍裸照、毆打"等手段脅迫幼女就範,"賣淫"絕非出於她們自願,有的被打屈從,有的懵懂受騙,有的被性侵後躲在一邊哭泣......如果性侵犯者事後給錢就能改變犯罪屬性,那麼世上將有多少強姦行為可以通過這種方法變成普通的性交易行 為。從另一個角度說,把案件定為"嫖宿",實際上是給受害人強加了一頂"妓女"的帽子,對那些少不更事,身心受摧殘的幼女而言,更是另一個層次的 "喪盡天良"。

據警方調查,2007年10月,37歲的社會無業人員袁莉和14歲的輟學女孩劉某及其15歲的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袁莉負責提供場所並聯繫嫖客,劉某、袁 某負責尋找女學生帶到位於習水縣城關老司法局家屬樓袁莉的家中賣淫。袁莉按嫖資的30%收取衛生費,剩餘嫖資全部歸劉某、袁某所有。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間,劉某、袁某先後在縣城的3所中學和一所小學門口附近守候,多次將李瑜、康倩、王清等10多名中小學女生挾持、哄騙、脅迫到袁莉家中賣淫。
    
據現在某中學讀初二的受害人王清回憶,初一的一天, 康倩帶她去見康的"結拜姐姐"和兩個社會男青年,他們把她帶到 一個小巷子,康倩藉口溜掉,王也想走,但兩個男的對她又打又罵。"當時我很害怕,被他們逼著進了附近一家旅社的房間,一會兒來了一個三十來歲的男人,他鎖上了 門後就動手脫我的衣服,我嚇得直哭......後來那男的知道我是初一的學生後,就沒敢繼續下去,他給了旅社老闆娘100元後走了。事後康倩的‘結拜姐姐'威脅 我,不能把今天的事說出去,否則要叫人打我。"
    
第二天,康倩和劉某又找到王清,誆騙她說因為昨天的事王清已經懷孕了,劉某可以幫忙去一個地方把孩子打掉。毫無生理知識的王清聽信了她們的話,就跟著劉某來到袁莉家中。 在這裡,王清被一個叫馮支洋的教師奪走了第一次。王清說:"我後來才知道他是習水縣第一職業高級中學的老師。他很變態,不用安全套,還玩了許多花樣。"完事後,下身出血的王清躲到廁所裡哭泣,劉某過來安慰她,並給了她20元(人民幣)。 此後,劉某經常帶王清到袁莉家,"如果不去,她男朋友袁某就要打我。"王說。

一次,劉某要王清冒充處女和嫖客睡覺,後被嫖客識破,王清才知道 這個未遂的嫖客是習水縣馬臨工業區土管所所長陳孟然。 警方調查認定,玩弄過王清的還有習水縣移民辦主任李守明、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幹部黃永亮等人。

本案或許只是冰山一角

為本案而到習水縣暗訪的《中國青年報》記者陳強在其博客上披露,嫖客在當地找"學生妹"亦非 困難之事。他在求證的過程中,假扮從福建到習水做生意的老闆,四處尋找"學生妹"。出租車司機把他拉到了車站附近的一家旅社,旅社的男老闆帶了兩個女孩進來讓記者挑。還有一位"熱情"的包工頭也打電話叫來了"3個滿臉稚嫩的女孩"。如此公然的暗流湧動,當地公安機關竟無一所知?

習水一些官員的所為很容易讓人想起黃松有、林嘉祥,因為這些"高官"都有個共同嗜好,就是"對未成年少女特別有興趣"。記得有關媒體在追蹤黃松有 案時稱"他每到一地都要求未成年少女侍寢"。初始還不敢輕信某些官員墮落到毫無人性的地步,習水姦淫幼女案卻讓人見識了這一行徑的運營過程。陳強在暗訪習水後披露,"玩學生妹"已經不是個別人的鋌而走險,而是一個群體的利潤分享----"當地針對未成年少女的色情產業鏈已悄然成形,教 育、行政與司法系統竟全然失目失聰失靈"。
    
 記者所指的"群體"概念該怎樣闡釋,但既然已有"高官"示範,就不難想到這個"群體"終端會是些什麼人物。從脅迫幼女賣淫者袁某口中道出的端倪分析, 她原來經營的"旅社"的常客大多是當地有頭有臉的人,此次涉案的公職人員是她早已熟識的"資深嫖客"。論職務,這些"有頭有臉"的人自然不及"高官 ",但在一個小小的縣城,他們的身份同樣代表著一級政府和一個部門的形象。以此推論,與其說一起性侵幼女案暴露了公權亂象下的法律不彰,不如說充分暴露了 當地的吏治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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