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軍寧:燃油稅是個憲政議題(圖)
中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新燃油稅方案
中國已經進入納稅人時代。所有的中國人都已是納稅人了,中國公民的每一次支付舉動都是在直接或間接地給執政黨和政府繳稅。
在公民與憲政時代,國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為作為納稅人的公民服務。任何徵稅都必須得到納稅人的同意。納稅人的根本權利是有權挑選誰來做為他們服務的僕人。
中國沒有真正受納稅人委託的代表制度來監督政府的稅政行為。沒有任何有效的措施可以阻止食稅者把手伸向納稅人的錢袋。
對食稅者拿走的稅款及其用途,納稅人毫無發言權,遑論對徵稅與執政者支出的監督權。
雖然納稅人的稱呼已經初步獲得了法律地位,但是納稅人的權利還有待進一步落實。燃油稅就是最新近的一個實例。
新燃油稅方案
2008年12月18日,中國國務院宣布燃油稅實施方案於200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新的燃油稅將取消原在成品油價外徵收的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這說明,中國政府正在積極扮演徵稅者的角色。
經濟學家熊彼特說過,現代國家是稅收國家。眾所周知,現代政府及其官員是靠稅收養活的。沒有稅收,政府就不能生存。
因此,政府最感興趣的事情就是徵稅。所以,若是政府表現出強烈的徵稅傾向,納稅人不僅不應該感到意外,而且還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不過,徵稅的事,可不是一件小事。老子說,民之飢,以其上食稅之多,是以飢。孔子說,橫徵暴斂的苛政猛於虎。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甚至認為,徵稅的權力是事關毀滅的權力。因此,對待徵稅及相應的權力要慎之又慎,否則,會有毀滅性的後果。
為了節制毀滅性的徵稅權力,必須對徵稅權加以嚴格限制。所以,與代議政府有關的現代憲政有這樣一個根本原則:沒有代表,就無權徵稅。這就是說,沒有納稅人(通過其在立法機關代表)的同意,政府就無權徵稅。
因此,其系定理是,沒有立法機關的同意,政府就無權徵稅。就是說,政府沒有得到納稅人的授權,就不能向納稅人徵稅,哪怕用征來的稅款做對納稅人有好處的事情,也不行。
燃油稅不符合憲政
根據相關的新聞報導,新的燃油稅政策是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行政機構起草的,由國務院頒布實行的。
這樣的話,問題就出來了:在未獲得國家立法機關同意的情形下,國務院,更不用說國家發改委,有權開徵新的稅種嗎?作為一個全新的稅種,燃油稅稅率的確定,經過立法機關審議和批准了嗎?對此,沒有任何能夠予以證實的相關新聞報告。
所以,燃油稅不符合憲政的根本原則,不具有憲政程序上的正當性。當初,美國爆發革命,就是因為英國國王未經北美殖民納稅人的同意,就向他們徵稅。
好的稅制應該實行輕稅原則。因為稅權是一個毀滅性的權力,為了減緩稅的危害,稅負越輕越好。這包括稅負應該公平,不得重複徵稅。
道理很簡單,就像買東西不能重複收費一樣。以這條原則來衡量,新的燃油稅與已經開徵的暴利稅是相衝突的,有重複徵稅的嚴重嫌疑。
在中國,燃油市場完全由兩家國企巨頭所壟斷,即中石油與中石化。它們既控制燃油的生產,也控制燃油的批發和零售市場。
一方面,政府單方面向兩家壟斷企業徵收暴利稅,把燃油價格推高,現在又在暴利稅的基礎上,進一步徵收燃油稅。這兩個稅種與稅率都是行政部門單邊任意制定的。而納稅人對相關的稅率和稅種又毫無發言權。
這樣,消費者,就為其消費的燃油納了兩次稅,這還不包括油價中已經包含了的銷售稅。因此,燃油稅和暴利稅,合在一起,既是重稅,也是雙重徵稅。
新的燃油稅還大大鞏固了中央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權和對燃油的定價。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有三十年了。燃油的價格還是完全由政府一手制定,暴利稅、燃油稅由政府一手實施。
後果
計畫經濟的記錄表明,商品由行政權力來定價必然帶來兩個後果:稀缺與昂貴。今天,世界市場上的石油價格頻創新低,而中國的燃油價格仍然高高在上。這就再次證明了壟斷造就高價。
因此,新推出的燃油稅違反了憲政的基本原則,也有悖於中國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大趨勢。如果政府不斷增收各種稅賦,而不問納稅人是否同意,也不增加政府財政的透明度,那麼,對這種專橫的權力、無限的政府,納稅人不會永遠保持沉默!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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