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騎集團原董事長張家嶺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圖)
張家嶺曾用了十幾年將輕騎集團締造成摩托車行業老大的地位CFP資料
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家嶺一案11日在濟南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法院當庭宣判:張家嶺因多項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家嶺犯信用證詐騙罪。1995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間,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先後在濟南、青島、上海等12家銀行騙開信用證294筆,開證金額折合人民幣40億余元,給銀行造成損失折合人民幣7.9億余元。張家嶺參與全部信用證詐騙犯罪。
另外,張家嶺在任期間,挪用公款650萬元,至今未追回;貪污370餘萬元;先後12次非法收受5個單位或個人所送34萬元人民幣和2萬美元,共計折合人民幣50餘萬元。
法院查明,張家嶺作為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輕騎置業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在公司改制期間,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共謀,隱瞞土地收益3520萬餘元,私分給張家嶺等作為購買輕騎置業股份的自然人股東資金。張家嶺認購100萬股,佔公司股份的10%。
2002年12月至2004年6月,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光速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在向張家嶺匯報並經其同意後,採取偽造賬簿、記賬憑證,不列、少列收入,設置內外二套賬的手段偷逃稅款,張家嶺參與全部偷稅犯罪。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單位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被告單位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光速分公司犯偷稅罪,判處罰金1200萬元。
張家嶺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與所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偷稅罪合併,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他11名被告人按照各自的犯罪情節均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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