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十七條和平協議》到《澳門第23條立法》

2009年1月5日晚,香港電臺發自澳門的報導說,澳門立法會以25票贊成丶2票反對丶1票棄權,原則性通過就23條起草的草案。

這個法案條款規定:「禁止任何叛國丶分裂國家丶煽動叛亂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所謂的「澳門特區與內地雖然同屬一國,但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絕大多數不在澳門特區實施。」,根本就是共產黨的謊言!在《基本法》下,哪裡還有「一國兩制丶高度自治丶享有獨立的立法權」? 在《基本法》下,除了「一國一制(一國共產黨專制)丶沒有自治丶不享有獨立的立法權」之外,還有什麼?

澳門在共產黨的「以經濟逼政治」的手段與陽謀下,竟然墮落到放棄自己對「自由丶平等丶民主丶人權與法治等的價值理念」,這不就是飲鴆止渴與飛蛾扑火的行為嗎?共產黨也用同樣的「以經濟逼政治」的手段與陽謀,對待香港與臺灣人,希望未來的香港與臺灣不會成為第二個澳門,因為澳門現在已經是第二個「西藏」了!

1951年5月23日,當西藏同中共簽訂《十七條和平協議》時,《十七條和平協議》規定:「 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西藏現行政治制度和達賴喇嘛丶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丶文字和學校教育,以及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區的涉外事宜,由中央統一管理。」 ,結果共產黨真的讓西藏享有「一國兩制丶高度自治丶享有獨立的立法權」了嗎?

西藏簽了《十七條和平協議》後,除了數百萬人的受壓迫丶被奴役丶流亡丶流血與死亡之外,毫無「一國兩制丶高度自治丶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可言;除了自動放棄「自由丶平等丶民主丶人權與法治等的價值理念」之外,獲得了什麼?

人類歷史的教訓,就是人類經常會忘記歷史的教訓,甚至還會忘記歷史血的教訓!那麼未來的澳門,還有即將被逼迫面對簽訂《基本法》的香港與即將被逼迫面對簽訂《兩岸和平協議》的臺灣,將會是什麼樣的命運呢?

2009-01-06(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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