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山專欄】酷刑的潛規則(圖)

圖為酷刑之一:頭上套塑料袋的描繪

11月7日,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在日內瓦審議中國執行《禁止酷刑公約》的報告。中國1988年加入這個公約,於1991年,1996年,2000年分別提交了三輪政府報告。 2006年6月,中國向"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了第四和第五輪政府合併報告。2008年5月,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對中國政府的報告進行初審,並協商形成一份"疑問清單",就報告裡面含混不清或忽略的地方列出需要中國政府解釋回答的問題。據外電報導,中國政府在回答中只是高調指出中國禁止酷刑的法律條文,而委員會希望得到的是保證這些法律得到實施的具體有效的措施。

中共官方當然有不同的說法。新華社報導說,中國代表團團長李保東強調,中國一貫反對酷刑,自1988年批准《禁止酷刑公約》以來,堅持不懈地在立法、執法和司法等方面作出努力,預防和懲治各類酷刑行為。

對於中國當局執法機構是否廣泛使用酷刑,無論是國際人權組織、中國人權活動家還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都不會有很大的爭議,結論是當然的。曾經在中共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等監管場所被警察、看守施以酷刑而後流亡海外的法輪功學員、前政治犯、西藏喇嘛尼姑、家庭教會成員不在少數,其中有一些還是被聯合國難民署認定的難民而被安置到現在的居住國的,可以說是人證物證俱全,中共當局無法否認。連李保東都承認,"徹底根除酷刑需要作出長期不懈的努力"。如果酷刑僅僅是中共宣稱的那樣"少數人員違法亂紀",需要長期不懈的努力嗎?如果一個如此強大、對社會監控無孔不入的國家機器,對這個機器內少數人的"違法亂紀"無能為力,那就是說,在中共的司法系統內,對濫用酷刑的驅動力遠遠大於禁止酷刑的意願,即使有人真有這樣的意願。

中共對聯合國酷刑委員會的報告,明擺著只是例行公事。連處於全世界聚光燈下的著名維權、人權律師如高智晟、郭飛雄,照樣大刑伺候,何曾有過半點顧慮?不過要說中共完全不在乎世界各國和聯合國的態度也不見得。這是一個精心權衡利弊後的決定。禁止酷刑的法律條文是給外國人看的,酷刑卻是保自己政權用,萬萬放棄不得的。

在中國,司法機關對被施加酷刑的人群要達到的目的是什麼?一般來說,酷刑的執行者不外是最底層的執法者和被關押的犯人。而酷刑的對象,雖然每個被關押者理論上都是潛在的受害者,受害最嚴重的還是良心犯,其中又以法輪功這樣的信仰團體成員為最。因為這些人並沒有違法任何法律,把他們關押判刑本身就不是對違法行為的懲罰或矯正。關押是因為中共害怕他們,沒有道理可講,對待他們的手段呢?當然也就沒有道理可講了。

警察、看守和被關押的人無怨無仇,如果不是完成他們的工作必須,天生以虐待他人取樂的總是極少數。要讓打手下狠手,某些條件是必須的,其一是警察已經在這個體系中被訓練成把虐待人當作娛樂,其二是警察的個人利益,包括升遷、工資、獎金等,和被關押者的痛苦連在一起,還有不可缺少的就是警察的工作環境如同事上司對酷刑的認同,如果不是推動的話。在法輪功這個特定的案例中,只要規定如果某勞教所的"轉化率"達不到要求,全體監管人員不得漲工資,扣半年獎金就足以使某些警察瘋狂報復了。中共當局要把有道德修養的人"教育"、"改造"成壞人,在龐大的宣傳機器和政工機器都失敗以後,把這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交給了暴力國家機器的最底層打手們,不就是指望酷刑嗎?

至於充當打手的犯人,對良心犯施以暴力除了發泄,還有直接的利益。如果毆打良心犯可以不受懲罰還能討好警察並獲得減刑,不打卻會受懲罰,酷刑就是必然的。

在一個暴力的系統內,是不需要下達酷刑命令的,只要不阻止就行了,如果再加一點暗示和巧妙運用的懲罰和獎勵,酷刑就成了完成某種目標的得心應手的工具。當司法懲罰目標和使用酷刑的手段一致的時候,命令貫徹就暢通無阻,當禁止酷刑的文字和執法的目標不一致的時候,執行者是知道哪個是當真的,哪個是說著玩的。

一個作惡的系統用惡人來迫害好人,結果一定是酷刑。這是由事情的性質所決定,不是什麼"三申五令"可以解決的。這就是在中國消除酷刑只聞雷聲不見雨點"屢禁不止"的個中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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