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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祥脫身 深圳警方判猥褻罪不成立

 2008-11-06 13:1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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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深圳新聞網報導,11月5日下午16點45分,記者第一時間從深圳市公安局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備受關注的深圳海事局原黨組書記林嘉祥涉嫌猥褻11歲女童案,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猥褻罪不成立,僅為酒後行為不當,按治安案件處理。
  
警方向媒體陳述了5點調查結果。
  
第一:根據當事雙方(陳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陳述),林確實與陳有肢體接觸,但接觸部位 ,僅限於肩膀靠頸脖位置。
  
第二:陳小朋友擺脫林嘉祥的地點距離洗手間約有8米遠,只能看到洗手間的指示牌還看不到洗手間門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體重103公斤,陳小朋友能夠擺脫林的雙手,表明林當時在陳小朋友肩膀靠脖頸處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現場監控探頭攝錄到的內容中,未發現林嘉祥有猥褻的舉動,這與當事人雙方對有關肢體接觸情況的陳述能夠吻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猥褻兒童是指以尋求刺激或者滿足自己的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林嘉祥當晚的舉動不屬於淫穢行為。
  
第五:經現場勘查及模擬事發經過,證實林嘉祥、陳小朋友途徑轉往洗手間方向的轉角處的時間極為短暫,陳小朋友在此處掙脫林的雙手後即跑步離去。
  
警方表示,綜上所述,經警方大量調查取證,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尚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是,其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人員, 醉酒後對未成年女童做出雙手搭肩膀、靠脖頸處的不當動作,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受到驚嚇,心靈受到傷害,屬於在公共場所舉止失當、行為不檢。且在被陳小朋友父母質問過程中,態度惡劣、出言不遜,社會影響很壞,建議由有關部門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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