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採訪我,趙趙與郭克已經提前到了那裡。
九時二十五分,我給刑五庭打了電話。工作人員說,在樓下先等一下,馬上會有人來接。
過了一會,一名法警出來了,他叫我先去門衛室辦理登記。我辦理登記手續時,門衛問我去哪個法庭,我說刑五庭。他又問是哪一間辦公室。我回答不知道。我要求他打電話問一下,於是他撥通了刑五庭電話。工作人員說,不用登記了,法官會下來接。
門衛放下電話,一年輕法官就從大門走了出來。他問明我的身份後,帶著我過了大門的哨崗。
進了大樓內後,還需經過一道安檢門。法警叫我把身上的手機和金屬物全拿出來,將公文包放到安檢儀上檢查。我過了安檢門後,他們要我把包打開看一下,並問我裡面是不是有耳機。我說,那把公文包留在這裡,我把文件袋帶進去就行。另一法警說,那你把包帶進去吧!可能擔心會用手機作錄音,法警不允許讓我把手機帶進去。當然,這樣的規定不會是針對我一人,估計所有的外來人員都要這樣檢查。
過了安檢門後,我問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有過規定,律師進法院辦案是不用安檢的,這個規定是不是改了呀?法官笑答,進這裡辦事都是要安檢。
帶我進門的法官姓馬,在會議室等著我的哪位姓李,還有一位是書記員。
兩名法官非常客氣,讓書記員給我倒了開水。
看上去李法官像是本案審判長。
他說,你寄來的委託書已收到,聽庭裡人說,你前段時間打過電話來,但我們都下去辦案了。
我答道,在10月23日,我用特快專遞寄了委託書等相關材料。由於打電話經常沒人接聽,我又寄來了書面申請書,提出過會見和閱卷的要求,法律意見書也是用特快專寄交的。
李法官對我說,"有三個問題需要與你談一下。死刑覆核程序,屬於特殊程序,你是律師應是知道的。在這個階段,如果被告人需要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他可以聘請律師;二是死刑覆核階段,辯護人是不能查閱案卷,因為沒有法律依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會過問會見一事。"
我說,我們是受楊佳父親委託,擔任楊佳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人,為他提供法律幫助。
李法官反問,由他父親聘請辯護人是需要被告人確認。我說,上海市看守所不讓會見,怎麼讓被告人確認呢?
我提出,至於閱卷問題,儘管法律沒有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允許律師介入的,不讓律師閱卷,瞭解不到案情,也難以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呀?依照《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家屬聘請的律師是可以會見的,也不需要法院批准,這方面的違法問題在於上海市看守所。
李法官強調由被告人來聘請辯護人,這使我已經感覺到會被拒絕了。昨天接到約見電話後,其實我就有這樣的預感。
對李法官的觀點,我提出了不同看法。我說,自己以前擔任過死刑覆核階段被告人的辯護人,也是由被告人家屬所聘請,委託手續遞交給最高法院後,法官並沒有表示拒絕。我還問過專做刑事案件的律師,他們也說被告人家屬聘請的律師,最高人民法院是不會拒絕。也就是說,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是允許被告人家屬聘請辯護人。
對我的疑問,李法官又作了一般解釋。
李法官說完後,他叫方法官與我談。
此時,我才注意到方法官手中拿著兩張A4紙。
方法官說,楊佳在二審上訴時,已經聘請了律師做他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人。
聽了這話,我當即反駁,這不可能吧!楊福生看過楊佳給二審辯護律師的委託書,上面並沒有提到死刑覆核階段也是由他們做辯護人。
方法官說,現楊佳又寫了書面委託書。
他將手中一張A4紙遞給了我。我接過一看,是一份委託書,主要內容是聘請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吉劍青律師為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人。委託書的內容全是手寫,上面有楊佳簽名和手印,落款時間是2008年10月30日
我看完這份委託書後,他將手中第二張A4紙遞給我看。這張紙上主要內容是,不同意父親為自己聘請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人。這份材料也是手寫,有楊佳簽名和手印,落款時間也是2008年10月30日。
我對兩位法官說,在審查起訴階段和上訴期間,上海司法機關也是以楊佳的筆錄來阻擋楊福生聘請的律師介入。
現案件進入死刑覆核階段,還出現這樣的事情,說心裏話,我對此並不感到驚訝!在來最高法院與你們談話前,我已經有所預感了。既然你們已拿到了楊佳所書寫的材料,如不同意楊福生聘請的律師為楊佳提供法律幫助,那麼請最高法院將我們已經遞交的相關材料退回吧!
李法官說,不是最高法院不同意,而是楊佳不同意。他叫書記員把我寄的材料拿了出來,想要退回給我。我當即提出,希望通過正常途徑退回,比如從郵局退回。或者給一份收到材料的清單,在上面註明材料已收,但因被告人聘請了辯護人,將委託手續等材料退回。
李法官表示,以前沒有這樣的先例,這可能不好辦。
我說,擔任廖思其死刑覆核案辯護人時,刑一庭就給我出具過收材料的清單。如果不出具書面材料就這樣退回,我無法向委託人交待。
李法官說,那材料先放在這裡,等回去研究後再作答覆。
10月23日下午,我用特快專遞將楊福生的授權委託書原件、楊福生與楊佳父子關係證明原件、律師事務所公函原件、律師執業證複印件直接寄給最高法院刑五庭。
10月27日是星期一,當天上午我給刑五庭打電話,工作人員說可能沒有收到,原因是星期六、日沒有人去收發室拿郵件。
10月28日上午九時,我再給刑五庭打電話詢問,工作人員仍說可能沒有分發,要我十一時打電話過來問一下。當日下午,通過從郵局查詢,我寄出的材料在10月24日已經由最高法院收發室簽收了。
此後,我連續幾天都打電話,刑五庭始終沒有人接聽。至到11月3日星期一,我才打通了刑五庭電話,工作人員告訴我已收到郵件,並要我留下聯繫電話,說法官會約見我。
同城快遞在第二天是一定能收到的,工作人員的說法難以使人置信。也許,收到我寄交的材料後,法官赴上海去提訊楊佳取得了這兩份"擋箭牌"吧?
我擔任廖思其死刑覆核案辯護人時,委託書遞交給最高人民法院後,具體負責案件的法官,沒有查問律師的授權是由被告人本人委託,還是由被告人家屬委託。更沒有就委託授權一事,親自去提訊被告人,徵求被告人的意見,這種事是幾乎不可能的。
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死刑覆核階段被告人的辯護人,接受被告人或者家屬的委託後,實際上只是為被告人進行"申訴"。這也是最高法院為什麼要律師通過上訪程序,約見法官和遞交材料的根本原因。
之所以這樣規定,據說是基於死刑覆核是特殊程序,檢察院不介入,最高法院也不開庭審理,屬於非訴訟程序。而律師的參與,只是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這樣的規定表面上看有一定道理,但是這樣的規定,在法理上有衝突的。對案件要進行申訴,針對的是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案件判決沒有生效,既使有意見和看法,這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申訴。
死刑案件判決後,需要經過最高法院核准才能生效。所以,律師擔任被告人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人,不是屬於代理申訴。
這些都是法理上的爭議,方法官具有法學博士學位。因此,與他交換了一下個人看法。
我無法理解的是,為何在死刑覆核階段也怕外地律師介入?楊佳不同意父親聘請的律師做辯護人,這難道真的是楊佳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嗎?
同樣無法理解的是,審查起訴階段,楊佳堅持要母親聘請律師。一審宣判後,為何不堅持要母親來聘請律師?現在到了"生死關頭",也不再提由母親來聘請辯護人。看來楊佳"病"得不輕了,估計連母親也給"遺忘"了吧?
對此,我提出了一些疑問,兩位法官也沒有反駁。看來,這兩份材料很可能是通過上海市高級法院寄交給最高法院的?不會是最高法院法官赴上海提訊楊佳而取得的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人作用非常小,既不能複製查閱案卷,也難以會見到被告人。僅有的一點權利是,通過上訪程序約見法官,當面陳述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
那麼,上海司法機關為何還"提心吊膽"呢?
刑五庭雖然拿出了楊佳的筆錄,法官也表示我不能擔任楊佳的辯護人。但是,他們的態度非常好,十分耐心地聽了我對案件看法和意見。我也乘這個機會,把自己的看法全部說了出來。李法官說,你談的意見和觀點,我們會予以重視的。
李法官表示,非常歡迎你以公民身份提出更多的看法,有書面材料可以寄給我們,我們會認真看的。最高法院會對案件事實和程序嚴格審核,這點是可以放心的。
在談話時,我很激動地說,到底是誰把楊佳樹為了"英雄"?就是一些司法機關遮遮掩掩的做法。我相信,楊佳案一定會載入中國的法制史。
不愧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們不僅素質高也很有涵養。在雙方談話時,我不停地打斷李法官的話,有時聲音還很大,但他們始終沒有不耐煩的表示。不過,我注意到了李法官表情凝重。
出會議室時,在會議室門口內外有兩法警在那裡站著。估計談話時我一激動起來,忘記面對的是最高法院"生死判官",由於嗓門太大而把法警招來當了警衛。
出了大門後,我看了一下手機,時間顯示10時25分。不知不覺中,最高法院法官與我面談了近一小時。6月19日,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室約見法官談廖思其一案,當時只談了不到二十分鐘。來見我的兩個年輕人,還可能都是書記員呢!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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