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今天報導,這項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辦法"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大陸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髮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此外,船員的年休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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