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沒有讓謝有明律師擔任自已的二審辯護人

李勁松律師今天從上海高院確知:

1、楊佳沒有讓謝有明律師擔任自已的二審辯護人;

2、楊佳至今仍不知道自已母親已下落不明失蹤;

3、楊佳還是希望母親幫他聘請二審辯護律師並已書面書寫希望母親幫他聘請二審辯護律師的請求;

4、中秋節前上海市高院已依法及時履行職責把楊佳書面書寫的希望母親幫他聘請二審辯護律師的請求信寄到北京去了。但此信寄出後到現在還沒有結果,高院也在等這個結果。

附:

李勁松律師9月17日與上海高院楊佳案二審承辦法官瞿法官及楊佳案二審審判長徐庭長的相關談話主要內容

一、200809171020李勁松律師與上海高院楊佳案二審承辦法官瞿法官的相關談話主要內容

李勁松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翟法官在不在?

瞿:我姓瞿,您說吧。

李勁松律師:對,對,瞿法官。不好意思,讀錯了,是瞿秋白的瞿。您好,我是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的李勁松律師,就是,楊佳的案子,楊佳的父親楊福生委託的楊佳二審辯護人,我想,看您什麼時候有空,我想過來閱下卷,複製一些卷宗材料的,擬寫一個會見提綱,然後再去會見楊佳。

瞿法官:楊佳不是拒絕他父親請的辯護人了嗎?

李勁松律師:中院法官曾經是這樣說過的。

瞿法官:這樣好嗎?是這樣的,因為,這個案子,就是說,我們也只是,剛剛確定我作為承辦法官,但是呢,具體的,比如確定辯護人、看卷啊,我給您一個電話,您找一下我們的審判長,行不行?您跟他溝通一下。因為,您跟我說了以後,我還得去跟他匯報,因為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有一些情況,可能我沒有我們審判長這麼清楚,因為案件拿到我們這,也沒幾天。

李勁松律師:好的。審判長叫什麼名字呢?電話是多少?

瞿法官:分機是4061。

李勁松律師:他叫什麼名字呢?

瞿法官:徐庭長,叫他徐庭長就可以了。

李勁松律師:好,謝謝,再見。

二、200809171029李勁松律師與上海高院楊佳案二審審判長徐庭長的相關談話主要內容

李勁松律師:您好,請問是高院刑庭嗎?

徐庭長:對。

李勁松律師:您好,請問徐庭長在嗎?

徐庭長:我是,哪一位。

李勁松律師:您好,徐庭長,我是憶通律師事務所的李勁松律師,是楊佳的父親楊福生替楊佳聘請的楊佳二審辯護律師。我想看,您什麼時候方便,明天,或者什麼時候,我過高院來閱下卷,複製一些卷宗材料,然後擬寫一個會見提綱,再去看守所會見楊佳。

徐庭長:這樣的,我們在中秋以前,收到了您們的信。我們收到以後,到看守所去提審了楊佳,把他父親的意思向他做了轉達。那麼,楊佳本人表示,不接受這樣一個委託。他向我們提出,他還是希望他母親為他委託。

李勁松律師:不知道,咱們有沒有告訴他,他母親現在下落不明?

徐庭長:沒有。我們現在根據他的要求,我們把他書面書寫的請求,寄到北京去了。現在還沒有結果,我們也在等這個結果。

李勁松律師:這兩天寄的,是嗎?

徐庭長:節前就寄了。

李勁松律師:昨天,我聽他姨媽說,鄰居說有一個領取郵件通知,現在他媽,下落不明瞭。那麼寄的書信,可能也沒法看到。

徐庭長:他姨媽告訴您的?

李勁松律師:對,他姨媽昨天來我辦公室告訴我的。她問她能不能領啊,我說她不是收件人不能領。

徐庭長:您看這樣好嗎?我們還是等一下,如果送達不到,我們再商量,下一步具體該怎麼做。

李勁松律師:這樣,我也經常碰到這種情況,就是,當事人一開始的確是告訴家裡人說,不用給自已請律師。因為,他或者是覺得對不起家裡,或者是怕牽連家人給家人增加負擔,或者是因為沒錢,或者是,認為請了律師也沒有什麼用,才這樣說。但是,他們這些想法,大多是會變化的。這種情況,我自己曾經也經歷過很多次。有些犯罪嫌疑人,我代理二審去看守所會見他的時候,一開始他確實對我說,自已不用請律師了,不同意家裡花錢替他請律師,但之後,我跟他談完之後,他又改變了原來的想法,最終決定還是,同意家人替他聘請我擔任他的辯護人。一開始說不想請律師,與律師見面與律師會見交談完之後,又改變想法最終決定同意我做他的律師,這種事情經常會有。

徐庭長: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也很慎重,這個問題。接到您們的信之後,當天我們就提審了楊佳。他現在有這麼一個意思表示,我們也尊重他本人的表示,等有了結果以後,那麼看下一步的情況,我們可能還會徵求他本人的意見。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一審死刑案,二審必須有辯護人的。而且,我們要開庭審理的,那麼這種情況下,當然,辯護律師,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是家屬委託,或者是法院指定,他現在提出一個方案,我們根據他的要求,再具體的操作。等我們第一步走完以後,我們還會繼續跟他說,把或者有、或者沒有的結果告訴他。

李勁松律師:徐庭,這個事,大家也都知道,它確實是有一定的社會影響,或者說,對咱們國家的法治形象,或者說對司法機關的公正形象,都有很大的影響。我這些年也辦了很多刑事案子,家屬近親屬是都有權替他代請二審辯護律師的,中華全國律協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執業規範》及《律師法》裡面,也寫得很清楚,律師接受被告人的近親屬的委託擔任被告人的二審辯護人後,律師必須履行職責,憑被告人近親屬的委託書及律師執業證和律師所專用介紹信,去看守所會見被告人,並須要在會見時得到被告人的確認。所以,我準備今天晚上從北京來上海。

徐庭長:那這樣,您現在還在北京?

李勁松律師:昨天我跟他爸已經見面了,他爸已經到我這兒了,他們也希望我早點來,因為二審到咱們高院的消息,希望我們依法履行我們的職責。我們見了楊佳,如果楊佳說還是不要他父親請的律師,我們給他一個筆錄,向他有一個交待,他也安心。

徐庭長:您的這個要求我知道。

李勁松律師:徐庭,看您能不能,麻煩一下,也請您盡力,幫我們實現這個心願?

徐庭長:所以我問您,現在在北京還是在上海?如果您在上海的話,您到法院來,我們到時候再。

李勁松律師:好的,我就今天晚上來,明天您什麼時候方便,我到院裡去找您?

徐庭長:您就打這個電話號吧。

李勁松律師:好的,可能明天上午我就能到,那就麻煩您了,好的,謝謝!

徐庭長:好的,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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