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省文昌市委書記謝明中貪污2500萬元,裝滿19箱,其中有800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此項僅判兩年。謝明中以兩個強大的數據刺激了公眾對貪腐近乎麻木的神經。其中有800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此項僅判有期徒刑兩年。"這樣人應該拉出去殺頭!"最高人民檢察院一位前廳級幹部難以控製作為普通人的憤怒,儘管身為司法人士他清楚地知道,慎用死刑是當前的政策導向。
8月末,謝明中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被判死緩的同時,中國正在進行第七次刑法修改,而其中涉及反腐的內容最引人關注。這兩個準備修改的條款,一是將腐敗官員的配偶、子女、情人等特定關係人擴大為受賄罪的主體;二是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到10年。
實際上,前者在司法實踐中業已適用。去年7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受賄行為的,以受賄罪共犯論處。司法解釋進一步說明,所謂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情婦(夫)"一詞首次進入司法解釋,曾一度引起輿論震動。
有分析說,這不僅反映了"貪官-情婦"已成為一種中國特色的腐敗模式,也表明瞭官員的私德將接受法律的檢驗。此前公眾熟知的典型有,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與情婦李平案,天津市政協前主席宋平順因情婦問題自殺身亡案,以及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段義和謀殺情婦案。法律人士分析認為,將司法解釋吸收入刑法,表明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已經成熟,沒有爭議。
爭議出現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上。這個主要由"兩高"提出的修法建議,試圖把目前該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到10 年。然而,這一看似順應民意的做法,卻迎來鋪天蓋地的爭論。對大多數公眾而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是一個既熟悉又模糊的概念。在貪腐案件判決中,它總是居於貪污罪和受賄罪之後兜底。讓外界更為不解和憤慨的是,貪污和受賄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然而,來源不明的貪官財產動輒百萬千萬,但獲刑不過三年五年。
2000年,安徽阜陽原市長肖作新案,夫婦二人一審以受賄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死緩,但對高達1200萬元的不明財產,法院最終只能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此,此罪的修改引發了超乎想像的民間波瀾。"取消派"意見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已淪為貪官的 "免死牌",不如取消,直接以受賄罪或貪污罪論處;"死刑派"則認為,不能取消,只能加強,罪可當誅,應直接提高到死刑。
9月2日,來自正義網的民調顯示,60%的人認為"最高判十年還太輕,死刑都不為過"。兩派意見最終指向的都是對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式腐敗"輕罰"的強烈不滿。這也反映了一直以來社會公眾對官員腐敗痛心疾首的集體情緒和零忍耐。夾雜在"喊殺"民意與法治原則當中的立法機關和實務部門苦衷頗深。
作為本意打擊腐敗的一項獨立罪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中國已運用20年。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確定這一罪名。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對該罪做出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一罪名自確立以來就爭議不斷。民間批評它便宜了貪官,學界又有人說它涉嫌"有罪推定":如果證明不了是貪污或者受賄所得,就是查出一個億,也不能定罪。北大法學教授陳瑞華曾做過一個通俗解釋:1988年以前,哪怕找出了再多的錢也不判,類似的情況越來越多,國家覺得這樣不行,1988年以後哪怕你不說是哪裡來的,都要判。這類情況法律上稱為推定型犯罪。因為這個罪有可能冤枉無辜,怎麼辦?刑法規定,再大的數額,最高刑期就五年。
在解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這個難題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教授周光權介紹,立法機關當時可以有三種選擇:一是完全取消,強行推定為貪污或受賄所得,以貪污罪或受賄罪論,也有的國家作類似選擇;二是保留,但法定刑不能太高;第三也是完全取消,既然查不清楚,乾脆做無罪處理。
從結果來看,我們的立法最終選擇了折中路線。然而,這一次立法機關擱置爭議,仍然考慮提高財產不明的刑期,這被視為順應現實和民意之舉。但即便如此,公眾仍有"重罪輕罰"之感。作為刑法學者,周光權不斷向外界解釋,三年是世界各國對類似犯罪規定刑期的平均數,作為一種司法推定而非嚴格的司法證明,10年已是全球最高標準。
肖作新一審判決後,合肥市檢察機關一位負責人頗顯無奈地說:"依據現有的證據和現有的偵查手段,到目前為止,的確無法認定1200萬巨額財產的來源。"一些憤怒的人們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存在就是對司法機關的嘲諷。有網民在博客發表觀點:"凡是財產就查得清來源。如果查不清楚,說明司法部門無能。叫他們下課,叫他們回家賣白薯。"
一位參與過多起腐敗專案調查的北京檢察官告訴南方週末記者,"貪污受賄一般都是在兩個人‘一對一'的情況下發生的,除了口供,很難有其他證據證實,認定非常困難,不像外面想像得那麼容易。"周光權承認,這其中確有司法機關辦案能力不足的問題。但在北京檢察機關挂職一年多,他也深感查實腐敗犯罪的現實難度,"取證難,容易串供,證據變化大"。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對不能認定為貪污或受賄,而嫌疑人又無法交代合法來源的財產,不得不"降格"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理。"心裏明明清楚是受賄來的錢,可就是定不了罪,覺得特可恨。"一位年輕的檢察官說。"心裏明明清楚"的不光是檢察官,還有腐敗官員和他們的律師。曾為安徽原副省長王懷忠和阜陽原市長肖作新辯護的律師王亞林對南方週末記者說,"根據我辦案的體會,可以講,巨額財產基本上就是受賄和貪污所得。"
2003年2月王懷忠被執行死刑,其中受賄517萬,480萬無法交代來源,而肖作新夫婦更是創下了1200萬元不明財產的天文數字。王亞林回憶,當時辯護"合法來源"的主要方法包括:存款利息、遺產、投資收益、獎金、稿酬、婚喪嫁娶禮金、菸酒和其他可以說明來源的灰色收入。王告訴記者,即便大量財產能夠被檢察院認定為合法收入,肖作新夫婦仍有高達千萬的驚人財產無法說明出處。
作為亞洲最廉潔的國家,在新加坡,公務員只要有超出收入的財產,如果無法說明來源,就要被推定為貪污。這一信息讓中國公眾無比羨慕,也因此不解,為什麼它們就可以有罪推定?專注新加坡反腐制度研究的學者陳新民認為,新加坡刑律之所以強悍,是因為它們擁有一個強悍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財產申報中只要有不正當財產被懷疑,公務員就有必須澄清的義務。在新加坡,公務員沒有沉默權。
年初在北大舉行的反腐國際研討會上,美國司法部前官員皮特·克拉克介紹,美國的政府道德法案同樣要求聯邦政府僱員每年必須上交個人財產信息,越資深的官員,匯報的內容就越詳細。如果蓄意隱瞞或捏造財產信息,可以刑事起訴。
南方週末記者瞭解,聯邦僱員在填寫表格時,要申報所有超過一千美元的資產。每筆超過兩百美元的收入,都要提供來源。官員不僅僅要披露個人的財產,還要披露配偶和子女的財產來源。如果是一個聯邦政府的高級官員,他們甚至需要披露其父母和其他親戚的財務狀況。
美國總統、副總統每年都要向公眾宣布他們這一年在聯邦的收入所得稅交了多少,媒體也都會爭相報導。皮特·克拉克說,從絕對意義來看,這一制度確實侵犯了政府僱員的個人隱私。但這也正是政府的雇佣條件,"如果不願意披露個人的財產信息,那你乾脆就不要到政府裡面工作。"
實際上,建立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呼聲已持續多年,一些智囊機構也在暗中完善制度設計,但為什麼就難以推行呢?"有些人可能擔心,一旦實行,一些官員的問題會因此暴露。"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的任建明教授分析,最重要的原因還是政治決心不夠。
1995年中國實行了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制度,但因申報內容完全不公開而效果欠佳。據記者瞭解,2000 年,中紀委再度提出並計畫次年對全國縣級、省部級領導幹部推行,但因遇到巨大阻力,最終擱淺。"所以,財產申報制度不是制度無效,也不是技術上的問題,歸根到底還是能不能應對可能的政治風險的問題,有沒有足夠的政治決心的問題。"任建明說。
今年6月,新疆阿勒泰地區推出了縣(處)級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這在全國尚屬首次。北京大學姜明安教授認為,一個位於西北邊疆,經濟並不發達,亦非民怨甚高的地區,都能推出這樣一個制度,這說明中國全面推行的條件已經成熟。"現在的關鍵,已不是條件成熟與否的問題,而是我們有沒有破釜沉舟、排除阻力、真正推進反腐敗進程的決心和魄力。"姜明安說。
中國推行官員財產申報的呼聲已經達到歷史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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