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申請在加拿大工作簽證,必須先獲得一家加拿大公司的聘書,而且此工作必須經過加拿大雇佣委員會批准,發聘書給申請人的加拿大公司,也應該將有關聘用當事人的各項條件報備,例如任用資格、工資及工作環境等。聘用申請人的公司需進一步向僱用委員會解釋,曾經採取何種步驟在加拿大徵求工作人員,如果加拿大當地沒有此類專門人員或此工作當地沒有人接受,加拿大雇佣委員會就會批准雇佣外國人。
申請人需要先到自己國家中的加拿大使館申請簽證,簽證時必須攜帶加拿大公司的聘書及當事人適合於此一工作的證件。使領館會與加拿大雇佣委員會聯絡,審定申請人是否適合於聘書所聘職位。如審查合格,使領館發給入境簽證。
應聘者到加拿大後,一定要從事工作證上所准許的工作,如果因故失去了工作或者另外換一種工作,一定要向移民局重新申請工作證,並向移民局提出各項活動的報告,假如當事人不遵守移民局發給的工作簽證上的規定,則可能一年之內被禁止在加拿大工作。獲得臨時工作證,在3年期滿後,可以申請永久居留,在臨時工作停留期間,可以購買醫藥保險,而且也可以享受失業保險。以臨時工作身份而獲永久居留的人,每年數字很大。
在加拿大建立的外國公司或合資公司,通常都要派遺自己的人員參加全部或部分的經營和管理工作。但是,《加拿大移民法》及有關法律對此有嚴格的規定,只有符合規定並獲得工作許可證者,才能赴加拿大從事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
工作許可證必須在進入加拿大之前獲得,獲得工作許可證的基本程序是:公司提出申請,經加拿大移民局審查通過後,由加拿大駐外大使館簽發。但是,根據某些公司由於當時業務的需要,特別是公司已在加拿大正式註冊,並急需派人參加有關工作的情況下,也可採取先持訪問簽證入境的辦法,臨時性地做些公司建立初期的工作,但必須盡快在加拿大境外(如美國)取得工作許可簽證,否則,訪問簽證到期,必須離境返回。
工作許可簽證的有效期通常為1年,在某些情況下,移民局也可簽發1年以上至3年的工作許可證。簽證期滿前,可以在加拿大境內直接到移民局申請延期。工作許可簽證一般允許延期兩次,每次1年,如果工作需要此人繼續留任,須出境再次辦理有關手續。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外國公民獲得工作許可簽證比較容易些,申請人應在總公司或相關企業擔任至少1年高級行政管理、經理職位。某些特殊工作,加拿大政府也准許簽發工作許可證。以國際公司人員的身份申請進入加拿大,其好處是可以避免加拿大就業中心的職業聘用批准程序,缺點是大多數簽證後居留不能超過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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