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官員游泳池中猥褻幼女被拘

大白天在公共泳池內,向多名少女頻伸"咸豬手"的男子,竟是民建廈門市委某處一負責人。記者昨日從廈門市公安局江頭派出所得到證實,因涉嫌猥褻多名年幼女孩,當事人陳某已被警方處以10天的行政拘留,陳某本人則稱目前正在等候上級行政處理。

管理員報警 門口堵住"色狼"

今年8月8日下午,12歲的廈門少女亭亭(化名)和往常一樣,來到自家附近的江頭亞特蘭大活水館游泳。

當時和亭亭在一個池裡游泳的還有六七個小女孩,其中包括市民卓先生的表妹,另外還有一家3個姐妹。亭亭說,大家正游著,突然看到一個可惡的中年男人從底下游了過來,手從她腳部摸了上來,一直往上摸,亭亭趕緊伸手打掉逃開。同日被襲的還包括3個小姐妹。

亭亭的父親和阿姨,昨天下午告訴記者,根據孩子後來向警方做的筆錄情況,當時3個孩子在水中和男人吵了起來,孩子們都說被這個男人打了,亭亭的臉部被打得紅腫,頭被摁到鐵門上;另外一個孩子的肚子被踢了幾腳。孩子們說這個男人是色狼,近來在游泳池裡多次非禮她們。事發當天,被襲少女們一時氣不過,起身追著到了鹽浴室,但男子竟然拿起浴鹽,撒在孩子的身上。 隨後,孩子們通知了館裡的管理員,由工作人員報警,把男子堵在了門口。

市民卓先生說,受害者是他13歲的表妹。8月3日,表妹曾經跟他說過,活水館有一名40多歲的男子故意游過去,伸手到水裡摸她的下身。起初,他們也沒有在意,直到8月8日表妹打電話給他,讓他趕緊到活水館,他這才知道事情有點嚴重。

游泳館經理: 此男子有"前科"

多位孩子和家長的說法,在游泳館裡得到了證實。亞特蘭大活水館的潘經理說,這名男子已是第三次非禮女孩子了,前兩次,孩子們向管理員反映,當管理員去尋找時,對方已經走掉了。這一次,當他又一次向孩子們伸出手後,管理員在門口堵住了他,並報警。

潘經理說,當天警方到來後,這名男子已經承認了自己非禮女孩的事實,並做了筆錄。潘經理也很氣憤,這樣的人應該嚴肅處理。

江頭派出所: 拘留處罰得當

昨日,記者從廈門市公安局湖裡分局證實,8月8日,廈門市公安局江頭派出所曾經處理過這起案件,嫌疑男子陳某,系民建廈門市委某處一負責人,江頭派出所已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針對受害者提出對嫌疑人猥褻兒童,只被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過輕的說法,警方表示,對於整個案件的處理,絕對是依法公正,受害者有不同意見可逐級反映。另一方面,嫌疑人家屬對處罰結果也有看法,即當事人陳某是因視網膜破裂,視力不好,才在游泳過程中無意碰擦到他人的,所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過重。

昨日,在民建廈門市委一辦公室內,陳某說,對於8月8日非禮事件及警方的行政拘留,整個過程他個人都認了,不想再多說什麼。同時因為他是公務員,上級監察部門已介入調查3次,最後的行政處理,該是什麼就是什麼。

律師解析 猥褻兒童案處罰

因為非禮多名少女,陳某被處10天治安拘留,處罰依據是什麼?究竟是偏輕還是偏重?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認為,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不滿14週歲的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如果最終認定陳某構成猥褻兒童罪,那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林志銘律師指出,行為人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是成立本罪的關鍵。本罪猥褻的只能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包括女童和男童;本罪對猥褻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則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而據廈門市公安局湖裡分局介紹,8月8日,江頭派出所的行政拘留處罰,依照的不是刑法,根據實際情況,而是治安處罰法第44條:涉嫌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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