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盜的規章

很多海盜在組織上有著嚴格的規章制度。通常都是寫成條文,並由全體船員簽名共同遵守的。大多數情況下,它包含了劫掠得手後的戰利品分配比例。自然,條文中還包括了的違紀者的處罰--當然都是極其嚴厲的。

以下是巴沙洛繆·羅伯茨船長和他的船員所用的規章。(BY查爾斯·詹森船長,1724)

1:每人都有選舉權
2:人人公平,但在財產方面不得欺騙,違者放逐
3:禁止賭博
4:晚八點熄燈,此後想喝酒的到甲板上去喝
5:保持武器的整潔,隨時可用
6:男孩和女子不得加入隊伍,若有船員帶女子到海上,他將被處死
7:延誤戰機者,處死或放逐
8:船上不得互鬥,爭端到岸上用劍或手槍解決
9:不得談論改變生活方式的話題
10:船長得兩份戰利品,炮手一份半,其他人等一又四分之一份。

例2 約翰·非利浦船長和他的船員所用的規章(BY非利浦·高瑟,1924)。
1:人人遵從內部命令,船長得所有戰利品的一半
2:逃跑者和對同伴守秘者將被放逐(給予一桶火藥,一桶水,一件小武器)
3:從群體中偷盜財物者,視價值大小,放逐或槍決
4:當遇見別的被放逐者,給予船長和船員認為合適的懲罰
5:當條文在軍中時,毆打他人者給予摩西之法(赤裸的背上打四十鞭)
6:折斷武器者,持蠟燭不加燈罩者,同上
7:不能保持武器整潔者,玩忽職守者,扣除應得的戰利品,或給予船長和船員認為合適的懲罰
8:戰鬥中失去一關節者,給予四百金幣,失去一肢者,八百 。
9:調戲女子者立即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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