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被民警暴打失禁保證不告狀放出(圖)

核心提示:陝西一名醉漢被民警強行帶到派出所拳暴打至大小便失禁,被迫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後上訪,不告狀才被放出。
經查,醉漢腰1—4椎體左側橫骨斷裂。對此,派出所給出的說法是醉漢當時辱罵並打了民警一拳。

一年過去了,王建梅一想起發生在丈夫身上的事情,禁不住淚流滿面「丈夫現在腰不能彎,腿經常發麻,有時頭腦不清,活生生的被打成了殘疾人。孩子7歲不懂事,這個家我已經支撐不下去了。志丹縣公安局給丈夫的醫療費越來越難要,現在我想尋求法律途徑給我丈夫討個說法。」


被打後的張靜


張靜眼部也被打傷


張靜的CT圖:腰1—4椎體左側橫骨斷裂


志丹縣公安局給張靜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夫妻酒後吵架丈夫被民警帶走打到大小便在褲子裡2007年7月11日凌晨兩點左右,王建梅和她丈夫張靜在志丹縣城飄香燒烤店裡吃飯,因為張靜喝了些酒,兩人就吵了起來,沿著縣城頭道街一前一後相隔50多米往家走。

此時,走在前面的王建梅迎面遇上了正在執勤的兩名防暴隊隊員。防暴隊隊員就問她發生什麼事情沒,她說沒啥事,就老公多喝了幾杯酒,順便就走過去 了。等她聽到身後有爭吵聲回過頭看時,發現老公正被三個保安鎮派出所的執勤巡警往警車上拉,她趕緊就往過跑,還沒跑到車前,老公已經被警車拉走。

王建梅緊跟著就趕到了派出所,這時張靜已經被關在鐵柵欄裡,她就和當時的值班副所長韓進臣交涉要求放人,韓所長說等明天再說。過了一會酒後的張靜尿急要小便,三個巡警便把張靜帶到院子,拳腳相加,並拿警用伸縮棒在他身上擊打,直到他大小便到褲子裡,人癱瘓不能動才罷手。

寫下保證以後不告狀丈夫被從看守所放出

王建梅等天亮再次來到派出所,見關在鐵柵欄裡的丈夫說:「我不行了,干警把我打的不行了,我腰疼、頭疼……」,隨即她便向韓所長請求就診,被拒絕。 8點後,保安鎮派出所出示了一張拘留15天的行政拘留書。

在志丹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寫著:七月十一日凌晨兩時許,我所巡邏車走到紅都街飄香燒烤店門口時,見張靖辱罵防暴大隊民警。我所民警便將 張靖帶回派出所醒酒,張靖在派出所院內用拳頭將我所民警打了一拳,又在值班室大吵大鬧並辱罵值班室民警及其他候問室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 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隨後張靜被送到志丹縣看守所。起初看守所看到他病情嚴重不願接受,但經保安鎮派出所協調後人還是被關了進去。 7月14日,王建梅給保安鎮派出所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後不上訪,不告狀。 15日張靜被放出,家屬趕快把人送到延安市人民醫院(513醫院)。

醫藥費難討相關領導調任欲求法律還其公道

在延安市人民醫院的CT圖片上寫著:腰1—4椎體左側橫骨斷裂,斷端不同程序錯位。

看到人被打成這樣,16日下午王建梅便將丈夫的傷情反映到了志丹縣公安局。 20日,志丹縣公安局高局長和刑警大隊隊長一起來看望傷者,向傷者賠禮道歉,並給了家屬兩萬兩千元現金,讓其先治病。表示會妥善處理此事,讓家屬不要告狀或者找記者。

07年11月,傷者張靜因為病情嚴重被轉到了洛陽市正骨醫院,志丹縣公安局便讓志丹法院的警車將其送到洛陽。截至現在給張靜付的醫療費近20萬元,期間都是醫療費不夠時,打個電話就把錢送到。

08年7月,張靜因為醫療費不夠再次向志丹縣公安局索要費用,卻被托了兩個多星期,在這段時間內,張靜的家屬怕耽誤治療,急的給他湊錢看病,多次催促後才要了5千元錢。

就在幾天前,張靜的親屬聽說,當初經辦此事的派出所領導因為工作調動去了其它地方上班,想到志丹縣公安局的醫療費越來越難要,想到喪失勞動能力的 張靜、7歲的小孩、和沒有工作的妻子,親屬們經過商量後想狀告志丹縣公安局,現在正尋求通過法律途解決,希望能嚴懲打人者,並追究相關領導責任,為受害者 以及家人討一個公道。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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