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輕騎集團案涉案額超過10億

市紀委辦案人員點評張家嶺案對國企高管的啟示

2008年6月,張家嶺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08年7月1日,隨著以張家嶺為主線的輕騎集團案件在濟南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開庭,這個早已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的案件終於正式浮現在公眾面前。

然而,面對這成瞬息巨變,人們不禁要問,在眾多榮譽與光環的外衣下面,到底隱藏著怎樣的真相,而當事人又留下了什麼樣的心路歷程?還是讓我們藉助濟南市紀委辦案人員的雙眼,去還原事實,看一看曾經「一騎絕塵」的張家嶺為什麼會中箭落馬的吧。

2007年1月15日,輕騎集團原董事長張家嶺被濟南市紀委採取「兩規」措施,以此為標誌,輕騎集團案件的查處工作全面展開。經過三個月的調查,基本調查清楚了張家嶺案件涉嫌信用證詐騙、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產、挪用公款等犯罪事實,2007年4月5日,市紀委將張家嶺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截至目前,由市紀委牽頭,公安、檢察機關參加的案件組已經立案22起,查處44人,其中廳級幹部5人,輕騎集團 高層管理人員20人,一般人員19人,涉案金額高達10.9億元。

第一箭:貪婪之箭

案情再現:1990年至2005年期間,張家嶺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安排上謀取利益,先後10次分別收受他人人民幣30萬元,美元2萬元。

1994年初,因工作需要,張家嶺提出辦理多次往返日本的簽證。按照日本的有關規定,辦理這種簽證必須在日本有固定收入,有交納稅款、養老保險、健康保險 等證明。經協商,輕騎集團總公司與日商合資單位山東新和貿易株式會社自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給張家嶺列支「工資」,該「工資」屬總公司收入。張 家嶺從該「工資」中先後支取日元3376萬餘元,折合人民幣256萬餘元,給其在日本留學的女兒張某用作生活費、房租等。

心路歷程:張家嶺在給市紀委的檢討書中這樣寫道:「我的一生,是失敗的一生,……悔恨痛苦,追悔莫及。思想起來,何以由好變壞,以至於犯罪,… …缺乏學習、法律知識匱乏,個人主義、利慾主義慢慢地滋生起來,於是從報效祖國逐漸(變成)為自己謀利了……。」

點評:張家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國有企業負責人,自認為大事把握住,小事沒關係,還美其名曰:不拘小節。殊不知,正是一個個小節,日積月累,最終 發展成為無法彌補的大窟窿。張家嶺沉浸在成績和榮譽的光環之中,也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逐漸從一開 始注重生活享受,直至受賄、貪污。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更要從工作生活中的小事做起。

啟示:事物的發展都有其內因和外因。張家嶺在市場 經濟的大潮衝擊下,經不起權力、金錢的誘惑而腐敗墮落呢?關鍵在於世界觀、權力觀錯位,內因起了決定作用。

第二箭:迷失之箭

案情還原:在輕騎集團下屬置業公司改制為民營企業進行審計評估時,將公司經營收入3893萬元隱匿,改制後被張家嶺等民營企業的股東非法佔有。

擅自決定由輕騎集團擔保,安排海南新大洲摩托車有限公司借款650萬元給張某某個人經商使用。

心路歷程:「如果按照規定將3893萬元收入提交給審計部門,就會提高企業評估價值,加大企業改制中出資購買人的成本投入。」張家嶺說。而該企業改制中,最大的實際出資購買人恰恰就是張家嶺本人。此外,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張家嶺還承認之所以將650萬元公款借給張某某是因為自己有違法違紀的把柄被他掌握。

點評:以上只是案中反映輕騎集團管理混亂的兩個例子。張家嶺在多家下屬公司兼任董事長,僅他在交代材料中列舉的個人出資入股公司就達10餘家。其中就有前面隱匿收入的置業公司,而張家嶺恰恰就是置業公司改制中最大的實際出資購買人。他還曾經略帶得意地說過:兼任董事長調動資金就方便,下屬知道我用錢了,也不會問錢是公用還是私用。作為企業的「一把手」,張家嶺的所作所為潛移默化地影響了班子成員和中層幹部中的個別人。他們心思游離於工作之外,或跑官要官、投機鑽營,或結黨營私、中飽私囊,而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中管理的混亂簡直觸目驚心。例如,輕騎集團銷售公司實行調撥車制度,回款後核銷產品庫存。 截至2005年底,銷售總公司庫存商品餘額為1.5億余元,但實際已經沒有庫存了,賬實嚴重不符,造成巨額潛虧。而輕騎集團外貿公司購買日本新和株式會社 股權,經瞭解,該股權曾經分紅,但賬面一直沒有體現收益,也長期沒有人過問。更有什者,還有別有用心的人憑藉掌握了張家嶺違法違紀的把柄,三番五次地向張 家嶺索要錢物。

第三箭:忘形之箭

案情還原:採取偽造進口貿易合同和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的手段,騙取銀行開具信用證,先後在12家銀行騙開信用證294筆,折合人民幣40多億元,給銀行造成損失折合人民幣7.9億元。

截至2005年底,輕騎集團外貿公司先後在海外7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122家公司,投入資金和產品9600多萬元。如今,已形成損失8100多萬元。

1996年春節至1999年春節,張家嶺先後四次收受呂某某人民幣10萬元,並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為其在企業經營、職務安排上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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