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商的合理監督與朝野共識

馬政府五月上臺後重新啟動兩會兩岸復談,而在這一股「兩岸熱」中,立法院的角色相當被動,甚至有被邊緣化的現象。面對這種態勢,立法院長王金平罕見地在日前提議要訂定「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此議並即獲得民進黨團的唱和,呈現依法施政與權力競逐間的微妙互動關係。

根據報導,王金平所提的草案,事實上就是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九年國民黨還在執政時陸委會所提出的版本,強調未來兩會所簽署的協議,凡涉及明定應以法律規定或修正之事項丶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以及牽涉國防外交財政及經濟上利益的國家重大事項等,都應送立法院審議。足見在當時的執政者,也認同兩岸協商所為的決議事項,應受立法院事後的監督審議。

不過,王金平在舊版的基礎上,卻又額外增加「必要時立法院得派員參與兩岸協議談判」,以及出發談判前必須先與立法院舉行秘密協商會議籌條文。王院長此舉,似乎印證近代代議政治鼻祖英國國會的一句俗諺:「英國國會除了不能讓太陽從西方升起外,其他幾乎無所不能。」不過,以我國的憲政體制與實踐經驗,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各有職司,對於關係重大的兩岸協商決議事項,進行事後的審議,甚至事前的質詢與整個過程的監督,自然是立法委員份內應為之事。但如果要讓立法院在協商談判過程中也跳到第一線扮演角色,不管美其名為集思廣益或發揮即時監督功能,事實上都無法避免立法權干預行政權的質疑。而證諸世界上實行議會民主政治的國家,特別是非實施內閣制的國家,更不可能出現類似混淆體制權責分際的現象。

同樣有待商榷的是,民進黨團在唱和王院長提議的同時,另外也加碼主張參與兩岸談判者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並主觀期待適用對象除了海基會之外,也應包括政黨人士。檢析民進黨團的此項提議,與王金平的提案倒是頗有異曲同工之妙,也就是前者以監督為名,衍生干預行政的質疑;後者則以利益迴避之名,要擴大適用對象及於非政府公權力授權的民間社團人士,而渾然忘卻不具公權力或受公權力委託的民間人士,根本不應是立法職權的行使監督對象。

不過,換個角度來看,王院長和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並非政壇生手,焉有不知權責分際和職權行使許可權的道理。他們的出格言行,倒是凸顯相關當事人內心的不安,包括對權力可能失落的不安,以及對兩岸情勢發展前景源自內心深處的不安。就前者而言,王院長如果只是安於擔任國會議長,對政府推動兩岸協商談判,儘可能依常軌扮演事前提出質詢,事後要求審議的角色即可。但正因為他又是執政的要角,偏偏在決策推動的過程中,一直苦於沒有參與的角色,因此以強化國會監督之名,希望有更積極的角色扮演空間,或至少免於被邊緣化。

同樣情形,檢析後者提出利益迴避的原則,自然是政治正確,但不只要檢查政府主管部門,以及獲授權的海基會,甚至要及於政黨人士,自然是源於唯恐臺灣利益被出賣的深層恐懼。但這種恐懼和不信任感如果不加節制,而又祭起利益迴避的大帽子,倒可能出現類似麥卡錫主義的綠色恐怖。比較正確的回應模式,似應參考該黨大老前海基會副董事長張俊宏所言,與其消極掣肘抵制,不如敞開心胸,面對形勢,追求雙贏。

包括立法院長和民進黨立院黨團面對馬政府上臺後兩岸形勢的轉變,頗有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的失落和焦慮感,在回應上自然不應因而做出淆亂體制分際的錯著。不過兩岸政策要能行穩走遠,馬政府的確也不應輕忽內部這種可能的反彈異聲,如何因勢利導,強化行政立法的協調溝通,爭取朝野政黨的最大共識,在在考驗執政團隊的智慧與能耐。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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