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所出新規再細化「大小非」減持

為進一步規範"大小非"減持行為,上證所昨日發 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辦理指南( 試行)》,明確了所有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的合 格投資者的業務辦理流程。其中在資訊披露方面,減持 比例達到5%以上的大股東應當在3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 公告後的兩天內不得再行買賣。同時還對違規者列出了 處置方法。

根據資訊披露條例,減持比例達5%的,應當在3個交 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兩天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 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 2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 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 ;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 必須公告。

而對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同樣應當 在3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 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 ,應當在3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兩天內不得再 行買賣;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 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 當編製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 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天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 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 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而對於合格投資者的違約處置,該辦法也列出6種處 置辦法:每次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時事先繳納全 額保證金;限制每次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的最大 規模;公開譴責;暫停參與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的資 格;取消合格投資者的資格;如為詢價對象,建議證券 業協會取消其詢價對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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