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丘山: 人權的絕對性和公平性

柏楊先生於4月29日,凌晨一時十二分,病逝新店耕莘醫院,享壽八十九歲。為 紀念這位對中國文化起過影響的思想家,我在獨評上重貼了柏楊先生寫的"人權是一種絕對權利",不意引起了反彈。 使我驚奇的是一些頗有名氣的民運分子竟然對人權也持不同意見,下面是一部分 :


圖為柏楊在他的書房

●被西方及親西方人殺死的中國人也有人權嗎?還絕對權利呢,騙誰啊 ;

●世界上任何權利,在其現實性上,都是相對的權利。絕對的權利只有共產主義理想下,才能實現, 共產主義萬歲!;

●任何飢餓的盜兒偷或搶他人的錢包。都是在實現自己的共產主義絕對人權,都是在向反絕對人權的萬惡私有制挑戰;

●飢餓盜兒太多。政府說"你們搶不利社會安定,我來替你們搶吧!"於是向富人加稅,接濟飢餓盜兒,政府合法的搶劫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共產主義絕對人權。但畢竟還是"一定程度",還是相對的,因為它不能滿足盜兒解決飢餓之後的其他源源不絕的絕對人權需要。它要繼續滿足下去,它就只能是"打土豪,分田地"的共產黨了。所以,共產黨,才是真正講"絕對人權"的啊!

這些對人權的嚴重誤解,或者對人權概念的故意曲解實在令人震驚。為此我想談一下個人對人權的理解。

首先人權之絕對,不意味著我有人權可以無法無天, 更不意味著我有人權就可以傷害別人。 反之如果上一命題成立,那麼你的人權必然侵犯別人的人權,必然剝奪別人的人權,人權之天平由此而歪斜,作為整體的社會人權平衡也從而受到破壞, 由此這不是人權的正確概念。人權之絕對的真正含義不是對個人而言的絕對,而是強調人權的真理高於人類創造的其他觀念:高於愛國,高於 理想,高於宗教。 任何信仰和體制都不能在違反人權的條件下去實施,任何信仰和體制都沒有權利要求個人犧牲人權去祭奠信仰和體制,這是人權不可被以任何其他理由剝奪的絕對性。

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規則,如果人們真正認可和懂得了這一條,就堵住了或者弱化了大部分民族戰爭,國家戰爭,宗教戰爭的可能性。至少挽救了那些在道義力量的威攝下被迫參加戰爭的個人。

與人權絕對性並立重要的是人權的公平性。 它的真正意義從個人的角度說是,個人的人權不應傷害別人的人權; 從社會的角度說是個人的人權應該受到不應被別人傷害的保證。也就是說每個人的人權在不傷害別人人權和不受別人傷害的條件下才能得到正確實行。

人權的公平性也是無條件的,不因國家、民族、人種、財產、地位、權力、知識的差別而異。 人權的公平性甚至對於犯人也一樣適用:犯人只為其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去領受法律裁定的那一個懲罰;但是人們無權剝奪犯人除了法律裁定懲罰以外的任何權利。

如果一個人不承認人權的公平,將自己的人權抬高到可以傷害別人,那麼他實際是剝奪了別人的人權。這樣的社會中人權的分布必定是不均勻的,有人多,有人少。如果多的人都是政府官僚,這就成了專制國家。所以專制國家也說自己有人權,他們可以舉出很多例證來證明他們的人權,事實上他們中一部分人的人權比民主國家的人要多得多,因為他們將全國人民的人權集中到少數特權階級手中。

專制國家的另一個重要特徵就是不承認人權的絕對性,他們必然認為國家、理想、信仰或者宗教高於人權,他們用這個準則來逼迫大部分人交出他們的人權,這樣才能實現他們需要的人權不公平。

如果一個專制國家的人民,接受和承認人權的不公平,那麼其結果只是將權利送到極少數人手裡,讓他們享福,自己願意受苦而已。但是如果一個專制國家的人民,不承認人權的絕對性時,他們就會變得極度危險,他們會造成極大的破壞力。 因為對社會和人類來說,小偷、強姦犯、強盜、殺人犯的個體破壞力是非常有限的。 即便最邪惡的個體犯罪犯,犯罪時心都在顫抖,道德和良心的力量在平衡他們的仇恨和瘋狂,壓制他們的犯罪動機。但是一旦專制國家的人民狂熱和瘋狂起來,將愛國,真理和宗教放在人權之上時,他們就會以愛國,真理和宗教的理由,在愛國,解放受苦人類和保衛上帝的旗幟下理直氣壯地去殺死成千上萬的人,去燒燬村莊和城市,去搶掠敵人的財產,去強姦婦女和消滅一個民族,而不會感到一絲良心的譴責和羞愧。這時候他們的狂熱和瘋狂已經模糊了他們平時正常的心智, 而將殺人、燒燬、搶掠和強姦與他們高貴動機聯繫在一起,感到無比崇高和刺激,所以這時候,他們就像一頭尾巴上被澆了燃燒汽油的瘋牛一樣,遠離了人的正常理智。

所以人權的絕對性被破壞時, 對人類的損害遠遠大於人權的公平性遭到破壞。 當一個民族的人權的絕對性被愛國、宗教、主義睬到腳下時,那麼人類的一場新災難就從這個民族的地平線上慢慢升起來了。 一個心智健全的民族應該用比警惕小偷、殺人犯、強姦犯百倍的警惕去警惕那些挑動民族愛國,解放人類,保衛真理至狂熱的政治家。

作為本文的結束, 我們重申

人權對人人平等!

高於愛國、信仰、主義和宗教的人權絕對性是人權的靈魂!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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