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古井集團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銷售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郭新民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違法所得人民幣637.4萬元、2萬美元、20萬元港幣,國畫、手錶、電視機等財物,均予以追繳。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1990年至2007年間,郭新民任亳州古井酒廠包裝車間主任、包裝分廠第一副廠長、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銷售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637.4萬元、2萬美元、20萬元港幣,還收受國畫、手錶、電視機等貴重物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新民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及繼後受國有企業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郭新民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但鑒於其能在有關機關調查時,主動坦白自己的罪行,主動退出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態度較好,故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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