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大革命政治行動綱要》(二)政策篇

民主大革命有堅定而明確的政治原則,也有合理而有效的政治策略。現將最基本的政治原則和相應的政治策略分述如下。

一、關於中共政治制度的政治原則和政治策略: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建立的一黨專政的極權政治制度,是中國社會不公正的根源,是中國人權災難和社會悲劇的根源,是中國政治罪惡的根源。中共暴政實施的實際是國家權力的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私有制。

民主大革命重要的政治價值和政治原則就在於, 運用人類理性和良知允許的一切方式,徹底否定中共暴政一黨專政的極權政治制度,剝奪中共官僚集團利用國家權力的名義實施反人類罪的政治條件。

以徹底否定中共暴政作為首要政治原則,並不意味著對中共黨員的政治歧視。否定政治歧視是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的一項基本價值理念。因此,任何意義上的政治歧視,都違背民主大革命的政治意志。

事實上,數量眾多的人士都是為避免在就業、升遷、教育和其它社會生活領域遭受中共暴政的政治歧視,才不得不參入中國共產黨。歷史和現實證明,在中共黨內也曾湧現出眾多具有崇高政治道德良知的仁人志士,他們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表現出的追求正義與真理,抗爭暴政專制的堅定意志和英勇的行為,構成中國自由、民主、人權事業的重要內容。

民主大革命所要摧毀的,只是中共一黨專政的極權政治制度。應當為這個制度承擔政治罪責的主要有兩類人:(一)決定使用或者使用國家暴力以及其它政治暴力,鎮壓民主大革命運動,犯有反人類罪行的人員;(二)在其它社會領域,決定使用或者使用國家暴力以及其它政治暴力實施反人類罪行的人員。

在當代中國民主大革命的政治意志範疇內,反人類罪的定義如下:自中共建政以來,決定使用或者直接使用國家暴力以及其它政治暴力,以中共專製法律的名義或者政治名義所實施的屠殺人民罪、奴役人民罪、政治迫害罪、民族滅絕罪、群體滅絕罪、文化滅絕罪、酷刑罪、掠奪社會和社會成員財富罪等罪行,均為反人類罪。對反人類罪的法律追訴沒有追述時效的限制;反人類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

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所確認的徹底否定中共暴政的政治原則,是中國自由的前提,而自由中國符合包括中國共產黨黨員,特別是普通黨員在內的全體中國人的根本利益。

二、關於中共法律體系的政治原則和政治策略

以"憲法"為核心的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是中共官僚集團政治意志和特權利益的法律體現,因而是專制的人治惡法,是違背現代法的精神的非法之法。這個法律體系的根本價值只在於通過摧殘和剝奪中國人的基本人權,來維護中共一黨專政的極權專制體制,維護國家權力的中共官僚集團私有制。

中共憲法關於公民自由權利的規定是虛假的。因為,一黨專政的極權政治是公民自由權利的天然敵人,它以剝奪公民的政治選擇權為生存的前提。沒有政治選擇權作保障的所謂公民自由權利,只能成為虛假的法律允諾。相反,基本的事實是,中共官僚集團一直以專製法律和司法程序,作為剝奪中國人思想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其它基本人權的工具,作為對異議人士進行政治迫害的工具。

中共的法律體系依附於中共暴政的政治體制,並為維護中共暴政的政治存在服務。民主大革命在否定中共政治體制的同時,必然合乎邏輯地將徹底廢止中共的法律體系,作為不可更改和不可動搖的政治原則。

民主大革命的政治意志不承認否定"主權在民"原則的中共專制惡法的效力。這就意味著,中共專制惡法沒有資格作為價值判斷的社會標準;中共官僚集團以專制惡法的名義,運用國家暴力侵犯基本人權的情況發生時,權利受到侵犯的任何人衝破專制惡法的秩序,實施反抗暴政的行為,都具有天然的正義性,都是符合法的精神的合法行為。

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不承認中共暴政通過其司法程序,為實施政治迫害所作出的一切司法裁判的效力;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不承認中共各級官僚通過其司法程序,為侵佔和剝奪公民財產權和其它權利所作出的一切司法裁判的效力。

相反,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認為,中共官僚集團為實施政治迫害和侵佔、剝奪公民財產權以及其它權利,運用其專制司法程序所作的一切裁判,都是違背法的精神的犯罪行為。民主大革命勝利之後,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中共官員,包括作出裁判的法官,都將受到正義法律的制裁;上述犯罪行為的受害人,有權按照憲政民主的法治程序,對犯罪的中共官員進行法律追訴。

三、關於中共法律所確定的財產所有權的政治原則和政治策略

民主大革命把廢止中共專製法律體系作為基本政治目標之一,當然也就不承認依據中共專製法律建立的所有權制度。民主大革命主要在下述三種意義上徹底否定以中共專製法律制度為基礎的所有權。

(一)中共官僚集團運用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暴力維護一黨專政的極權制度。在實行國家權力的中共官僚集團私有制的同時,中共官僚集團也通過其壟斷的國家權力,以中國共產黨的名義,侵佔大量國家資產。這些以中國共產黨的名義被官僚集團侵佔的資產的所有權,是以國家暴力為後盾取得的。財產取得方式的非法性,決定了所有權的非法性。

民主大革命將沒收以中國共產黨的名義非法侵佔的所有財產,轉歸憲政民主的聯邦中國國家所有。在通過民主大革命方式實現上述財產所有權轉移的過程中,任何中國共產黨官員由於其瀆職、怠工或者其它故意行為致使以中國共產黨的名義侵佔的國家財產遭受損失或者滅失,都是犯罪行為,將受到法律追究。

(二)中共推動的"經濟改革"最終建立的,不是自由市場經濟,而是中共權力貴族操控的經濟體制。中共權貴市場經濟以腐敗權力為運行軸心,以權錢交易為潤滑劑,其本質就在於為中共貪官污吏及其家族掠奪國家、社會和公民財富提供一種經濟機制。這種製造財富和權利極端兩極分化的不合理的經濟制度,構成當代中國社會不公正的根源。

民主大革命在徹底否定中共暴政政治法律制度的同時,也必然徹底否定中共權力貴族市場經濟體制,以及由這種極端不公正的經濟體制產生的所有權後果。

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宣布:中共官員及其家族成員利用腐敗特權,通過中共權力貴族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起來的財產所有權,原則上不受法律保護;民主大革命成功之後,將對中共官僚集團成員的財產進行全面清查,一旦查清財產的非法來源,即啟動財產返還的法律程序。

要特別注意清查中共官員同奸商惡賈勾結在一起,以"國營企業產權改革"的名義,利用腐敗權力和黑箱操作,攫取瓜分"國有資產"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中共黨和政府的官員實際成為利用國家權力搶劫國有企業資產的罪犯,而原國營企業的職工卻失去了生活的基本依托。所以,凡通過這種方式獲得的"私人資產",必須全部予以追繳,並由原相應的"國營企業"全體下崗職工,按照合理原則和股份制度,公平分配此類資產的所有權。

(三)政治的極度腐敗使中共官僚集團整體上貪官污吏化;貪污和受賄已成中共官員的主要私人財產來源。中共各級各類官員本人及其家族的財富在相當程度上是貪污受賄犯罪行為的贓證。此類財產當然不受法律保護。

鑒於上述情況,民主大革命勝利之後,中共官僚集團成員必須公開申報其本人及其家族的全部財產,說明其財產的合理來源。凡不能說明合理來源的,即按"有罪推動"原則,推定其為貪污受賄所得。相應官員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推定為貪污受賄所得財富財產一律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用於國家免費教育、社會醫療保障、社會救濟等公益事業。

由於中共官員的普遍貪官污吏化是中共暴政制度性腐敗的結果,因此,凡民主大革命勝利後主動向民主政府申報上繳貪污受賄財產的前中共官員,將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並為其個人和直系親屬保留過有尊嚴的生活所必須的財產;凡民主大革命勝利之前有資助民主大革命行為的中共官員,在民主大革命勝利之後,將以其資助民主大革命的資金為基準,按照一比十的比例,抵銷其所應上繳的貪污受賄所得資產。

四、關於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政治原則和政治策略。

土地所有權制度本屬於財產所有權制度的一部分,但由於土地所有權制度對於中國現代大變革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故單列一節進行闡示。

中共官僚集團以國家的名義剝奪了中國人的土地所有權能力,原則上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而"集體所有制"不過是中共官僚集團以專制國家權力控制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方式。

由於中共官僚集團通過一黨專制的政治制度,壟斷國家權力,實際 建立了國家權力的官僚集團私有制。在國家權力私有制之下,整個國家都成為中共官僚集團的私產,所以,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就意味著土地歸中共官僚集團私有。中共官僚集團由此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當代中國唯一的地主。

所有權是公民自由權利的前提。所有權被剝奪,人就失去保持獨立人格的生存條件。沒有獨立人格作為基礎,自由權利就不可能真正實現。

土地所有權能力又是所有權能力的基礎。喪失了土地所有權能力,所有權能力就由於喪失基礎而殘缺不全。殘缺不全的所有權能力不可能保障人格的獨立性和自由權利的有效實現。

中共官僚集團通過國家權力私有制獨佔土地所有權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正在於普遍剝奪中國人保持獨立人格的可能,並限制中國人社會自由權利的真正實現。被剝奪了土地所有權能力--這正是中國十億農民淪為賤民地位的所有權原因。大量城市居民在腐敗官權逼迫下喪失家園的所有權原因,也是由於中國人被剝奪了土地所有權能力。

對於中國土地和附屬於土地的自然資源而言,中共官僚集團壟斷的土地所有權制度,是最少責任感的制度。中共官僚集團的政治腐敗的一項直接表現,就是官員都自我利益中心化,他們很少再關心專制的整體利益。運用佔有的國家權力,最大限度地耗費土地資源的使用價值,從而為個人攫取政治和經濟利益,成為中共官員對待土地資源的基本態度。這構成了中國自然環境和資源狀況毀滅性惡化的所有制原因。

為給中國公民提供人格獨立的所有權基礎,為給中國公民有效實現對各項自然資源的權利提供所有權保障,為使"主權在民"原則建立在完善的公民個人所有權制度之上--為使中國公民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必須通過民主大革命,在否定國家權力中共官僚集團私有制的同時,廢止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即廢止土地的中共官僚集團所有制,還地於民,恢復所有中國公民的土地所有權能力,並按照正義原則和正當程序,使土地所有權轉移到中國公民個人手中。

土地的公民個人所有權能力一旦得到確認和實現,必須湧現出對土地資源的普遍而巨大的責任感。中國土地資源毀滅性惡化的趨勢將因此逐步扭轉;中國自然環境將因此逐漸步入良性發展過程。

二零零七年,東北地區的部分農民,通過宣布對土地的所有權和自主分配土地的歷史性壯舉,拉開了"還地於民"的社會大變革的序幕。

中國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號召,全體農民應當加入"還地於民"的社會大變革中來,按照公平原則,自主分配土地所有權,實現"耕者有其田"的理想;所有由於"官商勾結,強征土地"而喪失家園的人們,要重返自己的家園,宣布對自己家園的土地所有權。

中國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宣告,農民收回土地所有權的聲明和自主分配土地的行為,符合社會正義和法的精神。民主大革命勝利之後,此前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分配原則上應當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

中國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警告,所有對現階段農民收回土地所有權行為實施政治迫害的行為,都屬於鎮壓民主大革命的嚴重犯罪行為。凡決定和執行對相關農民政治迫害的中共官員,在民主大革命過程中和勝利之後,都將受到正義的追究,絕不寬貸。

五、關於人民反抗暴政的政治原則和政治策略。

民主大革命意志明確肯定,為追求自由與幸福,人民擁有維護人權,反抗專制的天然權利,擁有以革命方式結束專制統治,建立體現"主權在民"原則的憲政民主政治的天然權利。

中共暴政的一黨獨裁專制違背"主權在民"原則,不具有合法性;中共獨裁政治所建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國家權力系統,根本上是以剝奪或者限制中國人的基本人權,維護中共官僚集團政治、經濟和社會特權利益為目標,也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人民有權利不遵守中共專制國家權力建立的社會制度和專制惡法建立的法律秩序,用自己確定的方式抗爭暴政。人民為爭取自由、民主、人權而違反中共用暴力維護的社會制度和法律秩序的行為,符合現代法的精神,符合法的正義原則,是合法行為。

中共官僚集團利用國家暴力,為鎮壓反抗而實施的剝奪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由權利的行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其決定者和直接執行者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當生命、財產、自由面臨執行中共官僚集團意志的軍隊、警察、城管、保安等直接侵犯時,為制止國家暴力的非法侵犯,人民有權以個人或者群體的方式對侵犯者實施正當防衛。此種正當防衛天然合理,是符合現代法的精神的合法行為。

在中共暴政剝奪了人民通過現存制度維護自己基本人權的可能性的情況下,對於犯有利用國家暴力侵犯人權罪的中共各類官員,人民有權運用自己確定的方式,給予相應的懲罰。這種懲罰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應當得到現代精神的理解。

在中共官僚集團犯下的重重反人類罪行未受到追訴的情況下,在中共官僚集團繼續將國家暴力發揮到極致,侵犯中國人的各項基本人權的情況下,以中共專制惡法的名義,否定人民對中共暴政的正當防衛權,否定人民舉行大起義的權利,否定人民實施民主大革命的權利,都只能有利於中共官僚集團繼續運用國家暴力,剝奪中國人的基本人權,而不利於中國的自由、民主事業。

六、關於軍隊的政治原則和政治策略

根據現代法的精神,軍隊的價值在於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免受外部勢力的侵犯;軍隊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來源於全體國民的稅收,因此,軍隊只能屬於作為全體國民象徵的國家,而不應當屬於任何個別黨派或者政治勢力,軍隊應當保持政治中立。

世界各國的實際狀況表明,一個政黨獲得國家執政權的方式有兩類。一是通過人民的政治選擇權獲得執政權,一是通過暴力獲得執政權。一般情況下,前者屬於民主政治,後者屬於專制政治。民主政治之下,政黨獲得執政權的方式是公正、自由、定期的選舉,是非暴力性的;專制政治下,政黨獲得執政權的方式是暴力,而此種暴力主要表現為政黨對軍隊的絕對控制。

與民主政治相適應,軍隊必定屬於國家,並政治中立;軍隊由某一政黨控制,便是專制的象徵,它意味著軍隊淪為某一政黨的政治工具,意味著該政黨在運用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暴力維持執政的地位。

中共官僚集團主要是依靠有組織的暴力,即軍隊,攫取並維持其一黨獨裁的專制統治;對軍隊的絕對控制,是中共暴政存在的前提。

當代中國的專制體制使中國軍隊變成中共官僚集團的政治家奴。中共官僚集團利用軍隊實施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專制統治,指使軍隊犯下奴役人民罪、屠殺人民罪、群體滅絕罪等反人類罪行。

為徹底否定中共暴政,就必須使軍隊掙脫中共官僚集團的絕對控制。中國的民主化進程必然要求軍隊國家化和政治中立化。中國軍隊絕大部分官兵的根本利益與人民的利益一致。只有徹底否定中共官僚集團對軍隊的絕對控制,中國軍隊才能雪洗中共官僚集團政治家奴的恥辱,才能不再作中共官僚集團奴役和屠殺人民的工具。

民主大革命政治意志確認如下原則:

(一)中共官僚集團對中國軍隊的絕對控制是非法的。

(二)中國軍隊官兵個人或者群體採取的任何反抗中共官僚集團控制,違抗中共官僚集團命令的行為,都是正義的,合法的。

(三)中國軍隊官兵的為摧毀中共暴政,創建憲政民主政治而發動的軍事政變,屬於民主大革命的政治範疇,是人民反抗暴政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是正義的,合法的。

七、關於對中共官僚集團反人類罪行的正義審判

對於中共官僚集團的全部反人類罪行實施正義的審判--這是民主大革命追求的基本目標之一。

利用專制國家權力實施反人類罪是最嚴重的犯罪行為。不經審判就寬恕犯罪,意味著縱容犯罪。正義的審判是恢復正義的起點,是創建法治的前提。唯有通過對中共官僚集團反人類罪行的大審判,才能避免中國未來再發生同類犯罪。

中國民主大革命勝利之後,依照現代法治原則,對中共官僚集團的反人類罪行實施符合正當程序的大審判,將是中國結束專制,進入民主時代的法律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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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紅冰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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