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捐贈數額多不多,比比就知道。2005年,美國人的慈善捐助達到了2603億美元,超過當年GDP的2%,人均捐款額更是高達878美元。無論是 GDP還是人均GDP,美國都不可能比中國富上百倍,上千倍,而這恰是中國捐款總額與人均捐款額同美國的差距。也不要說這是因為中國人的慈善意識比不上美國人,中國的慈善文化、民眾的慈善意識確實與美國有不小的差距,但扶危濟困也一直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我不相信,中國老百姓的善心不及老美的千分之一。
那麼問題出在哪裡?我認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明顯滯後,與政府的管理方式和諸多不恰當政策直接相關。
首先是政府"搶佔"了慈善事業的地盤。現代意義上的慈善事業,都是民間主導的,在海外,基金會等民間機構是各類慈善事業的主要承擔者。大量具有良好資質的民間機構的介入,使得慈善事業普遍化、日常化,也更為專業,更具針對性、更具效率。這是慈善事業得以良好運行、取得良好效果的根本保證。但在我國,眾所周知,政府給予社會的空間一直有限,改革開放以來雖大有改觀,但對於民間組織的管束,一直非常嚴格。比如說,民間組織的成立門檻很高,而且必須挂靠相關政府部門作為管理部門,否則就不能成立。受此影響,我國慈善組織發展渠道並不暢通,迄今為止,僅有慈善組織200餘家。而在美國,卻有12萬家之多。民間慈善組織發育不良,慈善事業自然歸由政府主導,於是慈善活動如同突發性的各種災害一樣,也變成一種突發性、臨時性的活動,只有遇到災禍,人們才在政府的倡導下想起慈善。
其次,政府與慈善事業爭利。在國外,為了鼓勵個人、企業與社會組織參與慈善事業,採取了"又打又拉"的政策。所謂"打",就是徵收高額的遺產稅(美國高達55%),促使人們將個人財富向社會捐贈。與其死後被徵稅,不如活著的時候捐贈落個好名聲,成了人們從事慈善活動的重要心理動力。所謂"拉",就是政府對從事慈善活動的個人、企業與專門機構大幅度免稅,同時給予慈善組織巨額補貼。如此,進行慈善不僅可以滿足愛心,更可獲得實惠,何樂而不為呢?而在我國,雖然也規定個人和企業捐贈可獲免稅優惠,但優惠幅度相當有限。例如,一直規定企業捐贈的免稅額,最高不能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 3%,而不是多捐多免,且手續複雜,起不到激勵人們捐贈的作用(2007年,這一限額提高到13%,可謂一大善政)。這樣,使得按照國際慣例有可能流向慈善的資金,實際上仍然以稅收的形式流入了政府財政。而對於慈善機構的免稅,我國仍然採取特許制,至今全國能夠全額免稅的慈善機構不上十家。而在美國,任何慈善機構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從事的是非盈利公益事業,即可獲得不同額度(包括全額)免稅優惠,並有可能獲得政府的補貼。可見,由於某些政策的偏差,公眾捐贈的熱情被抑制了,本該流向慈善事業的資金流向了政府,造成了事實上的政府與慈善事業爭利的現實。慈善事業的發展從源頭上受到了遏制。
此次雪災的救援工作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對於社會來講,慈善事業是多麼地重要,我們又距離慈善多麼遙遠。慈善是每個人的事業,政府應該為公眾沒有障礙地參與慈善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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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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