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寬受賄罪涵蓋面 增加14項新罪名
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近日公布了對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和調整。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代了原來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涵蓋面更寬了,此外還明確了14項新的罪名。中國官方人民網的報導說,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取消了原來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修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消了原來的「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修改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新京報》的相關報導說,以前,中國的職務經濟類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公司、企業人員。在司法實踐中,例如村委會負責人的索賄、受賄行為,足球裁判員的受賄行為,民辦學校校長招生時的受賄行為,民辦醫院員工私下收取藥品回扣等,由於犯罪主體定性不明,一直存在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問題。修改後的刑法對賄賂犯罪的規定就包含了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兩個大類,涵蓋了各類自然人,規定更加嚴密了。
總部在美國紐約的中文政論雜誌《北京之春》主編胡平對此評論說, 「現在把打擊行賄、受賄的主體擴大到商業方面,原來只是限於政府公職人員,現在對商業賄賂也加強了打擊。我想它從反面告訴我們,中共當局反腐敗反了這麼多年,腐敗非但沒有得到遏制,反而向縱深發展,所以才會把打擊行賄受賄的對象加以擴大。」
胡平分析了中國社會腐敗盛行的原因, 「在中國之所以腐敗、行賄受賄這麼猖獗,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個逼良為娼的問題。也就是在這種現行體制之下,使得那些不願意行賄受賄的人也不得不採取行賄受賄的辦法。對行賄者來說他們當然就是被迫行賄,因為他們不行賄就辦不成事。另外從受賄方面也有同樣的問題,當你周圍的人手裡多多少少都是有一份權力,或者是有一部分金錢可以支配的人,當你周圍的人都在受賄,當你的頂頭上司都在受賄,你不接受賄賂就成了異類,就站不住腳,人家就會隨便找個什麼理由把你搞下去。」
胡平舉例說, 「像去年我看到的四川犍為縣出了這麼一件事情,它的縣委書記接受了大量的賄賂,行賄者同時也向縣長、縣的二把手送了很多錢,但是錢的數額比縣委書記、一把手少得多。這個縣長拿了錢之後就很緊張,不知道怎麼辦才好就去問縣委書記說誰給了我多少錢,書記就說給你你就收著唄。縣長一聽就明白了,書記也一定收錢了。當然,最後東窗事發,都被判了刑,縣長在法庭上高呼冤枉,他收的錢不但少,而且他是被迫的,他還去問了這個縣委書記了,他本人並不想收,但他知道不收可能會有麻煩,所以才特別去打聽打聽,一打聽才知道不收不行。」
談到對腐敗問題的治理,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研究員虞平表示,「其實我們一直說反腐敗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方法、在其他國家也是被證明屢試不爽的一個做法就是公開、透明、增加透明度,另外一個就是限制政府的權力。」
人民網的報導說,除了對舊有罪名的修改,最新公布的司法解釋還補充確定了14項新的罪名,包括: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虛假破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枉法仲裁罪,開設賭場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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