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蘇濱:北京昌平法院胡作非為連續三次被「人贓俱獲」
2005年6月1日北京市昌平區法院因亂收費被筆者舉報(市場價複印一張A4紙0.08元,但該院卻收2元,高出市場價20倍以上),經昌平區發展改革委員會查證,認定筆者舉報屬實,決定責令該法院調整收費標準,按每張紙0.4元收費,退回對筆者違法收取的款項(已執行完畢)。維權成功後,北京《京華時報》在2005年8月19日A13頭版刊登了此利好消息,巨大醒目的標題為《律師(李蘇濱)舉報法院複印收費過高》。
在筆者的舉報和物價執法部門及新聞媒體的強力監督、高調嚴打下,如今的北京大大小小法院,複印收費全部大幅度下調,一張A4紙複印費僅收0 . 3元(筆者認為該數額仍有被依法糾正的空間),有效的降低了北京市廣大公民訴訟維權的成本(北京市以外的很多法院目前仍在違法收費,其中青島市法院一張A4紙複印收費一元,高出北京市場價12倍之多,筆者近期已委託青島李建強、張海律師負責查辦),北京各級法院司法廉正的宏偉目標終於好夢成真。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昌平法院不僅應當退還對筆者的亂收費,同時還應當退還對其他人的亂收費,如果法院收費時沒有注名(這是司法廳局非法收取律師註冊費時慣用的手段,目的之一是讓被收費者無法以原告身份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或實在無法使用電話、電報、信函方式通知被亂收費的當事人,法院則應當依法通過媒體(報紙、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被亂收費的廣大人民群眾,在約定時間內領取被法院強行非法收取的錢款(據說此等亂收費在一家法院,每年都高達數十萬之多,而在北京設立的法院足有20家之多),最後,經公告仍無法將錢款退回,法院則應當將收藏在法院自家小金庫亂收費的錢款全部上繳國庫。
但是,令人遺憾和匪夷所思的是,至今未見昌平法院的退費公告,卻見法院一次次對舉報人、甚至對舉報人代理案件的當事人打擊報復(詳見拙文《我們能否容忍北京法官周蓮芝等人把人民法院流氓化》、《法官顛覆法律顛覆共產黨政權面面觀》、《李勁松、李蘇濱舉報昌平法院遭打擊報復》等),昌平法院對舉報人以怨報德、睚眥必報的心態,在此略見一斑。
好在上帝看護保守義人。2006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針對李勁松律師和筆者代理北京市昌平區太平家園小區案件,舉報昌平法院「故意拖延辦案時間及枉法裁判的行為,其目的是在竭盡全力為黑社會性質的物業公司非法撈錢、轉移贓款、銷毀證據保駕護航」的枉法裁判行為,作出(2006)一中民終字第11880號裁定:一、撤銷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06)昌民初字第3311號民事裁定;二、本案發回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重審。2007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又一次針對昌平區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116號判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胡作非為、公開造假(移花接木、瞞天過海製造假法律文書)、枉法裁判行為,再次作出(2007)一中民終字第10926號裁定書,裁定:一、撤銷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116號民事裁定;二、本案發回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重審。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三次違法,三次被逮個正著,被曝光於全世界,他們是懸崖勒馬、翻然悔過,還是繼續執法犯法,一條道走到黑,讓我們拭目以待。
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終字
第10926號民事裁定書(全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蘇濱,男,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電話:13366121891
委託代理人劉亞軍,男,北京市博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興昌高科技發展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法定代表人王海嶺,董事長。
上訴人李蘇濱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1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 撤銷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116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發回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劉秋燕
審 判 員:呂春華
代理審判員:王茂剛
2007年9月21日
書 記 員:侯 坤(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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