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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司法院公聽會 民間對法官倫理髮表意見

 2007-09-23 09:1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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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臺灣民主深化,社會各界更期許法官能夠超越黨派,依據法律獨立的公正審判,近年來司法改革不斷進行中。9月21日上午臺灣司法院舉辦「法官倫理規範」公聽會,針對法官職業倫理標準的訂定,以及如何具體落實,公開徵詢來自民間的學者丶律師等各方的意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黃瑞民認為,法官是一個受到社會尊重的行業,不僅在職務上的審判行為需要規範,在職務外的日常生活中也應該受到約束。而在職務上,不只在審判行為的外觀上,更應該針對審判行為的內心是不是真正的獨立公正。

黃瑞民說:「他是不是真正的獨立丶公正丶偏頗不移的在執行職務,我們也應該有所訴求。所以在這個規範裡面,對於他的政治活動的參與,對於他不應該有任何歧視和偏見,有做了一些著墨。」

對於政治力影響「司法獨立」的程度,黃瑞民說:「隨者兩黨的政黨輪替之後,每一個在野在朝的人,其實都有很多制衡的力量,如果某一方想要運用他的政治力的話,其實都可以找到制衡的力量,來對想要不當運用的人加以反制。所以我認為這是民主政治的最好的一個機制就是說,大家都可以找到制衡力量,相對的我相信在民主體制建立之下,法官或者司法界受到政治的影響的力道會減少。」

「法官倫理規範」就是過去的「法官法則」,臺灣司法院在84年8月訂定第一部法官法則,全文共八條,在88年12月修訂為五條,但當時訂定的標準抽象,沒有約束力,因此司法院這次召開公聽會,向各界徵詢具體可行的規範內容。

多數到場的民間人士則指出,雖然這個準則由之前的五條增訂為二十七條,但比起歐美國家的內容還是不夠具體化。例如第二十五條法官及家屬不得收受饋贈,與會者提出「送月餅算不算職務上的饋贈?」建議訂定更為具體的準則。

律師公會的律師蔡兆誠則指出,過去在學界或實務界都比較沒有關心倫理規範的問題,究竟應該規定什麽丶規定的密度丶強度又是如何,都需要進一步取得共識,也需要建立法官倫理的典範。

世新大學法學院教授黃維幸建議,司法部門可以設立專職研究人員,來因應愈來愈多的倫理規範問題,同時收入一些過去的案例作為參考依據。

黃維幸說:「你可以舉出一些過去的案例,那起草的人他從什麽角度看這個條文,這類的東西,不在於真正條文裡面把它定的太細太死,但是對於解釋抽象的條文有足夠的例子,具體的情況可以讓法官有所遵循。」

民間司改基金會黃瑞民強調,希望擱置在立法院十多年的「法官法」能夠在立法院盡快通過,對於法官才有淘汰及評鑒的機制,它的法律效果比起倫理規範要強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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