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能提倡媒體報導"貧困生"?
讀了一條新聞,心裏就火起,就想罵人。
國家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不提倡媒體報導"貧困生呼籲社會捐助"。
他說,相信這樣的事是真的,可能有幾個、幾十個甚至幾百個都不以為怪,關鍵是無論是大學生還是媒體,要以宣傳主流、宣傳國家政策為己任。
這是7月3日中國新聞社的報導。國務院新聞辦對這些新聞發言人作過多次培訓,不知道是怎麼培訓的,今天還會公開說這樣的"混"話。
對於貧困生上不起大學的媒體報導,教育部發言人曾咬牙切齒地訓斥媒體是無知,其實,"無知"的才是這些新聞發言人,他們早該下臺了。
"混話混說"
貧困生上不起大學是不是事實?既然是客觀存在,為什麼不能報導?
貧困生需不需要社會捐助?既然學校和教育部沒有解決他們的困難,為什麼就不能助學呼籲而引起社會關注?
媒體能報導什麼,該報導什麼,不是你新聞發言人該指手劃腳的。有沒有新聞價值,用通俗的話說,需要事實、及時、受眾想知道,還需要有點意義。
"貧困生呼籲社會捐助"可謂全都兼備,媒體無視貧困生的籲請,那才是不應該的缺席,喪失了新聞良知。
王旭明可以對幾百個貧困生上不起大學"不以為怪",但媒體是斷斷不能"不以為怪"的。
這名王姓發言人對媒體報導貧困生已經不止一次表示不滿,說透了,這類報導有損於教育部門解決貧困生讀書的"政績"。
如果認同了王姓發言人的理念,那麼信訪部門可以說,我們信訪工作已經作出很大努力,不提倡媒體再報導重慶拆遷釘子戶事件;環保部門可以說:我們環保事業已經做了很多工作,不提倡報導廈門化工廠、太湖藍藻事件;衛生部門可以說:我們在醫療保健方面已經花了最大力氣,不提倡報導看一次感冒花了幾萬元人民幣事件……
國家各部委和各省市政府部門都如此"引導輿論",媒體還能幹什麼?
突發事件報導
有一則新聞似乎沒有引起境外媒體的特別關注。6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刪除了有關新聞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的規定,並刪除了政府"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進行管理"的內容。
中國大陸媒體人員對此可以說是"歡欣鼓舞"、"奔走相告",畢竟他們在忐忑不安中整整等待了一年。
2006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說: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報導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45條還說: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進行管理。
還記得,當時這一消息經新華社播發後,旋即引發軒然大波,法學界、新聞界、非政府組織等社會一些界別對此強烈不滿。
上述的"新聞媒體違反規定"的表述,確實含混不清,是什麼"規定",誰做出的"規定","規定"的理由何在,這樣的"規定",很容易成為政府限制媒體正常報導突發事件的藉口,不利於媒體對政府謊報瞞報作出輿論監督。
新聞權來源於人們的言論自由,這是憲法權利,在中國,言論和出版自由的規定不是太少,而是落實不夠,限制已經夠多了。
媒體的這一權利,在什麼情況下可受限制,必須慎重視之。應對法草案的這些"規定",更令原本已經權力過大的政府,擁有更大的權力。
新聞自由是社會穩定轉型的積極因素,媒體是推動中國社會變革的關鍵因素。
在中國大陸總是有一股力量,以所謂"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為藉口,壓制新聞媒體對突發事件的介入。
要求"報喜不報憂",是對新聞本質最大的誤解,是加在媒體記者身上最沈重的枷鎖,對受眾負責是媒體的職業準則。
媒體擁有了這份權利所帶來的是尊嚴,擁有職業自律的人,才能珍惜這份尊嚴,只有珍惜這一尊嚴,才能談及更多權利。
在慶幸擁有這份權利的同時,媒體界也不能不反思,自己行業內的職業道德和倫理的自律意識。
有突發記者在礦難現場,拿了礦老闆的掩口費迅即離開;有娛樂記者不顧事實真相如何,僅以爆炸性為選擇新聞的標準。
有了權利,意味著更高的職業操守,這話不能不說。
文章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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