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學升受賄一審被判六年 河南質監局原副局長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副局長(副廳級)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24萬元。7月13日,由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學升有期徒刑六年。

今年55歲的陳學升在擔任周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和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4萬元,所收賄賂款部分用於個人消費,部分存入銀行。陳學升在接受河南省紀委調查時,主動交代了受賄的犯罪事實,並全部退贓。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學升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他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後能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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