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尤林茫茫上訪路

2002年1月1日,一場惡夢降臨,改變了我的一生。

當日,我從湖北省十堰市回行鄖西縣,途徑茅箭區劉家河,被迎面而來一輛白色小車撞飛,肇事方為十堰農業銀行,交警多次催款無效,為了病人,速下綠色通道,然而到了醫院,科長拒簽,後得知農銀已提前打招呼。功經數日,家庭債臺高筑。

經簽定我為一級傷殘,交警判定責任我無責。此事由交警調解下,農業打了欠條,並公證賠償29.4萬元,以審批為由,讓半月後拿錢,通知晚上下班後到會議室,到會議室後發現沒人,這時急忙找到行長,行長說"我行已通過,另別想要錢"。於是父親上前拉住行長,行長指使4個保安往死裡打,打死了沒人要錢,後報警,110當夜把我們送至茅箭區法院。律師拿著公證書及欠條申請法院執行,依種種理由推辭。母親抱著試試的態度,找到鄖西縣政法,時經鄭書記組織專場進行討論,縣政法信函茅箭,又派人處理,案件一波三折,歷經16個月處理後,農行起負連帶墊負責制,據《辦法》第13條、33條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落組織法》33條,全國人大《關於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二條,最高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農行提交的司法依據無主體資格。

農行不服上訴到中院,本人也跟著應訴,根據上次的教訓多次找到中院下判決,然而一次辦事人員說:"已討論過,廳長病了,等他簽字,又過幾天,再次詢,問辦事人員說:"廳長要求重新討論。"已知生效後,得知審判員兼廳長夫人工作的就是肇事方所在地。

本人不服上訴到省高院,同時也到訪最高法院,高院看了案件指出錯誤,再次到省高院,副院長也到了主行,於是我被拒之門外,後經省人大立案,第一次高院庭審已經明朗。然而又出現奇巧,省高院已命令方式告知必須接受,不然駁回,同時,農行放話,大不了專座天安門,後駁回,更可笑的是身為法官,明知給我的5.8 萬應以裁定或判決方式才能生效,然而以駁回來命名。

於是多次上訪最高院,全國人大其人大開單交給省高院,高院拒收,又多次闖進中南海,誰知又被當地以解決不了,給予看管,由於多次上訪後,中院及區法院同時做好假,以應對上邊的檢查。如今審判員升判長,原院落長變書記,省高法人變廳長,上訪之路何時是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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