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泱潮:中華救世救心大同盟(草創期)章程(草案)

中華救世救心大同盟(草創期)章程
(草案)

陳泱潮(陳爾晉) 執筆

為有大根器、大志向、大智慧、大財力者製作

(2007-5-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華救世救心大同盟,簡稱中救盟,英文譯名為Chinese save world and soul alliance,縮寫為:SWSA

第二條 組建背景與定位

在本次地球文明高速發展作毀滅前最後衝刺,生態環境頻臨毀滅,而一黨專制獨裁體制奴役人民,無神論嚴重毒害中國社會,致使中國人心大壞,道德崩潰,中國社會危機面臨總爆發前夕;中國臺灣海峽戰爭爆發的危險,中共核捆綁戰略的陰影,世界宗教極端主義的橫行,宗教恐怖主義和國家恐怖主義的肆虐……這一切使人類命運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之際,海內外的有識之士,自願組成此非營利性,以追求真理、自救、救人、救世、救心為己任的、針對常人社會問題而成立的跨國社會慈善團體。

第三條 性質

中華救世救心大同盟,本質上是一個旨在造福全人類的超常慈善社團。但是,中華救世救心大同盟,不僅僅是一個準備在物質上向人們身體提供幫助的一般意義上的慈善機構;而首先是一個注重在思想心靈上,給處在信仰發生危機和信仰出現偏差或者缺失的人們,提供幫助和匡扶的超常慈善社團;更重要的是,中華救世救心大同盟,還是一個富有遠見、重在治本、長於政治制度設計、能夠向人們提供製度設計幫助和制度建設幫助、立足於中國的十分超常的國際慈善社團。

第四條 究治對象

本同盟不以任何政黨和個人為敵,唯以政體制度思想立場方法觀點之弊端為究治對象。

本同盟不與任何組織和個人勢不兩立,包括中共及其黨員。任何人只要尊重人權自由民主法治等普世價值,本同盟將不主張追究其過犯,而真誠提倡團結起來朝前看,除非頑固堅持專制獨裁造成社會禍害犯下嚴重罪責者。

第五條 基本方針

和為貴、不敵視、不對抗、非暴力、偃武修文、共同揚棄、互動都贏、皆大歡喜。

第六條 立體的思想理論體系

本同盟在世界觀和人生觀上,奉行《國際大有學會理念》及其《導語》等(如《聖靈福音》、《金雞三唱》)所構成的完整的系統化體系化的【上帝之道∼人權∼靈本主義】思想;本同盟政治上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是由《特權論》、《新五權民主憲政綱要》等等系列文章,所表明出來的民主社會主義和針對中國國情實際謀求超穩定民主結構的和平轉型憲政民主思想;本同盟以《中華(聯邦)合眾國政治綱領》為當前立國治國的指南。

第七條 宗旨和任務

針對中國百年來隱性帝制、一黨專制、領袖獨裁、軍隊私有的專制獨裁政體制度,以及無神論對中國的禍害,運用【上帝之道∼人權∼靈本主義】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全方位立體自救、救人、救世、救心;本著人權、自由、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原則,建構中國的新社會新國家;依據【上帝之道】寬厚、博愛、愛人如己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真善忍精神,重新鑄造人們的靈魂,發展、培養、造就思想精神全面得到升華的新人,提高人的綜合素質,擴大海內外人們信息交流與合作,復興中華東聖神洲、推進民主革命、建設民主憲政、推動東西方文化的交融和優勢互補,引領世界潮流的前進。

第八條 成員身份

本同盟全體成員當為國際大有學會成員。

第九條 總部註冊地

本同盟總部設在市。

第二章:盟員

第十條 盟員資格

本同盟盟員不分種族、國籍、性別、學歷,凡年滿18週歲,認同本章程總則者,均可申請加入中華救世救心大同盟。

第十一條 盟員權利

1、參加同盟會議和學習,有權對本同盟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監督;
2、擁有本同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選或者競選同盟各級負責人職務;
3、在非常時期接受同盟推薦或者選拔任命,出席非常議會或者出任非常政府之職務;
4、在將來中國建立民主制度後,接受同盟委託或者通過在同盟內部競選勝出,代表同盟競選國家各級立法議員或者行政機構官員;
5、如果因為參加本同盟而遭受中共打壓迫害,有獲得本同盟聲援救助的權利;
6、獲取本同盟書刊資料和當得之文件,接受同盟的教育和培訓;;
7、可優先在同盟網路媒體發表文章意見;
8、有權介紹他人加盟;
9、憑《盟員證》參加本同盟組織的活動,優先享受本同盟提供的各類服務和福利;
10、本同盟一切榮譽屬於全體盟員;
11、盟員有加盟自願,退盟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 盟員義務

1、必須有做當代社會優秀分子的決心。如居海外,應遵守所在國法律;
2、必須認真參加同盟的學習,認真閱讀和研究同盟發給或者指定的文件;
3、按時出席盟員會議,按時完成同盟交給的工作,主動熱情地協助本同盟開展各項工作,對本同盟成 員,務必視如弟兄姊妹,精誠團結相互支持和幫助,努力營造真誠友好關愛的氛圍;
4、必須具有末世自救救人的緊迫感,學習和發揚人類一切優秀和先進的文化,不僅需要學習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切精華,而且,要注意閱讀奠定西方文明基礎的經典著作(請參閱陳泱潮:《就〈特權論〉寫作時代背景等若干問題答研究者》所提及的一系列中外著名大師和他們的經典著作),吸收人類民主社會主義的一切思想成果,並且汲取北歐和西歐、中歐相關國家民主社會主義實踐的先進經驗;提高精神道德修為,以「真、善、忍」為行為標準,重視正心修身養德工作。努力養成以誠信待人、守時、講信用、敬老、尊賢、愛人如己、見義勇為、扶助弱小的習慣;為人處世接人待物應為人表率;
5、要求盟員在家庭中擺正六親順序,首先應當注重維護好夫妻關係,其次盡力孝敬好父母,友愛弟兄姊妹……盡力為鄰里楷模;
6、要求盟員學習和具有「以天下蒼生為念」的慈悲心懷和「以天下為己任」的擔當精神,立志不在做大官而在做大事,凡事要持守道德正義公平立場,要敢為民眾鼓與呼,敢為天下先,積極為創建自由民主法治人權保障社會平等公義的新中國而奮鬥!
7、要求盟員注意思想方法的學習,掌握科學的思想方法,熟讀《特權論;第十四章 揚棄論》;
8、要求盟員在政治上要敢於堅持真理,主持正義,不屈強權,善於爭取,勇於奉獻,積極提高政治素養,閱讀《特權論》、《新五權民主憲政綱要》、《國際大有學會導語、背景、理念要點》、《中華(聯邦)合眾國籌備委員會政治綱領》以及本同盟各位顧問的文章等;
9、總意要求盟員自覺學習和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認識生命奧秘,參透轉世輪迴因果報應是 上帝創世造人的重要法則,立志開萬世太平,做覺悟者;
10、盟員負有認真執行本同盟的決議、認真維護本同盟的形象、聲譽和權益的義務;
11、要求盟員之間相處和諧,能夠顧大局識大體;
12、每年按時交納盟費。盟費以所在國幣值1元為基數,上不封頂,提倡量力自願捐贈;
13、最重要的是,盟員有義務,積極發展新盟員,最少半年發展一名新盟員,多多益善;
14、遵守同盟紀律,保守同盟機密。

第十三條 加盟程序

1、提出申請;
2、填寫盟員登記表;
3、相應機構至少有同盟2個成員簽字介紹,經同盟相應機構批准;
4、繳納盟費(特邀盟員、名譽盟員免繳盟費);
5、由秘書處發給盟員證。  

第十四條 退盟

1、應書面通知同盟相應批准機關,送本盟秘書處存案,並交回盟員證。
2、盟員如果3年不繳納盟費或2年不參加本同盟活動的,視為自動退盟。
  
第十五條 除名

盟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所在地相應組織骨幹小組成員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實踐活動

第十六條 範圍與形式

1,成員每週堅持一次2小時學習(參看本章程第二十條例會),學習內容由秘書處編排提前通知;
2、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類信息交流活動、評審評選活動;
3、注重中國傳統文化學習,恢復中華傳統文化;
4、支持和參與中國的民主運動、維權運動和反迫害運動;
5、反對獨裁專制、剝削壓迫、腐敗墮落,崇尚自由民主、公平正義,反抗一切踐踏人權、剝奪人權的罪惡行徑;
6、加強與各民主社團組織的聯繫與交往,積極舉辦各種學術研討會、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會議等;
7、舉辦各種形式的演講會、講習班、培訓班和專題講座;
8、辦好網站。擬將天藥網改版擴大為《救世救心天藥網》;
9、編輯、出版發行有關報刊和書籍;
10、條件成熟時,建立自己的電視臺、廣播電臺;
11、海外以留學生工作為重點。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

本同盟最高權力機構是盟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代表須在草創期之後,在適當時機由基層盟員大會選出,具體辦法另定。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3、選舉和罷免理事會主席、副主席、監事長、秘書長等職務;
4、根據主席提名,確認並邀請具有精神領袖力量的人士擔任名譽主席;
5、根據主席提名,決定邀請各界德高望重資深著名人士出任本同盟顧問;
6、決定種子盟員的吸收或除名,種子盟員是以商業傳銷方法上下線發展盟員的初始盟員;
7、決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8、籌備召開盟員大會;
9、決定對外聲援、資助或支持;
10、決定設立各類機構;
11、決定終止事宜;
12、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13、盟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草創期須由發起人小組表決通過。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14、在盟員代表大會產生前,由發起人小組行使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負責主持和管理本同盟日常工作:
2、草創期發起人小組即為草創期理事會;
3、草創期發起人小組協商選舉產生理事會主席;
4、理事會領導本同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6、準備向盟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九條 決議的有效性

盟員代表大會或者發起人小組會議,須有2/3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由於當前的侷限性,發起人小組會議,可在網路會議室進行。

第二十條 例會

1,草創期發起人小組理事會或者今後盟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理事會,每月須召開工作例會一次,可視情況召開若干次工作網路會議;
2、草創期發起人小組理事會或者今後之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堅持每週一次2小時集體學習例會;
3、基層盟員亦必須堅持每週一次2小時集體學習例會,除學習秘書處統一安排的學習材料外,可彼此交流學習心得體會,通報情況,即時解決存在問題;
4、每週一次2小時集體學習例會,是維護組織、維繫同盟生命力戰鬥力不可缺少的功能,是各級負責人的重要工作,也是每個盟員必須自覺克盡職守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同盟的監督檢查機構。監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盟員代表大會(目前草創階段是發起人小組)的決議;
2、監督理事會的工作進展和財務運作情況;
3、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4、籌備召開監事會會議;
5、向盟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主席、名譽主席、副主席、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秉持自由民主理念、反對專制獨裁、反對踐踏人權;
2、積極支持和參與中國民主運動、維權運動和反迫害運動;
3、道德品質高尚、勇於奉獻、敢於犧牲;
4、是本盟盟員中的突出代表人物。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具有較強的協調溝通能力。
5、熱愛本同盟,關心本同盟的建設與發展,積極參加本同盟舉辦的各種活動、各類會議;
6、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有較大貢獻,或者是有作出較大貢獻的志願和潛力者。
7、身體健康,形象好,能堅持正常工作;
8、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任期

主席、名譽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顧問、監事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草創期首任者以三屆為限,其後以兩屆為限。連選連任者,授予本職務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法人代表

主席為本同盟法定代表人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和義務:

1、負責提名榮譽主席人選;經代表大會(草創期是發起人小組)過半數通過後履任;
2、負責提名副主席和各部門負責人人選,經代表大會(草創期是發起人小組)過半數通過後履任;
3、負責提名顧問人選;經代表大會(草創期是發起人小組)過半數通過後邀請;
4、有權委任及更換本同盟分支機構和相關部門的負責人;
5、召集和主持發起人小組會議;
6、檢查、落實和督促盟員大會、發起人小組決定的落實情況;
7、代表本同盟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8、代表本同盟對外聯繫溝通、接受採訪;
9、對本同盟各項活動負全責;
10、有權接納新盟員;
11、負有代表同盟尋求國際社會和海內外各方面資源、資金,支援和維持本同盟正常運作經費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精神代表

名譽主席為本同盟的精神代表人。

名譽主席作為本同盟的精神代表,負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為本同盟提供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沒有正確而完備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就沒有能夠凝聚人心、方向明確、堅強而有戰鬥力競爭力的反對黨;
2.代表本同盟對外聯繫溝通、接受採訪;
3、有表決權;
4、有權提出復議代表大會(草創期是發起人小組)的決議;
5.對理事會會議的議而難決提請仲裁之事,有裁決權;
6、有權推薦同盟各部門負責人和提出各種應變方案,提供主席和代表大會選擇;
7、對本同盟章程,有最後解釋權。

第二十六條 副主席

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主席做好本同盟工作;
2、在主席外出或其它不能履行職責的情況下,行使主席職責;
3、負責盟員的學習、培訓工作計畫的制定與落實;
4、負責制定和執行本同盟內部規章制度;
5、在主席授權下代表本會對外聯繫溝通、接受採訪;
6、執行主席交給的其他職權和責任。

第二十七條 顧問

顧問行使下列職權:

1、對制定本同盟發展綱要、計畫等,給予幫助指導,答覆諮詢;
2、為本會活動提供各種可行性意見;
3、在主席授權下,代表本會對外聯繫溝通、接受採訪;
4、有權優先享受本會福利;
5、可在主席授權委託下,作為主席代表視察和指導同盟分部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在主席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3、組織本同盟活動的開展和計畫的實施;
4、負責執行代表大會(草創期是發起人小組)和主席的決定;
5、負責向代表大會(草創期是發起人小組)報告本同盟活動、財務、人事及各方面情況;
6、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交由主席決定;
7、有權優先享受本會福利;
8、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發言人

1、發言人須有較好形象,具有熱愛和忠實於本同盟的感情和理念;
2、發言人必須熟悉本同盟思想理論和事務;
3、發言人必須忠實於主席的意圖和指令;
4、發言人的任免由主席提名,代表大會(草創期由發起人小組)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經費用途限制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財務管理制度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屬於本同盟的資產,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財務監督

本同盟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盟員代表大會(草創期是發起人小組)和監事會的監督,並將有關財務狀況,以適當方式向盟員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章程的修改

須經發起人小組表決通過後,報盟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同盟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終止動議

本同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不可預見的原因需要解散時,由發起人小組提出終止動議。本同盟終止動議須經盟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向社會公布。本同盟終止前,須在監事會監督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解釋權

本章程屬於草創期草創,有待進一步充實完善;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同盟的發起人小組,發起人小組解釋發生歧異時,由精神代表人作出最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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