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請拿起自己的選舉權和罷免權

為什麼,我們要過早地揮淚告別心愛的校園?
為什麼,我們我們拋妻別子,背井離鄉,進入血汗工廠?睡架子床,吃大鍋飯,超時工作?
為什麼,我們被叫做農民工,沒有暫住證就要被抓被打被罰?
為什麼,我們為了讓父母能看病孩子能讀書,就要在暗無天日的礦洞中提心吊膽?
為什麼,我們要和瓦斯共舞,與鋼鐵同鑄?
為什麼,我們要被迫出賣肉體,喪失尊嚴?
為什麼,我們要交保護費,要見人磕頭?
為什麼,我們送禮行賄,唯命是從?
為什麼,我們的親人躺在醫院走廊,醫生卻見死不救?
為什麼,我們必有完成違背良心的創收任務?

因為:政府不是我們選舉的,他們不對我們負責。

中國人,請拿起自己的權力,罷免不稱職的代表。

中國人,請拿起自己的權力,選舉我們自己的代表。

只有選出能真正代表我們意願的代表,他們才能對我們負責,才能選出真正為我們服務的政府!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九章 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第四十三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四十四條對於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於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第四十六條罷免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
第四十七條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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