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法院法官兒子殺人如麻
我叫歐社玉,女,農民,住湖南省道縣祥霖鋪鎮朱家二村二組人。現向社會反映永州市中級法院法官「張勝廣」、「唐小紅」、湖南省高級法院法官「蘇文」、「余旭東」夥同道縣政法委書記周賢飛、公安局長賀水建、檢察院副檢察長朱賢標、法院副院長熊x,置事實與法律不顧偽造假證袒護道縣法院法官何干祥的兒子何少斌,法官兒子殺人為何不償命?何為司法公正?我兒子朱小勇在2005年5月25日,被道縣法院幹部何干祥的兒子何少斌殺死後,於7月25日我到道縣法院找院長,該院長不見我。此時看到何干祥在財務室上班,我問他現在我兒子被你殺害了,我狐寡一人,上有70陳歲的母親,下有1歲的孫子,今後的生活怎麼過?何干祥答說你不要找我,你去找我的兒子,又不是我殺了你的兒子!我怕影響機關正常辦公,只好抱著孫子不再講話,坐等何干祥下班時。在上午10時許左右,突然有兩個女法官走來。其中一個大聲問我你是幹什麼的?我回答說,我找何干祥。她說,你沒資格坐在這。這是法院,你給我滾出去!我問她,你是何干祥的什麼人?她答,我是何干祥的上司。說完她二人就把我往外拖,接著又有一男一女來幫忙拖我,把我孫子甩在很遠的地方上,我被倒拖著,嚇得我孫子大哭,我求她們不要這樣對待我,她們一夥人不但不聽,反而用腳踢我。我被倒拖到樓梯口時,她們把我架起來,有個女法官(據說是法院副院長)用手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推下到四級台階時我抱住了樓梯扶手,那個女法官又下來掐住我脖子往下推。我因全身疼痛,休克倒地,報案無人問津。
後我和一個女律師復去法院財務室找我丟失的手機時,那個女法官當著眾人又揪著我的頭髮狠狠地打我,直到我渾身發抖痊攣時才罷休。後經法院醫學鑑定為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見道縣法醫學鑑定書)。我被法院的女法官拖打致傷多處。本想向縣紀委、縣政府控訴侵害我人身權利的事(見當時我給政法委的報告),但文律師勸我忍辱負重,指把精力放在為屈死的兒子伸冤再講。我聽了文律師的勸導,給縣政府的報告留下未呈,耐心等待法律對故意殺人凶犯的公正判決。不料等來等去是官官相護歪曲事實包庇罪犯的結果。因此實在無奈只好請示湖南省檢察院給我法律援助,至今該檢察院不予援助及公正的判決。
我兒子朱小勇是個體運輸機動車駕駛員(見朱小勇駕駛證復件),常年搞運輸有時在縣裡住宿與人交往中認識了何少斌。何少斌自吹也是開車的,父親是法院幹部,母親是國家中學教師。朱小勇以為何少斌有背景,與他交上了朋友。在2005年5月24日,朱小勇與何慶林(道縣壽雁鎮人)住在道縣長城賓館402房間,晚上何少斌找朱小勇到受蓮賓館去玩,何慶林打朱小勇的手機問朱小勇在什麼地方,朱小勇告知與何少斌在愛蓮賓館,何慶林到了愛蓮賓館後三人同到金色年華店去吃搖頭丸,是何少斌出的錢。吃了搖頭丸後,朱小勇與何少斌回到長城賓館睡覺,何少斌回到道縣法院家屬房。第二天早晨何少斌來到朱小勇的住處要朱小勇拿200元給他,拿錢後他走了。大約在下午17時許,何少斌提著一個西瓜來到長城賓館402房間找朱小勇,要朱小勇再給200元,朱小勇又給了何少斌200元後說:「你向我要錢還不是去吸毒,和你做兄弟沒意思」。何少斌聽後就生氣,攔住朱小勇的房門,要朱小勇講清楚。後朱小勇見何少斌罵娘並講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樣子很凶。
朱小勇知道他是法院幹部子女,作為怕了他,拿了一片西瓜下了樓不理何少斌,而何少斌拿著切西瓜的刀阜下樓來,何慶林也跟了下來,阜到車站巷口裡將朱小勇活活殺死,逃離現場。
我得知朱小勇被害的噩耗後,在當日晚上10時左右趕到案發屬地-----道縣城南派出所,該所負責人尹仁旺來勸慰我,他說我們接到報案後及時趕到現場不見了何少斌,我們就追到縣法院何干祥家裡又未見何少斌,我們就派幾個民警守住何干祥家到晚上19時許,何少斌打電話回話來要他父親何干祥送2000元錢到外婆家做潛逃的路費,監守的民警截住了電話,要何干祥問清楚他在什麼地方?何少斌說:「我在外婆家和別人在洞裡打魚」。
這時我們的民警身上湊不足2000元錢,就從縣法院內借2000元公款要何干祥給何少斌送去,刑偵大隊和城南派出所的民警大批干警都去了。到達目的地,看見洞上打魚的燈很亮,我們停下車叢四面八方圍攏埋伏下來,要何干祥打手機告訴何少斌要的2000元錢送到了。何少斌來從何干祥手上拿錢時被埋伏的刑警抓捕。民警尹仁旺講這些經過時,有城南派出所四五名民警在場,還有我們去的人都聽到是這麼講的。其中有一位年輕民警說:「我們經過三小時抓捕的,一身泥、一身汗的連晚飯都撈不到吃」。此時我悲憤過度,民警尹仁旺又勸我說嫂子,朱小勇已經死了,幸好還留下一個孫仔。幸虧他們報案及時,我們行動快抓到了凶手,明明是追捕歸案的,而《起訴書》上卻改為被告何少斌在其父的陪同
下向公安機關投案,顯然是捏造的本案事實。
還有一事,何慶林在道縣親自告訴我:在6月14日濂溪律師事務所問了他的話後,何少斌的母親何小娟多次打電話要何慶林去吃飯,他不肯去,結果就給公安局暗中抓住,關到清塘派出所押著問話:「你和朱小勇什麼關係,對朱小勇的死為什麼要和他作證」?何慶林答:我們是朋友,因他的死我在場,我也是實話實說。何慶林被非法拘禁到晚上半夜才被放人。
朱小勇被害後,永州市中級法院定於2005年9月19日在道縣法院刑事庭開庭,審理此案,後永州市檢察院不給我一份起訴書,經我多次請求文律師才在11月15日給弄了這份起訴書,我看了後如刀刺心,在共產黨深入開展黨員先進性教育的時刻,執法人員競官官相護,歪曲事實,包庇罪犯,到底國法何在?公理何存!
永州市檢察院的《起訴書》中說,2005後5月25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何少斌與被害人朱小勇在道縣長城賓館402房,為前一天服食搖頭丸及毒品銷售之事發後爭吵,後朱小勇接了電話即下樓,何少斌順手在園桌上拿起一把疊式小果刀放入褲袋內尾隨而去,仍然相互爭執,當行到湘運車站停車場鐵柵處,何、朱相互扭打,被按到在地的何少斌爬起來以後,從褲袋裡抽出水果刀朝朱小勇胸部、左上臂各猛捅一刀,並將其踢倒在地。作案後,被告人逃離現場,被害人朱小勇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
事實並非如此,據濂溪律師所向在場人何慶林的調查記錄稱,前一天吃飯後,被何少斌騙到「金色年」吃搖頭丸,是何少斌出的錢,第二天何少斌過來就問朱小勇要錢,朱小勇早上給了何少斌200元,傍晚何少斌又問何小勇要錢,朱小勇又給了何少斌200元,朱小勇講,你向我要錢還不是吸毒,和你做兄弟沒意思。何少斌就生氣了,攔住朱小勇,要朱小勇講清楚,後來朱小勇見何少斌罵娘,又講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樣子很凶,然後(朱小勇)就拿一塊西瓜下了樓,不理何少斌。何少斌就拿切西瓜刀追了下來。我也跟下了下來,在湘運車站巷裡何少斌就追上朱小勇,何少斌和朱小勇兩人都進了巷口,等我追上來的時候,何少斌和朱小勇兩人抱在一起相扭打,我就上前勸架,並告訴朱小勇不要和何少斌打,何少斌身上有把刀,我的話還沒講完,何少斌就從褲子口袋裡拿出那把刀,向朱小勇身上捅了三、四刀。同時何慶林不回答了律師朱小勇不販毒。我認為何慶林是整個事情過程的見證人,也是案發現場見證第一人,他的證言是客觀真實的,符合情理的。從事實經過看,朱小勇已經讓步下了樓。何少斌卻怒氣上衝,為實現自己已經講出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誓言,拿著刀下樓去追,此動機明顯是去殺人,主觀上實現雖在殺人前相互有過扭打,最終還是把人殺死了,主觀上實現殺人目的,他把人殺死後還不罷休,還用腳踢倒在地上的殭屍。足見何少斌是手段殘忍的殺人狂。據此情節何少斌已完全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起訴書上把何少斌向朱小勇討還共服搖頭丸的錢引發的爭吵改為前一天服食搖頭丸及毒品銷售之事發生爭吵,還把何少斌持刀追殺朱小勇的追字改為行字,用意何在?令人不解!
如果何少斌與朱小勇有販賣毒品的事,請拿出販賣毒品的來龍去脈,真實憑據來,否則,就是對被害人裁贓陷害。如果販賣毒品事實確切,他二人就是販賣毒品的罪犯,也應受到國法的嚴懲。朱小勇以死抵了罪,那麼活著的何少斌就應受到法律的嚴懲,販賣毒品的事存在與否,相信檢察院機關能夠查清。
市檢察院的《起訴書》上說:當晚,被告人何少斌在其父何干祥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它與城南派出所尹仁旺在剛才抓回何少斌當晚向我們講述抓捕何少斌的情節不符。既然何少斌是投案自首,雖然晚上無班車了,他應在他外婆家裡等候民警到來,為什麼要出動大批民警到田洞裡圍捕呢?他在被捕地點是父親何干祥送錢來作外逃路費,並非自首投案,只因民警行動快,措施得力才把他抓住。查清此事並不難,既可向參與追捕逃犯的民警問清,又可向他的外婆家陪同何少斌在洞裡鉤魚的人調查。
何少斌還是殺人慣犯, 2000年10月18日因故意殺人罪被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服刑期間又故意殺死朱小勇,是殺人慣犯,應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果按市檢察院起訴書認定何少斌犯有販毒品罪,更應從嚴從重處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道縣境內纍纍發生殺案件,與對故意殺人犯打擊不力有關,對何少斌這種一再殺人的害群之馬不處死以極刑社會是不會安寧的。
何少斌殺害朱小勇,他父親何干祥及母親何小娟應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去年何少斌故意把上關鄉水南村村民雷世華殺成七級傷殘。藥費用去6萬多元,只保住命而成了終身殘廢。
依情依法,何少斌至少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只因他父母出錢醫治和傷殘賠償,並打通各個關節才得以從輕處罰,但在服刑期間何少斌又故意把朱小勇殺死。如果他的父母不打通關節,讓他與平民百姓一樣還關在牢裡,就不會出現朱小勇被殺害的悲劇。因此,何少斌的父母理當依法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現在朱小勇被殺後,遺下70多歲祖母朱仁珍,50多歲的寡婦母親歐社玉,不滿二歲兒子朱文,還有兩個未成年在校讀書的弟妹。他們的生活無著落,應依照法律規定判令何干祥(縣法院幹部)及何小娟(中學教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有關法規,朱小勇是機動車駕駛員,按駕駛員付給死亡賠償金為136000元(已付8000元安葬費)幼子朱文是城鎮戶口不滿二週歲,按月給付撫養費300元,以16年計為57
600元,祖母朱仁珍70歲,每月生活費140元,以10年計為16400元;母親歐社玉50歲,每月生活費140元,以20年計為32800元,上述合計為242800元。這是依法應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以保護死者家屬的生存權。
我是被害人朱小勇的母親,向道縣法院申訴理由是國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可是反遭到道縣法院副院長熊x,的毒打,我公民人身權利受到傷害 ,懇請社會各界人士為我作主,責令道縣法院對違法亂紀的打人法警給黨紀或政紀處罪,及偽造假證包庇何少斌犯殺人犯罪人員道縣政法委書記周賢飛、公安局副局長賀水建、檢察院副院長朱賢標、道縣法院熊x、何干祥等人法律責任。
電話:133814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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