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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最大醫療賠償案被害家屬鳴冤信

 2007-04-15 22:2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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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丈夫李貴河被焦作市第一人民醫院醫院無故害死,至今冤魂難以瞑目!!!

我叫宋秀榮,家住河南省焦作市15號院6號樓3單元1號.2005年12月13日(星期二)晚7點我的丈夫李貴河因胸腔積液住進焦作市人民醫院呼吸科。2005年12月15日(星期四)上午十點左右轉入心胸外科.2005年12月17日(星期六)上午進行手術,當天中午12點院方還告之家屬手術順利,但當天下午四點多院方給家屬說病人已經死亡。在手術過程中竟然用了七袋血液,這相當於人體總血液量的三分之二,說明病人死亡前曾出現過大出血。後來我們看了病歷,本是一次性寫成的病歷有多處被塗改和添加內容,病人手術同意書被隨意塗改添加內容。活生生的一個人在沒有不治之症,不進行心臟,血管等高難度手術的情況下竟死在手術台上。屍體在院太平間停放四個半月(2005年12月17日--2006年4月30日),死亡至今院方沒有一句安慰話,有一位主治醫生在市專家鑑定會上還說我們「啥也不啥」,表現出他們對生命的輕視!

2006年5月8日因與焦作市人民醫院醫療糾紛一案訴至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

另外一位58歲的病人陳貴福的病歷被夾雜在李貴河的病歷裡,而且陳貴福的肺膿瘍被當作李貴河的病與當日進行手術,致人死在手術台上,這樣大的三級甲等醫院是完全不應該發生的醫療事故。當時死亡證明沒有開具,主刀醫生說不知死亡原因,讓去屍檢。而且屍檢後沒有發票.屍檢結果和手術記錄顯示被害人被去掉肋骨8根,折斷4根,共計12根,非常殘忍.縫合刀口非常隨意,只有在人不在時才會有這樣的縫合.為給死者討個清白,屍體在醫院太平間停放了4個月半月(2005年12月17日-2006年4月30日).2006年的春節期間,我們全家人都是眼淚陪著照片度過的!全家人都接受不了這一事實,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丈夫的死太冤太冤!再多的金錢也無法挽回我親人,無法彌補我失去親人的痛苦.我的女兒也失去了父親和父愛。

為了討回公道,我們起訴了人民醫院要求賠償,2006年10月19日,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下達了(2006)山民初字第4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焦作市人民醫院賠償原告224,000元。醫院不服判決,上訴至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元月9日,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審理過程中,中院不讓當事人說話,審判人員的態度讓人無法忍受。有一個男陪審員說,"人死就死了,還能還你個天"。等到調解時他又說:"這和下賭注一樣,說不定判下來還沒有調解的多.你好好想想,殺死個人才頂多包2萬"。

當時俺說你們法院尊重事實,公正判案。事後俺全家人送錦旗來感謝你們.另一個女陪審員說:"不需要,走吧,走吧,走吧,不要耽誤工作" 。那個男陪審員還說,「那你還能得理不饒人」。

我的天哪......當時我確實無法忍受他們說的話。但是我還是強忍下來,我想俺病歷,屍檢報告,省、市醫療鑑定書,CT,B超各項證據都有,法院也不是他們個別人說了算,我堅信法院會公正處理的。誰知2006年元月15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7)焦民終字第92號民事裁定書,以"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撤消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於200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6)山民初字第429號民事判決書。本案發回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在一審中,法院認為被告對患者李貴河的治療存在明顯過失行為,與患者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被告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賠償原告224,000元。

而在二審中,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從07年元月9日開庭到07年元月15日下達(2007)焦民終字第92號民事裁定書,僅僅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就下達了"事實不清"發回重審的裁定。

對於我們這樣一個老百姓來說,一個證據事實非常清楚的案件還要發回重審,無論從時間還是精力上我們家都已經崩潰了。他們到底是為了什麼,老百姓給他們榮譽他們都不要,我們還有說理的地方嗎?!

在這一年多里,我和女兒都沒有勇氣再踏進家門,進家就思念我的親人,夜不能寐。燈沒有關過,電視也沒有關過,對我們母女來說這個世界已沒有什麼可留戀了。為了打這場官司,我們已經耗盡了所有的積蓄和精力!

我很希望能得到人們的幫助,以給死者一個交代,讓他泉下有知,得以放心的離開我們。

權比天大,權能壓死人!

含淚手寫,我只求能還給我們一個公道!


死者妻子:宋秀榮

聯繫電話:13343917721;3343912688; 13333916363

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二○○七年二月九日 敬上

補充

一:屍檢是由焦作市衛生局醫學會委託焦作市衛生學校病理屍體解剖檢驗中心進行的,檢驗費800元,他們以人已調走為由沒有出具發票,還說是辛苦費。

二:我的律師與我當時簽定協議,執行終止。但於一審判後其被人民醫院聘為常年法律顧問和律師.該律師即與我解除了代理合同。使得我二審情況下找了個朋友臨時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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