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工程,動作都不小,有的要拆遷民宅,有的要佔用耕地,按理說,政府得掏掏腰包,給被拆遷、被佔用的權利人一些補償才對。但是很奇怪,除元豐六年擴建內城那回還像模像樣地提到拆遷補償之外,別的工程在預算里根本就沒這一項。舉例言之,雍熙二年,宋太宗改建楚王府時,共遷出機關3處和居民6戶,沒給人家一分錢的安置費;景德四年,宋真宗建造凱旋亭時,在開封以西、洛陽以東,綿延佔地數百頃,大部分是農田,也沒給人家一分錢的補償費。
當然,象徵性的補償還是有的,通常是在另一處地方,指一片空地,讓拆遷戶自己去蓋房子,同時減免物業稅若干年;以及從官田裡劃出等量的耕地來,交給土地被征的農民,作為口分田,同時減免農業稅若干年。這種補償,現在叫作「實物安置」。實物安置並不是不好,只是當時的安置辦法很難保證拆遷戶生活水準不下降。這一點,也不用拆遷戶喊冤,國家領導自己就清楚。譬如宋太宗,他幾次想擴建宮城,一見圖紙就憋住了,說:「內城偏隘,誠合開展,拆動居人,朕又不忍。」意思是說他很仁愛,儘管內城很小,早該擴建了,他卻一直不擴建,因為不忍心看著老百姓搬家。其實假如補償到位,拆遷戶高興還來不及呢,也犯不著讓他「不忍」。
拆遷戶高興的時候,應該是在元豐六年,也就是公元1083年。在這一年,王安石的追隨者,開封府推官祖無頗,起草了中國第一部拆遷補償條例,並且很幸運地獲得了宋神宗的簽字批准。根據條例規定,政府有責任對拆遷戶進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如果是實物安置,由京城兵馬司測量待拆住宅,由戶部和左藏庫撥款,由將作監在別處建造同等面積的住所,供拆遷戶居住;如果是貨幣補償,由提舉京城所(元豐改制時新設的防務機構)對待拆住宅進行估價,取房契上的原價和房屋的時值,折中作為補償標準,由戶部和左藏庫出資補償。
這年六月,開封府拆遷戶120家,獲得補償「二萬六百緡」,平均每戶能領171足貫,按購買力折算,合人民幣48450元。錢不算多,但我猜那些拆遷戶已經很高興了,畢竟跟以前相比,這是一個大進步。
幾點說明:
1.文中列舉的六項工程,分別見於《宋會要輯稿》方域1和《宋大詔令集》卷179;
2.北宋法律並非沒有設定物權,如在《宋刑統》卷13,對口分田、永業田和官私住宅都有保護性的規定,尤其是永業田,無論豪強還是政府,都無權侵奪或徵用。但具體實施是另外一回事兒;
3. 文章結尾說,171足貫補償款相當於48450元,依據如下:北宋一石合今天66.4升,一升米約重800克,因此一石米約重53120克,即106斤。元豐六年,京師一石米要賣600文。而在今天購買106斤米,至少要花170元。按購買力折算,元豐六年的600文相當於今天的170元,所以171足貫相當於今天的48450元;
4.這裡說「足貫」,是指剛好1000文。因為北宋一貫通常不到1000文,一般700文為一貫,或900文為一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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