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法院通報:最牛釘子戶案進入執行程序

今日上午11點,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就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先予執行楊武房屋搬遷案對媒體進行了情況通報,以下是現場散發材料的全文。

各位記者:

上午好!

今天,我們在此召開情況通報會,就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先予執行楊武房屋搬遷案的相關情況,向各位媒體記者進行通報。

一、法院受理該案的法律依據

2007年2月1日,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向本院申請先予執行九房裁[2007]1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決定的第三項義務,即要求被申請人楊武自行搬遷,並將楊家坪鶴興路17號房屋交重慶市智潤置業有限公司和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拆除。本院通過對案件事實的初步審查,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第十七條第一款:「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據此,本院當日依法受理了此案。

二、法院召開聽證會的經過

本院受理該案後,於3月2日向被申請人楊武送達了聽證權利告知書和權利告知書,告知被申請人楊武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和其他訴訟權利。被申請人楊武於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舉行聽證。3月6日,本院向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送達了聽證通知書。

3月19日,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被申請人楊武的委託代理人吳蘋、第三人重慶智潤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均到庭參加了聽證。本案合議庭嚴格按照聽證程序,組織各方進行了充分質證。在申請人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供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後,被申請人楊武的代理人吳蘋發表了質證意見,並向法庭提供了相應證據,申請人重慶市九龍坡區房地產管理局對代理人吳蘋提供的證據也進行了質證。第三人重慶智潤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重慶市九龍坡區房管局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無異議,對吳蘋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與重慶市九龍坡區房管局相同。合議庭在充分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陳述以及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後,就是否願意調解徵求了被申請人楊武的代理人吳蘋及第三人重慶智潤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意見,代理人吳蘋拒絕調解。合議庭宣布休庭評議。

合議庭評議後認為,申請人申請執行的九房裁[2007]1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沒有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鑒於鶴興路片區改造之前,80%的房屋是上世紀40、5O年代修建的,年久失修,已成危舊房,火災隱患嚴重,危及數百戶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合議庭當庭發出了非訴行政執行裁定書和限期履行通知書。責令被申請人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行九房裁[2007]1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第三項確定的義務。並當庭送達了以上文書。

三、目前本案的進展情況

鑒於被申請人楊武未按我院限期履行通知書於2007年3月22日前自動履行相應義務,此案將於今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和解及申請人自願撤回申請皆有可能,至於是否需要實施強制執行,目前尚不能確定。

四、關於法院是否向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問題

有媒體報導稱,法院未向申請人送達非訴行政執行裁定書,在這裡我可以負責的告訴大家,在3月19日召開的聽證會上,本院當庭向被申請人宣讀了(2007)九執字第573號非訴行政執行裁定書,並當庭送達了裁定書,但代理人吳蘋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關於本院受理先予執行申請後,對該案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全部情況向各位就介紹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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