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專欄】「陽光法案」為何難產?

據大陸《成都商報》3月8日報導:人大代表王全傑3月7日建議用一套「陽光法案」遏制官員腐敗。他建議縣級以上的領導幹部,在參選前或任命前必須通過法定途徑在媒體上公示個人財產,在任期內、任滿、調任時向社會公示資產變化情況,接受選民和廣大群眾的質疑和監督。

「陽光法案」具體內容包括:領導幹部公示財產時,應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他直系親屬,並包括其海外資產。官員的財產,應包括所有的有價資產。如現金、存款、股票、股權、不動產及其他有形資產。為確保官員如實申報,建立與之相應的審查體制,廣泛收集群眾意見,接受群眾舉報,對於公示不實者,一經確認,立即按黨紀、國法予以處理。

「官員腐敗是群眾最痛恨的事情,陽光是最好的反腐劑。官員財產一旦全部公布,大量腐敗問題將能及時發現並遏制!但這個制度觸及到太多人的利益,我調查到的97%的官員普遍持反對意見!」王全傑向記者感慨道。他還表示,大陸在幹部收入透明化方面積弊甚深,實行財產公示制度必然觸動許多人的既得利益。為避免阻力,只能循序漸進,先易後難,分步實施。

其實,早在在2005年的全國兩會上,王全傑就提出了《建立官員個人資產申報制度》議案,引起了廣泛關注。隨後,他應邀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參與《公務員法》(草案)的討論。然而,該建議最終並沒有被納入到《公務員法》。去年11月,立法機關又表態稱,「現階段應在實踐中進一步總結經驗並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積累立法經驗,待條件成熟時,再研究財產申報的立法問題」。看來,官員財產申報公示這個「陽光法案」的出臺與實施還將遙遙無期。

令人費解的是,近兩年,從以畢玉璽、鄭筱萸、陳良宇等為代表的貪官污吏不斷「現形」可以看出,揪出的「碩鼠」一個比一個大、一個比一個肥,而且都是串案和窩案。在如此令人震驚的案件頻發的形勢下,「官員資產申報」制度可以說是最經濟、最有效的「終極反腐」手段。而且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經驗也都證明了——腐敗是最怕「陽光」的。那麼,這個「陽光法案」為何如此「千呼萬喚不出來」呢?很簡單,97%的官員對「官員資產申報」持反對意見就是最終的答案。可他們表面上卻說這屬於「個人隱私」,不足為外人道也。不錯,官員擁有財產總量等基本情況,是包含了所謂的個人隱私。但在公權力行使的過程中,官員的個人信息就自然具有了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意義。所以,在公共利益高於個人隱私的大前提下,為保障公權力的合法使用,官員的某些個人財產信息就不該有任何不接受公眾的監督和制約的理由!

記者為此還專訪了大陸著名反腐問題專家、清華大學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據他介紹,早在1994年,《財產收入申報法》就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只是「當時由於技術手段無法滿足要求等種種原因」沒有繼續下去。1995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要求縣處級幹部每年報告兩次收入狀況,每半年報告一次,交到組織部門或者指定部門,但這些內容不公開。「還是起不到社會監督的作用。」「再說,收入跟財產還是兩碼事。」

2001年6月15日,中紀委、中組部聯合發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進一步要求高級幹部申報家庭財產。但由於缺乏信息公開的辦法,財產申報制度難以落實。是啊,關起門來反腐,就像胡老大發明的「保鮮膜」,表面上看起來很光鮮,內裡早已爛得不行了。

雖然王全傑代表這個「陽光法案」議案很切合實際,而且一旦實施,將很快奏效。但卻難入共匪的「匪眼」,因為它知道,手下的這群「鼠輩」看重的就是「個人隱私」不被侵犯,要是真讓他們晾晾家底,無異於與虎謀皮,不「暴動」才怪。況且,最上邊的那幾個「大頭」也不乾淨,一個個都富得流油流到國外去了。如若不然,下面的人敢那麼放肆嗎?

總之,如果實施「陽光法案」,怕「老爺」們造反,不實施呢,又怕積重難返,人民起來革命。這就是共匪的兩難選擇!那麼,身處漫漫黑暗的大陸同胞們需要「陽光」嗎?究竟我們需要怎樣選擇呢?我想,不言自明吧。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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