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如何界定對未成年人體罰
作父母的都知道,孩子不聽話就需要管教,但是管教到什麼程度,才不會對孩子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呢?美國法律在這方面又是如何界定的呢?*體罰孩子過頭招致法律麻煩*
中國有一句俗話說:棍棒底下出孝子。很多中國人認為,打是疼,罵是愛,孩子不打不成才,要讓孩子有出息,就必須嚴加管教,如果孩子調皮搗蛋、行為叛逆,家長可以對孩子施以家法,包括體罰在內。
一些中國人移居美國後,繼續把這種文化觀念運用在自己的家中,但是,他們沒有想到,在美國體罰孩子過了頭有可能招致法律上的麻煩,例如有些家長因為體罰孩子被抓起來,更嚴重的,連孩子的撫養權都被剝奪了。未成年孩子指的是年齡在18歲以下仍然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在各個方面都需要父母的撫養和支持的青少年。
*兩起體罰兒童的案例*
《紐約時報》曾經報導說,紐約市皇后區一位華裔婦女因為8歲的兒子沒做作業就用掃把打他,打得孩子身上青一塊,紫一塊。學校老師看到後,就向紐約市兒童服務管理局舉報了這個情況。
美國法律規定,政府相關部門要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和忽視,同時確保父母或法律監護人照顧好孩子,不讓孩子們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學校老師、社會工作者或醫生一旦發現兒童受到虐待,必須向政府相關部門舉報。如若不然,他們自己就有可能受到輕罪的指控。
紐約市皇后區那位華裔婦女毆打兒子的事被老師舉報後,警察當天晚上就來到這位婦女的家中,把她的三個孩子全部帶走,並送交兒童收養機構。這位華裔母親不僅要忍受和孩子分離的痛苦,還要花錢請律師幫她到法庭上去奪回孩子的撫養權。
這種消息會令很多華裔父母震驚和恐慌,因為他們當中很多人從小就受到父母類似的管教,因此很自然就以同樣的方式教管自己的孩子,並不覺得這麼做有何不妥。
設在紐約的「亞裔美國人兒童和家庭同盟」的執行主任傑西卡.李(Jessica Lee)說:「美國很多亞裔移民不瞭解政府相關部門有權對他們進行審查,瞭解他們是不是好父母以及是否盡到作父母的責任。如果有必要,政府相關部門有權把父母告上法庭,甚至把孩子從他們身邊帶走。」
*美國人也因體罰孩子招致法律上的麻煩*
不僅僅是亞裔移民,就連很多美國人也因對孩子使用體罰而招致法律上的麻煩。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教授多納德.迪凱特(Donald Duquette)講述了他所知道的一起案子。
他說:「幾年前,一位母親因為孩子淘氣而用柳樹條打了他的後背,之後,她受到虐待孩子的指控並且被送上法庭。她在法庭上申辯說,我在另一個郡居住的時候,體罰孩子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審訊的法官對她說,你在原來那個郡也許可以這麼做,但是在這個郡不行,因為這個郡不允許父母使用任何物體打孩子。他說,用手拍打孩子也許還說得過去,但是用柳樹條打孩子是不允許的。」
迪凱特教授說,這個案子說明,由於人們對體罰孩子的認識不同,不同的法官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判決。不過,需要指出的是,美國媒體報導和宣傳有時過份強調兒童的權利,因此很多父母在管教自己的孩子時往往手足無措。
*法律允許體罰孩子嗎?*
美國法是從英國普通法逐步演變而來的,因此它承襲了英國法的很多內容。美國最初的法律規定,孩子是父母的財產,父母對自己的孩子有絕對的控制權。
美國在歷史上很長一段時期內,父母體罰孩子的情況非常普遍,有時發生兒童受虐待的情況。但是,20世紀70年代以後,虐待兒童的問題開始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美國上下開展了對虐待和忽視兒童的可疑情況進行舉報運動,法庭對舉報的案件也努力做出回應。
另外,聯邦的「兒童虐待防止和治療法」還提供了一些基本的指導方針。這個法律對虐待和忽視兒童的行為做出解釋,成為各州制定相關法律的基礎。儘管如此,大多數州的法律依然允許父母使用合理的、及時的體罰來管教孩子。
*合理的體罰管教是允許的*
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教授羅賓.威爾遜(Robin Wilson)指出,以俄亥俄州為例,雖然該州法律規定任何人不能有意對家庭成員造成身體傷害,但是對孩子合理的體罰管教是允許的。
威爾遜教授說:「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判決說,俄亥俄州制定這個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家庭暴力造成的身體傷害,但是並沒有禁止家長對孩子實施適當的、合理的管教。在人們的觀念中,體罰對孩子的培養教育是必要的,只要家長使用的體罰合情合理,而且不造成大的身體傷害,那麼他們就不會遇到麻煩,這麼做在法律上允許的。」
*法律允許的範圍*
但是,體罰孩子和虐待孩子之間有什麼不同呢?哪種程度上的體罰才是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之內呢?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教授威爾遜指出,在這個問題上,各州的法律各有不同。她說,有些州的法律規定,合理的體罰是允許的,即使對孩子造成一些傷害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其它一些州的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給孩子造成終身傷殘,這種體罰是絕不允許的。
威爾遜教授說:「例如,華盛頓州的法律說,雖然體罰孩子不算違法,但是以下幾種行為問題嚴重,例如,扔孩子、踢孩子、用火燒或用刀傷害孩子、用握緊的拳頭打孩子或者用致命的武器威脅孩子,這些行為是不允許的。華盛頓州的法律規定,如果父母因上述行為被告到法庭上,他們必須向法庭證明他們這麼管教孩子是有合理的理由的。」
*虐待兒童罪*
耶魯大學心理學教授愛德華.齊格勒( Edward Zigler)認為,在體罰孩子和虐待孩子之間很難劃清界限。
他說:「美國每年有大約三千個孩子因受到虐待而死亡。很多時候,父母一開始只是想管教一下孩子。但是,因為孩子實在太不聽話了,下手太重,孩子受到傷害,這就構成了虐待兒童罪。」
*避免法律麻煩*
您也許會問,父母如何做到既不觸犯法律,又有效地管教自己的孩子呢?「亞裔美國人兒童和家庭同盟」的執行主任傑西卡.李認為,雖然美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說不許打孩子,但是究竟哪種體罰不構成虐待孩子,不同的法官會做出不同的解釋。
傑西卡.李說:「為了保險起見,父母應該努力尋找其它的途徑,而不是通過打孩子來管教他們,這樣可以避免很多法律上的麻煩。父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使用像皮帶,鞋子或者棍子這樣的物體來打孩子,更不能把孩子打得傷痕纍纍。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父母幾乎毫無例外地會被指責虐待兒童。」
總之,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的法律,但是對於父母可以施以多大程度的體罰來管教孩子,美國並沒有統一的聯邦法律,往往由各州自己來定,而且各州的法律規定也都不盡相同。另外,由於不同法官對這個問題的觀念和認識不同,究竟哪種體罰是恰當的,以及什麼程度的體罰構成虐待兒童行為,不同的法官可能會做出不同的解釋和判決。
*父母管教孩子的權利和兒童的權利*
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教授迪凱特指出,就目前情況來看,美國法律似乎更傾向於父母的管教權。
他說:「美國法律在很多方面都非常重視兒童的利益,例如法律規定必須對兒童被虐待或可能被虐待的情況進行舉報。案子提到法庭之後,兒童也有權請律師為他們的利益申辯。但是,公平地說,美國法律更傾向於父母管教孩子的權利。」
印第安納波利斯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教授戴維.奧倫特利克爾(David Orentlicher)也持類似的觀點。
他說:「美國法律只有在情況極為嚴重時才會對父母實施制裁。法庭判決說,只有在對孩子造成的身體傷害的危險急劇增加時,法庭才會介入。因此,法律為父母使用體罰提供了很大的迴旋餘地。只有在孩子嚴重受傷,例如骨頭被打斷或身體被燒傷的情況下,父母才會遇到法律上的麻煩。如果沒有達到上述程度,父母使用體罰來管教自己的孩子通常是允許的。」
節目一開始時,我們介紹了一位華裔母親因為打孩子過了頭而失去撫養孩子的權利。這個案件讓人覺得,美國法律似乎更強調兒童的權利,而對父母體罰孩子的懲處非常嚴厲。但是,我們採訪的專家卻指出,和許多歐洲國家,特別是和明文禁止體罰的瑞典相比,美國的做法更傾向於父母管教孩子的權力。實際情況是,是否應該通過體罰來管教孩子,以及這是不是一種有效的管教方式等,一直是引起人們爭議的問題。
*禁止體罰三歲或三歲以下兒童?*
前不久,加州議會的一項議案就在全美引起了不小的波動。舊金山灣區民主黨女議員利伯(Sally Lieber)2007年1月22日在州議會正式提案,要求嚴格禁止對三歲或三歲以下的兒童進行體罰,違者可能判處監禁一年或罰款一千美元。
這個提案提出後,很多父母表示強烈反對。一些保守派和強調家庭觀念的組織對這一議案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他們指出,將體罰孩子刑事化,體現了政府是一個專橫的「保姆」政府。
面對強大的壓力,利伯議員不得不對議案進行修改。她提出,父母打孩子的屁股,即使造成一定的傷害,在加州仍將屬於合法。但是,用皮帶、鞭子或棍子打幼小的兒童是不允許的,父母可以因為上述行為受到起訴或被判刑等。
*政府如何保護兒童利益*
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教授威爾遜說,在這個問題上,美國政府往往扮演家長的角色,它關心未成年孩子的利益,努力保護他們免受傷害。
威爾遜教授說:「政府往往以家長自居,介入出現問題的家庭。對有些人來說,政府這麼做可能是在破壞這些家庭的隱私權。但是,政府認為這麼做是在保護孩子。例如,如果一個孩子受到身體上的傷害、或者有可能受到身體上的傷害、政府可以以保護孩子免受傷害為由把孩子帶走,也可以對有問題的家庭進行監督。如果父母傷害了孩子,政府會提出讓父母‘自願’接受心理治療。」
印第安納波利斯印第安納大學法學院教授奧倫特利克爾強調指出,實際情況是,美國法律把政府的介入與父母管教孩子的權力加以平衡。
奧倫特利克爾教授說:「一方面,我們讓父母自己決定如何教養孩子,而不是聽任政府指手劃腳。另一方面,我們也確保父母不濫用管教孩子的權力。由於孩子年紀還小,尚不成熟,假設父母濫用他們手中的權力,那麼政府就會出面保護孩子。」
*美國的兒童福利體系*
目前,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兒童福利體系。州政府有關部門有義務對兒童受虐待和忽視的舉報進行調查、為有問題的家庭提供服務,並且為從親生父母身邊帶走的孩子提供領養家庭。
另外,各州青少年法庭也會對涉及未成年孩子的案件進行裁決。法庭根據某一指控來決定是否要把孩子從父母身邊帶走,或乾脆終止父母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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