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許你代表我

前幾天參加一個研討會,開幕式上,東家該講話的人士全講過了,接下來是應邀與會的客人某上去講話,內容自然是表示感謝和祝賀------這很應該。可是他的開頭語,「代表應邀參加這次研討會的同志」云云,讓我至今不舒服,甚至感到惱火。

    你憑什麼「代表這些與會的同志?他們是口頭推舉你了,還是投票同意你了?你的代表資格從哪裡來的?你是怎麼搞到這個代表權的?代表某某豈是紅口白牙渾說的?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就咧咧地代表人家,這是侵權,這是非法,這是侵犯他意志!

    這次研討會,東家做的什麼都好,我都滿意,惟獨安排這個「代表」發言讓我不滿。我絕不是說這位先生資格不夠,不配作代表,而是這代表的產生不合法。他既然代表大家發言,總得徵詢大家的同意,「重大的事情讓人民知道」,而不能會議的組織者一商量,甚至一捏古,叫誰代表誰代表。如果是這樣,他是代表組織者發言,而不是代表應邀的與會者發言。會議組織者不哼不哈就把其他應邀與會者的權利拱手送人,這也是一種非法行為。

    有人會說,這件太微不足道,根本夠不到法的問題。這件事的確不大。我不管事大小,我只關注這種做法本身。這種做法可以做小事,也可以做大事;做大事時違大法,做小事時違小法----------至少違背法的精神。凡是違背法的精神的事,大的固然應該嚴肅對待,小的卻也不可等閑視之。

    有人可能這樣說,這類事兒實在太普遍了,如果這也叫違法,那違法的人和事也太多了。的確很多,稍加留心,隨時隨地可見,你常常被人「代表」,被人侵權,更多的時候是你被別人「代表」了,侵權了,卻根本不知道,或者根本不以為是被侵權。中央電視臺的不少主持人天天「代表」全國的電視觀眾謝這個、謝那個。全國的電視觀眾什麼時候以何種形式或程序賦予他們行使這一代表權的?誰能從法理的角度回答這個問題?

    封建時候不說了,因為那個時候根本就不說代表人民,而是說「牧民」。就說民國以來吧,最不能合法代表人民意願的人莫過於袁世凱了,可是袁世凱代表人民說話的時候誰都趕不上他神聖,他不知羞恥。民初第一次國會選舉,國民黨一黨得392席,親袁的共和、民主、統一三黨才得223席。國民黨黨魁宋教仁十分牛氣,內閣總理馬上就要當上了,於是去向袁大總統面辭農林總長。你猜袁世凱怎麼說?「我代表四萬萬人挽留你!」這個無恥之徒,你憑什麼「代表」四萬萬人?宋教仁是個有名的「議會迷」,可他的回答並不是太「一回」(即法的精神或程序),「我代表四萬萬人拒絕你的挽留!」天哪,你那392席都是什麼人等選出來的,居然大言敢稱「代表四萬萬」?民國初年的人似乎人人都敢冒用四萬萬人的名義,連張東蓀勸梁啟超注意保重身體都說過這種話。

    近一個世紀過去了,可是中國人這種不符合法的精神的「代表」現象仍然十分普遍,有時我恨不得起訴到海牙國際法庭去。主權是老大!國際法庭肯定不敢問國內的事,可是國內誰也不把這事當成一回事,如之奈何?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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