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女大學生致胡錦濤的血淚控訴信

胡主席您好:

我叫劉小蘭,是一名在校大學生,我的家庭因政府濫用職權,已經到了家破人亡的境地,當嚴重侵害百姓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時。一個沒有關係,沒有權利,沒有金錢的弱勢群體,又被政府下令要"看死盯牢,嚴加監控,不准上訪。"那麼冤民們的合法權利到底由誰來保護?國家的政策,若不能真正得到落實,有法不依,政令不暢,又怎能取信於民?如果中央真有執法為民的堅定信念,就請高度關注這起事關南陽數萬百姓生死存亡的驚天大案吧!

一、基本案情

南陽肉食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肉食),從1995年靠紅頭文件開道、政府宣傳誘導,累計吸收群眾存款8.6億元。到99年底數億資金被揮賄一空。造成11653戶群眾,2.02億元存款無法兌付。導致無數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這起由政府直接批准、支持的社會融資、涉及受害人之多,時間之長,金額之巨,後果之慘,均為全國罕見,這是一起最為典型的官商勾結,坑國騙民的特大腐敗案。但案發至今五年,黑洞蓋子仍未揭開。數萬百姓在流淚、在期盼……

二、紅頭文件開綠燈 官商勾結坑百姓

肉食原是王鴻潤一家的個體企業,投入資金寥寥無幾,97年市政府為搞"政績"工程,親自和淨土庵村委等四家鄉、村組織協調,分別和肉食簽訂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合夥協議,並共同制訂了《公司章程》。98年4月市工商局根據環城審計師事務所的虛假驗資報告,變更肉食註冊資本為4095萬元,並給換發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王鴻潤一家總攬公司大權,所有雇工全是來去不定的農民計時工,所謂內部職工全是騙人的。

為(撈)"政績",市、區、鄉三級政府爭為這個有名無實的公司批文融資(實屬濫用職權)。

95年4月環城鄉政府下發(環企字[1995]10號)文件批示:"為搞活經濟,同意你公司再吸取一部分股金","實行資金不擔風險,定期定額分紅……","對新股東發給入股證明"。

97年8月市政府下發(宛政股字[1997]16號)文件批示:"原則同意公司章程","為支持企業發展,對原形成的優先股仍作股本,但股息不能高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97年9月,宛城區政府(宛區改[1997]23號)文批示:"採取擴股辦法解決流資問題是一個好辦法,同意你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增加擴股,直接融資,充實企業資本金。"肉食給儲戶出據的存單上又特別註明:"定期定額入股分紅不擔風險辦法,是根據公司章程和上級批文特製訂此憑證。"三個紅頭文件為肉食的融資活動大開綠燈,否則,肉食決不敢擅自向社會融資,群眾也更不敢把血汗錢存入肉食,對這個因果關係,已是個不爭的事實。政府的批文既是對肉食融資的行政許可,又是對儲戶資金安全的信用和承諾。如果說:肉食的融資活動確屬非法的話,其過錯責任應由批准的行政機關承擔。若給群眾的存款造成損失,也應由政府依法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有權必有責,侵權要賠償,政府機關絕沒有不講誠信的特權。

對三個紅頭文件所涉及到幾個關鍵詞,現有必要作以說明:

(1)"優先股"實際上與銀行的存款性質無異,它承諾"資金不擔風險,定期定額分紅"這個"紅"字就是雙方約定的利率,它表明無論借貸方盈利或虧損都要按此利率向出借人還本付息。

(2)"內部擴股"完全是個騙人的晃子,因為肉食僱用的全是些貧困不堪,忙來閑走的農民計時工,這些人根本沒有能力存入資金。

(3)"原則同意肉食公司章程":該章程是經市政府親自修訂、規範過的正式文件。章程明確規定:"優先股發給記名股東證","優先股按固定比率計息","公司發生虧損時,應向優先股支付本息"。

(4)"原形成的2700萬元優先股,仍作公司股本"。事實上這2700萬元優先股就是環城鄉批文所留下的產物、這充分說明市政府對環城鄉政府的集資文件是清楚和認可的。

政府不僅對肉食的融資活動大開綠燈,而且為誘導群眾積極向肉食存款,還大肆宣傳肉食是什麼"明星企業"、"稅利大戶"、"龍頭企業"、"河南百強"……。市委、政府授予的各種錦旗、獎牌、枚不勝數,鼓吹假典型的新聞、圖片佈滿宛城,現場會接連不斷,參觀團層出不窮,一時間肉食的"輝煌業績"聲震中原,響遍全國。也正是在政府如此大肆宣傳誤導下,群眾才信以為真,上當受騙的。

三、頑固對抗中央令 要案不察反慫恿

98年8月中央247號令要求取締一切非法金融活動,然而南陽市政府對肉食的"非法融資"活動,不僅不予清理、取締,反而更加大了支持的力度,在247號令發布的同一天,《南陽日報》以整版套紅大字標題刊登了"祝賀南陽肉食出口創匯再次突破千萬美元大關"的政府賀電。緊接著又連續載文鼓吹:"肉食是南陽第一創匯大戶"、"河南百強企業"……。接著市委、市府又迫不及待的給肉食大門口掛上"南陽市重點保護單位"和"南陽市十佳功勛企業"兩塊大匾牌。99年7月30日和8月2日,在上訪群眾的一片哭叫聲中《南陽日報》、《南陽晚報》又分別刊登題為:"企業有困難,政府來幫助"的騙人文章,聲稱肉食的困難是暫時的,在政府的支持下,決不會讓群眾的存款受損失……。如果當時政府能執行中央247號令,立即制止肉食吸儲活動,就決不會出現今天這樣的惡果了。

四、數億資金揮賄盡 貪官發財民喊冤

王鴻潤一家,拿著儲戶的血汗錢,大肆揮攉行賄,款爺派頭十足,××機關,××賓館建大樓,搞慶典,他都慷慨贊助,逢年過節一車又一車的肉食禮品孝敬上司,高檔手機送人無數,進賭場,住賓館一擲千金,訂製"鴻潤牌"手錶上千塊,賄贈各級領導,親朋好友,購買數部豪華汽車,專供腐敗官員遊山玩水……。王鴻潤被捕前在移民賓館回答儲戶質詢時曾坦言:"肉食的營業執照、各種榮譽、招牌、獎狀、獎盃、人大代表……"哪樣都是高價買到的,老會計王書林有本帳記得清清楚楚……(這個專用於行賄的黑帳本,被原市委書記孫蘭卿隱藏起來了)。王妻張翠榮在法庭上也曾哭訴說:"如果讓我說實話,我就把幾億錢的去向全說出來……。"當時被審判長立即制止了。至今肉食兩億多元去向不明的資金,無人過問,無人清查,這實在令人不可思議。

五、強迫破產留隱患 清資爭吃"唐僧肉"

99年8月,在上訪群眾的一片哭天叫地聲中,政府工作組進駐肉食後,公開貼出了還款公告,聲稱:"在政府的支持、關懷下,群眾的存款決不讓損失,並承諾五年內分批全部清還儲戶存款"。不料該還款公告墨跡未乾,政府就宣布:"肉食非法集資,後果自負,政府批文不予承擔任何責任"。接著又把王鴻潤一家抓進監獄,肉食全部資產交公安機關處理,由此所暴露出來的一切問題,令人無法理解。

1、從理論上講:肉食的融資行為是否非法,應由人民銀行認定,政府為什麼要越權行政?企業是否該破產,應由法院審理,政府為啥要把該由法院管轄的工作,強交公安機關處理呢?

2、從客觀上講:肉食的融資活動,自始至終都存在著政府行為,一切問題都是由政府批准,直接操縱,直接協調,直接運作的結果。事事由政府過問,件件與政府有關。現在怎能把自己的責任全部推給肉食呢?政府還要不要一點誠信?要不要一點形象?講不講一點法制呢?

3、昨天被政府授予的"功勛企業"、"重點保護單位",今天就突然變成了"非法集資"的罪人;昨天是稅利大戶得金獎,今天是"坑國害民坐牢房",這同一種行為,同一個政府,怎能出爾反爾,怎能向社會交待呢?

4、肉食吸收群眾的數億存款,不知去向,政府為啥始終不讓深挖問題,徹查腐敗,追回髒款,償還儲戶呢?

5、價值伍千多萬元的南陽冷庫,是在政府的行政干預下讓肉食購買兼併的,手續完備,產權明晰,現在市委又強行讓它從肉食的資產中剝離出去,這不是直接損害了儲戶的合法權益嗎?

6、俄羅斯欠的2仟多萬元外債,政府長期不去追討,若拖成呆帳,應當由誰負責?

7、淨土庵村委等四家法人股東,共計投入1395萬元入股資產,為啥不讓作為清償範圍處理呢?

8、鎮平趙灣豬場、牛場價值拾余萬元的辦公設備全被當地派出所強行拉走無償使用,對此政府又為啥不予過問呢?

9、專案組接管肉食後,辦公樓上的所有設備、門窗等物品全部不翼而飛,庫存的40餘噸凍餃放壞扔掉,肉食招待所外租一年多時間,租金去向不明……。這一切問題,至今為啥沒人過問呢?

10、肉食被查封的設備,特別是幾部高檔轎車,長期被人佔為已有,無償使用,政府為啥又不去追究呢?

11、某些官員在肉食的巨額存款,或公款私存(有的已利用職權強行取走)對此類問題,政府是否也該認真清查一下呢?

12、驗資局、審計師事務所故意向有關單位提供虛假驗資報告,導致嚴重後果,對這種瀆職行為是否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呢?

對以上情況,政府到底該怎樣向社會交待?怎樣向社會解釋?怎樣讓百姓理解政府,使人心服口服?

六、公訴拒絕附帶民事請求 兩院枉法扔掉關鍵證據

2001年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時,群眾請求附帶民事部分,公訴人說:"我們是按上級意見辦的,你們找法院去吧!"法院董院長說:"您的請求雖合法,但法院是根據檢察院起訴書審理的,檢察院不起訴,法院無法審理。"……就這樣把群眾的合理要求推之一邊。

開庭時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聽眾大為震驚,檢察院競把直接影響本案定性的最重要、量關鍵的有效證據"政府的三個紅頭文件"全部迴避了,為此,被告又大呼冤枉,一再審辯說:"肉食融資全部是按政府的三個批准文件執行的,檢察院為啥扔掉三個文件?"律師和旁聽群眾也都異口同聲的質問,當時,理屈詞窮的公訴人竟說:"什麼三個文件,誰見過?"這時人們都把自己帶去的政府批文複印件提交法庭,在鐵的事實面前,檢法兩院也只得當庭宣讀三個批文,並予以確認。然而,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在法院作出的判決書中競又一次把三個批文全部迴避了,這又給人們留下一個難以解釋的問號,人們在問,法律的天平啊?是誰迫使你如此頃斜?您的遵嚴又到哪裡去了?

七、上訪群眾全被"看死盯牢" 南陽百姓揮淚盼青天

已下臺的原市委書記孫蘭卿,是弄虛作假,操縱肉食集資的總後臺,對群眾的上訪恨的要死,怕的要命,一次孫面對數百跪地哭訴的上訪群眾,霸氣十足的吼叫"……政府雖有批文,但沒強迫你們去肉食存款,再鬧就讓公安抓人。"不久孫蘭卿指示公安把上訪群眾王金林、宋金麗等七人抓進監獄,接著又下令群眾一律不准上訪,凡幹部、職工上訪的全部下崗。案發後,孫還指令公安機關逼迫儲戶承認是自願參與集資的,一切按孫的要求提供證言,絕對不準提及政府批文一事。然後簽字劃押、存入檔案,以便掩蓋真像,矇騙上級,為其開脫罪責。

為活命的群眾,多次冒著坐牢的危險,進京上訪,但一次又一次的被政府截回。特別是2003年元月7日,三百多名上訪群眾,再次赴京上訪,被政府攔截在新鄉火車站,導致184次列車被逼停車近十個小時,在新鄉大批公安人員的配合下,像對待罪犯一樣把冤民們全部趕下火車、遣反南陽,唐全友、水書義等四人被抓進監獄。隨後,市委、政府又聯合下發(宛信領[2003]23號)文件,批示:對肉食儲戶"要看死盯牢,嚴加控制,不准上訪"。哪個單位,哪個鄉村有上訪者,主要領導要被免去職務……。為此,所有儲戶均受到單位監控,失去人身自由,不少人還受到公安機關的傳詢。以上行為就是中央提出的"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市委、政府在南陽的"實踐"。群眾不理解,國家信訪局到底是為誰設立的,又為誰服務的?

群眾去中央反映冤情,是否違法?

綜上所述,本案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完全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政府行為,一句話,肉食的集資活動,始終都是在政府的批准、支持、協調、干預下運作的。因此,儲戶和政府存在著一個明顯的利害關係,確切的說:是原告和被告的關係,因此,讓被告自己作裁判,去處理此案,顯然不妥。為此,南陽百姓特向上級提出以下四條要求,望上級任意採納其中一條,認真處理,為南陽冤民伸張正義吧!

(1)請求中央派員親赴南陽深入群眾,調查取證,依法處理。千萬不可聽信官方的虛假匯報,以假亂真。

(2)由上級主持召開一次聽證會,把問題全部擺在桌面上,讓上級領導、新聞媒體、社會各界真正瞭解案情內幕,以便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判。界定責任,公正處理。

(3)為排除地方黨、政干擾,把本案交省高院或由最高法院指定異地法院公開審理,依法判決。

(4)由中央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調查組,立案徹查,搞清本案的事實真像,及2億多元巨資的確切去向,嚴懲腐敗,追回髒款,取信於民。

上述請求,是否可行,望中央領導酌情處理!

切 切 為 盼

南陽肉食集團受害群眾

簽名:
李士峰 高金栓 丁玉清 崔付龍 丁玉玲 劉 傑 強 霞 薛振亮 宋憲雲
二OO六年六月十八日

臨終前的血淚控訴

這一幕幕血淋淋的人間慘劇
敬請上級調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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