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第一女巨貪顧慧娟一案已於近日作出終審裁定。甘肅省電力公司原財務處處長顧慧娟被判處無期徒刑。顧慧娟一案共累計造成3.6億元損失,她是中共建政以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嫌貪污數額最大的女貪官。
據中新社報導,甘肅省高級法院判決對甘肅省電力公司原財務處處長顧慧娟顧慧娟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的價值1544.73萬元人民幣的贓款贓物及股權、債權返還被害單位。
顧慧娟現年59歲,1992年11月任甘肅省電力公司財務處處長、副總會計師,2002年7月退休。因該案於2004年4月15日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在法庭上,顧慧娟態度強硬地稱自己無罪,其辯護律師也以公訴機關指控顧慧娟部分犯罪事實不請、證據不足為由,為顧慧娟作了「疑罪從無」的辯護。
此前《蘭州晚報》有報導指出,事件源於1997年7月8日,靖遠電廠要求顧慧娟歸還被借用的630萬元資金。此時,由於被借用資金尚在股市經營中,顧慧娟便從電力公司財務處的互助金賬戶內,給靖遠電廠撥款四百萬元歸還被其挪用的上述款項。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賬戶被作銷戶處理,而四百萬元被顧慧娟侵吞。
靖遠電廠主管生產和財務的副廠長李某於1998年3月向顧慧娟匯報該廠小金庫還有850萬元資金,顧慧娟讓其上繳電力公司。1998年3月5日,李某讓該廠財務科工作人員開具轉帳支票一張,收款人一欄按顧的要求未填寫。顧慧娟收票後未將該款入電力公司財務賬戶,而是轉入證券公司進行股票交易。1998年2月,顧慧娟在離任財務處處長崗位轉任副總會計師之際,憑藉權力地位非法侵吞上述公款,且在辦理交接離任手續至2002年7月退休繼續隱瞞真相。2003年其又書面稱該款已「用於主業上不能處理但又必須解決的業務」。
除侵吞公款外,顧慧娟也有受賄行為,在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北京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簡稱中創公司)在蘭融資時,該公司駐蘭機構西北聯絡處通過時任電力公司財務處處長的顧慧娟與該財務處協議存款11筆,數額共計8255萬元。1998年2月至5月間,中創公司西北聯絡處為感謝顧慧娟,以存款獎勵的名義分四次給顧慧娟38.6萬餘元,顧慧娟收受後將款全部打入自己在某銀行的「一卡通」賬戶據為己有。上述存款尚有1818萬餘元無法收回。
在庭上,檢方還指出顧慧娟有挪用公款行為,1996年9月12日、1997年3月3日,顧慧娟以借款為名,先後安排靖遠電廠向「海南銀通國庫券再投資受益券」賬戶電匯公款300萬元和330萬元,委託時任某銀行三亞分行行長張某進行個人股票交易。後張某依顧安排,將上述款項及此前還交其炒股的款匯入珠海陳某賬戶。此後,靖遠電廠索要上述款項時,顧慧娟分別於1997年5月5日,指使陳某從珠海某公司匯入靖遠電廠兩百萬元,於同年7月8日從電力公司財務處的互助金賬戶內支出四百萬元撥付靖遠電廠,於同年9月30日從某證券公司海口某部電匯靖遠電廠三十萬元予以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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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新社報導,甘肅省高級法院判決對甘肅省電力公司原財務處處長顧慧娟顧慧娟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的價值1544.73萬元人民幣的贓款贓物及股權、債權返還被害單位。
顧慧娟現年59歲,1992年11月任甘肅省電力公司財務處處長、副總會計師,2002年7月退休。因該案於2004年4月15日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在法庭上,顧慧娟態度強硬地稱自己無罪,其辯護律師也以公訴機關指控顧慧娟部分犯罪事實不請、證據不足為由,為顧慧娟作了「疑罪從無」的辯護。
此前《蘭州晚報》有報導指出,事件源於1997年7月8日,靖遠電廠要求顧慧娟歸還被借用的630萬元資金。此時,由於被借用資金尚在股市經營中,顧慧娟便從電力公司財務處的互助金賬戶內,給靖遠電廠撥款四百萬元歸還被其挪用的上述款項。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賬戶被作銷戶處理,而四百萬元被顧慧娟侵吞。
靖遠電廠主管生產和財務的副廠長李某於1998年3月向顧慧娟匯報該廠小金庫還有850萬元資金,顧慧娟讓其上繳電力公司。1998年3月5日,李某讓該廠財務科工作人員開具轉帳支票一張,收款人一欄按顧的要求未填寫。顧慧娟收票後未將該款入電力公司財務賬戶,而是轉入證券公司進行股票交易。1998年2月,顧慧娟在離任財務處處長崗位轉任副總會計師之際,憑藉權力地位非法侵吞上述公款,且在辦理交接離任手續至2002年7月退休繼續隱瞞真相。2003年其又書面稱該款已「用於主業上不能處理但又必須解決的業務」。
除侵吞公款外,顧慧娟也有受賄行為,在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北京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簡稱中創公司)在蘭融資時,該公司駐蘭機構西北聯絡處通過時任電力公司財務處處長的顧慧娟與該財務處協議存款11筆,數額共計8255萬元。1998年2月至5月間,中創公司西北聯絡處為感謝顧慧娟,以存款獎勵的名義分四次給顧慧娟38.6萬餘元,顧慧娟收受後將款全部打入自己在某銀行的「一卡通」賬戶據為己有。上述存款尚有1818萬餘元無法收回。
在庭上,檢方還指出顧慧娟有挪用公款行為,1996年9月12日、1997年3月3日,顧慧娟以借款為名,先後安排靖遠電廠向「海南銀通國庫券再投資受益券」賬戶電匯公款300萬元和330萬元,委託時任某銀行三亞分行行長張某進行個人股票交易。後張某依顧安排,將上述款項及此前還交其炒股的款匯入珠海陳某賬戶。此後,靖遠電廠索要上述款項時,顧慧娟分別於1997年5月5日,指使陳某從珠海某公司匯入靖遠電廠兩百萬元,於同年7月8日從電力公司財務處的互助金賬戶內支出四百萬元撥付靖遠電廠,於同年9月30日從某證券公司海口某部電匯靖遠電廠三十萬元予以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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