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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執行移民居住規定 不夠居住年限不能入境

 2007-01-23 19:2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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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世界日報消息,一名來自臺灣的少女因在加拿大未住滿移民部所要求的永久居民居住加國時限而被取消了移民資格,此事先後上訴到移民法庭和聯邦法庭,但都被駁回。本地華人移民顧問認為,政府在實施有關移民資格的政策方面,有比以往更嚴格的趨向,華人移民應注意。

來自臺灣的賴姓女孩在八歲那年 (1996 年)隨父母來加移民,他們全家人在入境報到 12 天後,就返回臺灣。2002 年,女孩 15歲時,再次回到加拿大,希望進入本地的高中就讀,而她父母則始終留在臺灣生活和工作。女孩在機場入境時,卻被告之她的移民資格已經被取消了。

移民部稱,雖然在這幾年間,女孩曾來過幾次加拿大,但她未能滿足永久居民在入境報到後的五年內,須在加拿大住滿二年的要求。此事後來轉到移民法庭,儘管女孩出具了包括母親健康欠佳、需要她陪伴等資料,以求說明她無法在加拿大居住實情有可原,但是移民法庭的法官不予採信。

賴姓少女不服,再將此案上訴到聯邦法庭,最近的判決結果出來了,仍是無法挽回其失去的移民資格。

移民顧問林達敏認為,這件事反映出移民部對永久居民在加拿大住滿規定時間,有嚴格執行的趨勢。他表示,以往加拿大有法例規定,對未滿 14 歲的子女在居住加拿大時間的問題上可網開一面,這是考慮到小孩因無獨立能力。一旦孩子成長了,如果其自己決定回來加拿大生活,法律可適當予以寬免。但是,自新的移民法實施後,此對孩子的寬免正在消失。

林達敏指出,華人移民在入境報到後,返回原居住地的人不少,有些人存有僥倖心理,認為政府在執行有關政策時,不會那麼嚴。但目前的情況並非如此。

據瞭解,移民部主要透過機場及申辦楓葉卡兩個方面來查閱永久居民是否住滿規定時間的情況,一旦發現有人違規,移民部就會取消該人士的移民資格,並將此案交到移民法庭解決。

林達敏說,移民部對未在加住滿規定時間的永久居民處理上還是有彈性。事實上,移民部會瞭解永久居民未在加國住滿的原因是什麼。林達敏表示,永久居民在加拿大未住滿規定時間,若是出自經濟的原因,包括因找不到工作而返原住地,一般是得不到移民部的寬免的,因為移民部在原則上認為,永久居民在申辦移民時,已經出具了文件資料證明自己移民後可以在加拿大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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