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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副廳級海歸:貪污侵吞國有資產5300餘萬元 

 2006-12-18 13:4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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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侵吞國有資產5300餘萬元 湖南一副廳級幹部「落馬」

  一個訪美學者的「經濟犯罪系統工程」

  吳芬清,一位昔日的訪美學者,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就發表過專業論文《國有資產私有化》。然而,正是這樣一個在自己專業經濟領域裡有所建樹的人,最後卻利用自己的優勢建起了一個技術含量極高的「經濟犯罪系統工程」。

  他曾任湖南省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東方大酒店副董事長、總經理等,湖南省金環進出口總公司總經濟師(副廳級),因涉嫌貪污、侵吞國有資產,撈取個人非法所得,近日被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2006年1月16日,媒體就報導了湖南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辦地廳級幹部17人,湖南省金環進出口總公司原總經濟師吳芬清名列其中。2005年9月,湖南省紀委將「吳芬清」案移送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經過一年多時間的剝繭抽絲,檢方辦案人員發現,吳芬清涉案資金之巨、犯罪事實之觸目驚心,實屬罕見。

  偽造工資表 瘋狂斂財

  偽造工資表,假他人名義冒領工資,成為吳芬清鯨吞錢財的第一招。

  據長沙市芙蓉區檢察院調查表明:1994年4月至2005年2月,吳芬清擔任國有企業湖南東方招商大廈公司(對外又稱「東方大酒店」)副董事長、總經理。在此期間,吳指使招商大廈財務人員,以員工名義偽造其親屬或他人名字造入工資表領取工資,共冒領工資114萬餘元,用於其個人揮霍。

  成立合作企業假出資真退款 「曲線」侵吞國有資產

  與偽造工資表,假他人名義冒領工資相比,吳芬清玩假出資真退款的招數,貪污資金99萬餘元,則讓檢察人員「領教」了他玩空手道的厲害。

  據辦案單位偵查瞭解,1995年3月1日,湖南省招商局直屬國有企業湖南省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正式託管經營招商大廈。吳芬清作為湖南省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兼任了招商大廈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

  同年6月,經湖南省招商局批准,湖南省外商投資服務中心與馬王堆鄉、美國環太平洋(集團)公司共同簽訂了招商大廈中外合作合同,成立中外合作湖南招商大廈有限公司。該合同約定:美環公司出資30萬美元。

  然而,外商美環公司無實際出資,於是吳芬清玩起了假出資真退款的招數,貪污公款。他安排人員偽造了美環公司印章和美環公司法人代表肖鏡如印章,開立了銀行賬號。印章和銀行賬號均由自己控制產。

  1997年10月,在美環公司沒有出資的情況下,吳芬清以退還外商投資款30萬美元的名義,從招商大廈,賬號上將人民幣257萬餘元轉至自己控制的假美環公司銀行賬號上。其後吳又通過幾次轉賬、做假賬的方式將該筆款項進行沖抵,貪污了其中的99萬餘元資金。

  利用職權

  貪污巨額營業收入

  據檢察人員說:「1997年7月,吳芬清以岳父、母親、妻子的名義,成立長沙市美東經貿有限公司,成為他將國有資產變成私人財產的工具。」

  「與此同時,湖南省外經貿委與湖南省美東對外經濟貿易服務中心(1997年7月3 日,湖南省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更名為湖南省美東對外經濟貿易服務中心)簽訂了集體承包合同。1997年7月23日,吳芬清為達到非法佔有國有資產的目的,套印了湖南省外經貿委領導簽字的集體合同,偽造了一份個人承包合同,該合同修改了原集體承包合同的利潤分配方式,改為由吳芬清自主分配。就這樣,吳芬清將財權牢牢地抓在手裡,為自己的貪污大開方便之門。」

  在擔任招商大廈總經理職務期間,吳芬清利用自己掌管財權的職務便利,採取營業收入截留不入賬的手段,將招商大廈1207萬元營業收入截留,據為己有。

  他將「國有資產私有化」的程序是:將招商大廈1207萬元以市美東公司和美環公司法人代表肖鏡如的名義出資的方法,投入到新東方大酒店
裝修。在截留款1207萬元中, 612萬元是以肖鏡如的名義, 595萬元是以市美東公司的名義。而事實上,新東方大酒店系吳芬清實際控制的私人企業。

  此外,他還通過肖鏡如於1999年認識「張氏浮盤」專利所有人張鳳球,三人合作成立了湖南東方張浮盤開發有限公司。在合作過程中,吳芬清指使魏金貴將招商大廈營業款170餘萬元截留,將其中的50萬元轉入該公司的私人賬上侵吞。

  僅上述兩項,吳芬清共貪污1257萬元。

  將一年多時間用於指揮、偵破吳芬清案的長沙市芙蓉區檢察院主管副檢察長李傳良說: 「作為一名訪美學者,吳在經濟犯罪領域的‘理論水平’和‘手段’不可謂不高,其犯罪事實讓人嘆為觀止,他建立了一個技術含量非常高的‘經濟犯罪系統工程 ’。而這個工程並非高深莫測,簡而言之,他就是先建立自己的私人企業,然後利用職權便利把國有資產通過不同的途徑轉入這些私人企業,非法據為己有。」

  千餘萬國有資產瞬間流失

  「在1997年至2004年間,吳芬清在修建招商大廈培訓樓的過程中可謂機關算盡,通過成立空殼公司、偽造投資協議、公證等多種手段,將這幢大廈從國有資產變成私人財產。」李傳良認為這是吳‘技術含量’最高的犯罪行為。

  1997年,馬王堆鄉與省美東服務中心協商後,決定由馬王堆鄉出土地,省美東服務中心出資,在東方大酒店旁的空地上興建招商大廈培訓樓,與原酒店建築連為一體,建成後按投入分配產權。

  1997年7月,早有預謀的吳芬清打起了這幢大樓的主意。他將省美東服務中心所得的財政撥款參股到自己虛假註冊成立的市美東公司。並通過偽造投資協議書、借款協議書、稽查報告等法律文件的方式,利用自己同時擔任多家企業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條件,簽定市美東公司與招商大廈關於培訓樓的託管承包經營協議,由市美東公司收取託管費。

  此後,吳又將省美東服務中心經營的招商大廈投入的培訓樓建設資金1551萬餘元、土地轉讓費104萬元全部抵扣給私營的市美東公司,使湖南省外經貿委立項的由財政撥款和招商大廈營業款興建的公有的湖南省外經貿委培訓樓成為市美東公司所有,將培訓樓完全據為己有。

  僅此一項,吳芬清侵吞國有資產就達1655萬元之巨。

  非法所得數目驚人

  吳芬清不僅涉嫌貪污3165.9萬元人民幣,同時經偵查部門偵查認定,其獲取的非法所得共計2177萬元人民幣,2.45萬美元。

  據長沙市芙蓉區檢察院調查,僅新東方大酒店投入
裝修一項,吳芬清取得的非法所得就高達1354萬元。起訴意見書裡說,新東方大酒店開業時間為2002年10月,由於新東方大酒店系吳芬清實際控制的私人企業,非國有企業,因此, 新東方大酒店營業後形成的利潤屬於非法所得。經檢察院查證:新東方大酒店裝修投入及固定資產投入金額共計2561萬元。其中在2002年10月之前投入1207萬元,該項投入為吳貪污的國有資金;2002年10月之後投入1354萬元,該項投入雖然由吳芬清和招商大廈的營業收入截留構成,但已無法分清,檢察院認定為吳芬清非法所得。

  市美東公司投資20萬元,系新東方大酒店2002年10月之後入賬,為非法所得。

  美環公司股份9.67萬美元,經查證系吳芬清貪污61.6萬元人民幣後購買了7.42萬美元的本息合計,因此, 2.45萬美元系非法所得。

  湖南東方張氏浮盤開發有限公司收入共計139萬元,其中截留招商大廈營業款50萬元,騙取國家創新基金和技術改造項目補助、貼息資金89萬元。89萬元系非法所得。

  此外,新東方大酒店在永州陽明山投資款的643萬元為新東方大酒店產生的利潤再投入;2006年8月20日,檢察機關偵查到新東方大酒店公司賬戶內的47萬元也系新東方大酒店產生的利潤;扣押張自然24萬元人民幣,經查賬也為新東方大酒店產生的利潤的截留款,這些款項檢察機關均認定為吳芬清的非法所得。

  目前,本案已由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移交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報將繼續對此案予以密切關注。

  吳芬清人生軌跡

  吳芬清,男,漢族,53歲,湖南省東安縣人,研究生學歷。

  1972年至1975年,任湖南省東安縣公社教師;

  1975年9月至1977年8月,在省林業學校學習;

  1977年8月至1992年7月期間,先後在韶山特區、團省委、省人大辦公廳、省旅遊局工作;

  1992年至1994年3月期間,在美國康州大學做訪問學者;

  1994年4月至2005年4月期間,任湖南省招商局直屬國有企業湖南省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法人代表、總經理(正處級);

  1995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間,擔任湖南東方招商大廈公司(對外稱東方大酒店)副董事長、總經理;

  2000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湖南省金環進出口總公司總經濟師(副廳級)。

  2005年9月30日,吳芬清涉嫌貪污一案,經湖南省紀委移送省檢察院,同日省檢察院將該案交長沙市檢察院辦理。當日,長沙市檢察院以貪污罪對吳芬清立案偵查,並決定對吳芬清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1日,長沙市公安局對其執行刑事拘留。長沙市檢察院將該案交芙蓉區檢察院辦理。

  2005年10月14日,經芙蓉區檢察院決定,並由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對其執行逮捕。

  2006年5月8日,芙蓉區檢察院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吳芬清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其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006年10月8日,此案被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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