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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長向社會賣警察 向警察賣官帽

 2006-11-13 14:0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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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日,安徽宿州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建華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王建華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根據此前司法機關的指控,儘管王建華的履歷沒有傳奇色彩,但相對於當地官員升遷來說,他卻創造了火箭速度。

  1995年10月,王建華從武警宿州支隊轉業後即任靈璧縣政法委綜治辦副主任。1997年1月,被直接調入靈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任大隊長。幾年時間,王建華通過其創造的交警部門「大魚吃小魚」,聚斂了大量錢財。即便是就任靈璧縣公安局副局長後,王建華仍然抓住交警大隊大權不放,親自兼任大隊長。

  有了錢,王建華的仕途便一帆風順。在當地官員升遷當中,王建華創造了火箭速度——三年三個台階:縣公安局副局長,縣公安局政委兼黨委副書記,縣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王建華的斂財手段不只是「吃交警」、「賣警察」。

  在靈璧縣街頭,有很多這樣的「警察」,他們雖然身穿警服,但是警服上沒有警號,兜裡也沒有工作證。交警大隊有正式交警50多人,而這種沒有警號的「警察」卻近200人。除一部分是合同制民警外,更多的是從社會上招的臨時工——「協警」。

  2001年7月和10月,退伍軍人吳某為了能安置到靈璧縣公安局工作,兩次送給王建華1.2萬元。1個月後,吳某被安置到交警大隊上班。吳某為了表示感謝,從2002年春節至2005年春節的7個節日,又7次送給王建華1.4萬元。2005年8月下旬,就在王建華出事前,吳某還到王的辦公室裡送給王梅花牌手錶一塊。

  在檢察機關起訴書中,王建華因賣「警察」而收受賄賂25次,共計15.7萬餘元。

  王建華在任公安局長期間,還收受民警為職務、職級晉升而送賄賂19.7萬元。王建華基本上都滿足了送錢者的要求。

  靈璧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馮廟中隊隊長陳某,為在刑警中隊合併後能留任或到派出所任職,先後3次送給王建華計9000元。在王建華的提議下,2003年2月份,陳被調到黃灣派出所主持工作。

  2001年中秋節、2002年春節和中秋節,王建華先後3次收受靈璧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教導員湯某1萬元。在王建華的推薦下,2003年1月,湯某被任命為省公安廳皖北警犬訓練基地主任兼縣急救站(公安醫院)負責人。

  這些人如願以償後,逢年過節,都要向王建華進貢。前面提到的湯某,先後9次送給王建華4.2萬元。這些買官者中有借錢的,有借高利貸的,還有索賄受賄的。

  21個派出所頭頭14個是買來的

  法院認定,靈璧縣公安局下轄21個派出所(分局),因向王建華行賄而當上派出所長或分局局長的就有14人,為此,王建華80餘次受賄、索賄24萬餘元。

  這些花錢買來的派出所長,成了王建華的錢袋子,王建華不僅向他們索要靈璧奇石、手機,就是買個燈具、茶几、床上用品,也都是打一個電話讓他們來付錢。

  這樣的交警大隊,許多人都想進來。一般縣交警大隊只有三五個領導職位,而靈璧縣交警大隊居然有8名副大隊長,另外還有3位班子成員,全省最多。從大隊長到副大隊長,全是買來的官,只要給夠錢,王建華想提拔誰就提拔誰。

  張某原在靈璧縣公安局下面的一個派出所當所長,為了能調回縣城,並弄個實惠一點的職務,2002年10月的一天,送給王建華兩萬元,直接提出想進城干交警大隊的大隊長。王建華笑了笑:「好,有的是機會!」在王的推薦下,2003年1月,張某被任命為靈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張某為了表示感謝,至2005年的4個節日前,又先後4次送給王建華計2.1萬元。

  王建華的司機兼著交警大隊勞動服務公司經理。這個公司專管收停車費、照相錢,交警大隊管不著。光照相一項每年幾十萬元收入。這些錢花到哪兒去了,誰也不清楚。

  向基層民警賣回城指標 向建築公司賣工程

  到鄉下派出所工作比較辛苦,有些人不想下基層;而有些人又想從基層調回縣城。這樣一來,王建華又多了一條生財之道。僅此一項,起訴書指控王建華收受13.5萬元和部分物品。

  2001年6月中旬的一天,楊疃派出所民警湯某為能調回縣城工作,送給王建華2000元和一件T恤衫,王建華答應幫忙。最終,湯某被任命為巡警大隊民警。

  2003年春節前,尹集派出所民警田某為了能調回縣城工作,給王建華送了3000元。同年11月份,王建華提議把田某調回縣城,安排在交警大隊車管所工作。第二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田某的丈夫——在刑警尹集中隊擔任副隊長的馬某,為了也能調回縣城,給王建華送了4000元。

  王建華任局長期間,靈璧縣公安局先後蓋起兩座辦公大樓——交警大隊辦公樓和110指揮中心。在靈璧縣城,這兩座樓都屬最高建築,氣勢不凡。就在第二座大樓建起來沒多久,王建華倒下了。

  2002年6月,安徽盛世置業公司與靈璧縣公安局簽訂了110指揮中心大樓等工程代建合同。為了與王建華搞好關係,該公司總經理李某給王建華兩次共送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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