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新規:房產繼承都將按3%全額徵稅

受贈房屋若再出售,個稅、營業稅征管更嚴格

目前在二手房買賣中開始流行的通過「無償贈與」方式逃避交稅的做法,今後將難以為繼。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無償贈與的減免稅提出了嚴格要求。

繼承須按3%交契稅

《通知》明確,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

而國家稅務總局此前的規定是,對於《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時,不徵收契稅;對於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則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因此,從《通知》的規定看,今後不論是否法定繼承人,其受贈的房產都要徵收契稅。目前,房屋贈與按該房屋市場價的3%徵收契稅。以一套現值30萬元的房子為例,過去子女繼承免征契稅,今後就得交納9000元契稅。

再轉手營業稅如何算時間

受贈房屋後,若再轉手,要不要徵收營業稅?這涉及到是否符合「滿五年免征營業稅」的問題。因此,首先取決於如何計算「購房時間」。

《通知》將無償贈與行為區分為兩類,並對以此獲得的住房的「購房時間」加以區分。

第一類是一般贈與行為,包括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係、直系親屬贈與;第二類是其他無償贈與行為。

對於以遺囑、繼承等第一類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購房時間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其購房時間按發生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而對於以其他無償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購房時間確定為發生受贈行為後,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

很明顯,對於非遺囑、繼承等的「其他無償贈與行為」來說,購房時間將會「從新計算」。如果房產受贈不滿「五年」就轉手,那麼,繳納營業稅將不可避免。

再轉手須按20%徵個稅

受贈房屋後,若再轉手,個人所得稅怎麼算?能否像以前那樣,採取「核定徵收」的方式,按房屋價值的1%繳交?

《通知》明確,受贈人再次轉讓該項房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受贈房產,在計徵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採取「核定徵收」(按房屋估值1%計征)的方式,必須嚴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據實徵收」。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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