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路:罪名不是秘密,執法不能違法
—抗議北京市公安局對高智晟案件的違法操作
北京市公安局8月15日拘捕高智晟律師,至今沒有公布具體的罪名,高的律師也不能會見他。北京市公安局的理由是高的案件涉及國家機密。但是,即便高案真的涉及國家機密,但罪名總不是機密吧?如何連罪名都不公開公布呢?
高智晟在2006年8月15日被拘捕的時候,高的姐姐家裡有人在場,執法人員居然沒有宣布辦案單位及自己的身份,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以至於高的姐姐都不知道自己的弟弟是被黑社會綁架還是被警察逮捕。海外輿論甚至於誤認為是山東警方所為。
高被拘捕三天後,新華社才在海外發表英文稿,稱高智晟因違法犯罪被拘留審查。至於違什麼法,犯什麼罪,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還是司法拘留,一概語焉不詳。執法應該嚴謹,泱泱中華,堂堂首都公安機關,何以在海外搞這種文字遊戲糊弄國際社會?
然後是大批警察進駐高家,24小時監控高智晟的太太和兩個未成年孩子。高已被帶走,高的住所是公民的合法住宅,有什麼理由和根據非法侵入、長期盤踞?
在國內外輿論的強烈譴責下,警察是從高家撤出了,但是對高家家人的監控一點都沒有減輕,難道高的太太和兩個孩子都成了犯罪嫌疑人?
請律師是任何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即可聘請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聘請律師,辦案機關有義務告知當事人這項權利。但是,高智晟家人聘請的莫少平律師居然的長達40天不能與辦案單位接洽上,至今不能獲得一份書面的法律文書,更不用說會見高律師了。
高律師被拘捕以後,他的家人立即被切斷了所有跟社會的聯繫,我們居然看不到任何一份拘傳、拘留、監視居住、逮捕等等法律文書,據說高的妻子耿和女士獲得的也只是一個口頭的逮捕通知。
據說高智晟律師涉嫌違法犯罪,北京司法當局將依法對他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我們來看看它們是如何依法的吧。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筆者在上述所列的所有事實證明,北京市公安局沒有執行上述法律中的任何一條,與其說它在代表國家執行法律,不如說它在踐踏國家的法律!
我們不知道高智晟律師觸犯了什麼法律,構成何種犯罪,至少在法律上,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他還是個無罪的公民。但是我們可以說,北京市公安局構成嚴重違法,卻是鐵的事實!它不但違反了程序法,而且根據它的公安人員長期侵入公民住宅,長期對無辜的公民如高太太和兩個孩子非法監禁,還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和非法拘禁罪!
根據國際司法慣例和我國的刑事司法理論與實踐,程序非法,所取得的證據無效,即在法律上沒有任何證明力。這叫「毒樹之果不可食」,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不管本案事實如何,高智晟律師都應該被宣判無罪!因為對他的偵查過程在程序上從頭至尾都嚴重違背了法律的規定!
西方有句法諺:法官應當知法,國王(國家)不能為非。意思是說,國王(國家)作為法律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不能自己違法!如果國王(國家)可以違法操作,構陷臣民(公民),則國家法制的大廈將徹底崩塌,國王(國家)又何以自存?
我要奉勸北京司法當局,不要說高案是全世界輿論眾目睽睽的大案,即使是一個普通的小案子,你們也要謹慎地敲響手中的法槌,因為站在被告席上的不僅僅有高智晟,還有我們的司法制度。
2006年10月7日於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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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