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為一名律師,近日到位於朝陽區人民法院溫榆河法庭院內的刑庭閱卷並複印相關案卷材料,書記員帶我到法庭指定的地方複印後,要求我到內勤處交費,內勤確定複印(A4規格)的頁數為350頁後冷冷地說:「每張1元,共350元」,我付費後說:「請開發票或收據一張」,內勤狠狠地說:「我們不是營業單位,這裡複印只收費,但從不開具發票或收據」。我只好帶著疑惑無奈地離開法庭。
在回來的路上,我一直琢磨著這個內勤的「強盜邏輯」:(1)一般正規的複印收費為每張(A4規格)0.1元到0.3元,所謂不是營業單位的法庭卻收取比營業單位高達幾倍的複印費;(2)既然不是營業單位,那麼到底是誰賦予這個法庭私自定價(每張1元)、收費權;(3)刑事案卷材料頗多,以每一件需複印200頁,每天接待律師十人計算的話,該法庭的複印日收入為2000元,月收入為60000元,年收入為720000元,這巨額費用到哪裡去了?在沒有任何記帳的情況下怎麼監督這些巨額費用的開支?(4)如果內勤私自佔為已有或內部幾個人私分的話,應該以貪污論處;(5)在當今社會,我們在大街上補一雙破鞋都可以索取收費憑證,法庭是一個嚴肅的地方、講法治的地方,怎麼還不如路邊的鞋攤?(6)在指定的地方、按指定的價格要求他人接受服務並在收取費用後不出具發票或收據,是一種索取行為;(7)司法機關收費胡來,辦案會不會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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