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廳偶遇政法委書記,竟被殺人滅口
河南省洛陽市吉利區28歲的男青年李建廠,生前系吉利區吉利鄉司法所工作人員,於2005年5月12日下午,在吉利區冶戌市場「星之夢」歌舞廳三樓,被舞廳老闆張同慶及打手打暈後拋下,次日凌晨5:20在醫院身亡,屍體在停屍房至今一年多未火化。
命案發生後,因洛陽市吉利區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和復議後仍不立案導致上訪,至今又近1年餘,歷經公安、檢察2個系統的3級6個機關、部門的門檻,4次權威法醫鑑定,其中三次中蒙上陰影誤導案情複雜化,受害家屬含冤奔波、歷盡艱辛,雖然盼到2006年元月洛陽市人民檢察院主持公道,依法給吉利公安分局下達了《通知立案書》,但是公安依舊違法頂住不立案,導致重大疑點至今不能排除。
一、案發基本經過:
2005年5月12日,李建廠隨鄉綜治主任李向前在冶戌市場安排工作並午飯後,被吉利區冶戌村委人員郭西寧帶到冶戌市場「星之夢」歌舞廳內乘涼休息,等李向前回單位開會後再回來繼續檢查工作。郭西寧在歌廳走廊碰到他原來在保安公司熟人張延磊(系歌廳老闆張同慶侄兒),郭就介紹李建廠來到張延磊所在的的包間。包間內還有有有張國寧和李勝利,正在吃午飯,郭張分別介紹後,郭離去。四人席間就略有點話不投機,恰又也不知是誰不慎把玻璃茶几碰碎,值班人員通知老闆張同慶來處理此事,老闆聞風趕到,同來有吉利區科委副局長張正先、老闆司機張勇敢,所帶打手張勇敢、李衛東、張光輝見到嘟囔幾句的李勝利不問青紅皂白暴打一頓,這時張延磊辯說不是他熟人李勝利打碎茶几而是李建廠,而李不承認,老闆就讓四人到三層樓的洗衣水房商量怎樣賠償。
協商中,由於二張和歌廳老闆是同村,張延磊原來就曾是該歌廳的保安,李勝利與張國寧是戰友,所以都不約而同地叫李建廠賠,自然商量未果,老闆就讓張延磊、張國寧、李勝利走出水房,安排到另外房間,唯獨把李建廠一人留下,此外水房裡另有張正先和打手張勇敢、宋青少、李衛東共6人在場。張延磊在水房首先與李建廠發生口角和撕打,李建廠在被張同慶及打手毆打之後,從三樓窗戶拋下,活活摔死。事發後,公安機關不僅採信全部凶手的證言,而且竟誣李建廠因賠不起歌廳價值200元的茶几才「跳樓」自殺。命案至今仍不立案,本案無辜受害人冤沉海底,凶手被有意遣散後逍遙法外。
冶戌市場「星之夢」歌舞廳老闆張同慶,系北陳建安建築公司經理,資產達數千萬元,有錢有勢。當地政府官員、公安分局領導等都對他有參股經營。「星之夢」歌舞廳開業已有十餘年,常年雇佣打手六七名,另有當地公安撐腰,歷次整頓中從未停業,風光耀人,更常有人在此被毆打且不了了之的現象。張在建築行業包工程,張常年採取強攬強包,其它建築公司也不敢言,惟恐遭到報復,為吉利區一霸。這個舞廳還是警察保安、政府官員的賭窩,涉嫌有當地公安、巡警等黨政機關人員介入,案發時歌廳裡的就有人打牌,加上死者從部隊復員到鄉里,正好初步瞭解和主管該地的綜合治理等等,所以,為摀住該黑窩,只有摀住該命案。
二、案件明顯疑點:
2005年5月13日早晨5:30左右,洛陽市公安局刑偵技術研究所副所長王獻民來到醫院進行屍體初檢,刑事技術鑑定書做出的屍檢,明顯掩蓋事實真相,避重就輕,與屍體傷情有明顯不符。結論為死者系無外力墜樓,不屬於刑事案件。吉利公安分局於5月28日給受害家屬下達了洛吉公不立字[2005]03號《不予立案通知書》。6月7日,吉利公安分局下達洛公復字[2005]01號《復議決定書》:維持原決定。
受害家屬為昭示真相,出資由河南科技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做出鑑定書,竟與公安機關鑑定有天壤之別:死者頭頂偏右部,有一鋼珠槍射擊的傷口,是唯一的出血口,受害家人詢問公安分局法醫,竟然不知,沒有發現。經河科大屍檢挖出了一個鋼珠。死者渾身傷有三十餘處,胸部及左臂有鋼砂槍射擊跡象,這種怪傷如何形成;左右手食指根部均有很難致傷的傷口,公安鑑定書沒有記載;公安機關法醫竟對傷情有10多處沒有檢出,21處有差異,用心何在?令人瞠目結舌。當地群眾紛紛議論公安局屍檢瀆職、有意包庇。
受害家屬對命案尖銳提出一系列疑點,公安機關無法解釋:
1、舞廳一個區區茶几在喝酒時被打碎,價值不過200多元,尚且不能確定是誰打碎的,並不能確定是受害人所為,所以,受害人是一個年僅28歲的退伍青年,有個滿意的工作單位。為人憨厚正直,從不多事,結婚剛滿一年,妻子是教師,每月收入兩千多元。受害人有家裡非常疼愛他的父母,家庭和睦,當天又是去自己熟悉的工作基層等。一個好端端正常心理的人,怎麼會有門不走而輕生自殺呢。
2、歌廳老闆張同慶帶人專門趕來歌廳處理「茶几事件」,其中還有區科技局長張正先、張勇敢、張光輝、魏新旺、宋三、李衛東等七人。不僅張同慶趕到舞廳就揚言:也不在吉利區打聽打聽,誰敢來我舞廳鬧事;而且,張勇敢等人到舞廳後,不分青紅皂白揮拳見人就打,首先群毆李勝利。後來,這幫職業凶手經過同村、同事、朋友層層「關係歸類」和簡單「篩選」後,即留下唯一「行凶目標」受害人,下來,豈能善罷甘休?!
3、先出水房(案發現場)的張延磊、張國寧、李勝利三人雖被安排到其他包間休息,但張延磊是在包間的門口站著,應該聽到吵架聲和打人聲,因他在該舞廳當過保安,應該知道如何處理受害人李建廠的。況且張在水房已經與李建廠發生過口角和撕打,與李建廠的對立情緒嚴重。儘管如此,這二張一李的證言也充分說明,該三人被有意支走離開,接下來必然有事情發生,現場只有老闆和貼身打手,但公安連這三個避重就輕的證言都不採用,而直接採用最後現場的「凶手證言」。
4、案發近一年,有關機關、部門口口聲聲說是受害人自己跳樓,究竟有哪個證人目擊了「自己跳樓」,究竟有何證據證明此說?
5、受害人最後的生存空間就是三樓洗衣房,而洗衣房內最後見證真相的恰恰全部是歌廳老闆和凶手、打手,他們就是專門來施暴的,決不是來「行善」的,他們的謊言怎麼能作為受害人的「自墜證據」?
6、受害人屍體傷情和現場痕跡證據,可以清晰告訴人們一個合理的情況:一米八多身高的受害人,在職業凶手突然圍毆倒面地後,被人抬起雙腿往窗外扔,受害人雙手抓住凶手不松,凶手將受害人雙腿扔出窗外後,便又用群腳猛往窗外踹受害人週身各處,不僅導致受害人身體渾身傷痕、青紫,而且亂腳也劃察到白牆上留下察痕;這突然、瞬間強制力造成受害人大部身體出窗外後,受害人出於求生本能,用手緊緊摳住內牆,以使自己身體不墜落下去,但是,這時頭、面部和雙手恰又暴露在凶手正面,立即又遭到職業殺手用鋼珠槍往頭部射擊,用高壓電極向手背和眼眶的擊打,神經麻木,使受害人立即失去呼救能力,隨後墜地。
7、受害人落地位置:頭向樓牆,與樓牆呈丁字型,頭部與牆距離2、23米。沒有外力,沒有實驗,如何能證明「自墜」能出現這種狀態?
8、5月13日法醫王獻民對受害人屍檢時,連受害人頭部的包紮紗布都沒取下,如何能真實檢出頭部傷情?如何不涉嫌包庇?
9、受害人身上竟出現40多處傷,顯然在1--2秒中落地時,不可能全部形成如此多的傷痕,所以,法醫如果要真正為了破案、抓凶,屍檢就必須區分出察傷和打傷,這是常識,但是,法醫有意抹殺了這個區別,為什麼?
10、受害人頭部有2個鋼珠的孔形傷,其中一個孔內有鋼珠,是被第二次屍檢的河南科技大學的鑑定人員發現的。鋼珠孔附近在被當初的屍體整理人員理髮時發現,怕影響傷口原狀,留的頭髮根稍微長於別處。該傷孔附近有血跡,當時理髮人給檢察機關出具過證言。令人氣憤的是,市公安局的法醫鑑定人員王顯民竟說鋼珠是受害人墜樓後,受害人家屬自己往屍體頭部打入的,受害人要該證據,卻絲毫沒有。
11、受害人屍體正面,左測胸腹表面與靠近該部位的手臂附近表面,有一團較為集中類似散彈擊中的明顯痕跡,有十多個孔痕。這個現狀,與頭上發現的鋼珠有充分合理聯想的理論空間。該疑點未排除。
12、受害人2個手背的食指附近,都有間隔平均約一厘米左右的針孔狀傷痕,面部也有這種傷孔2個。傷的形成類似微型電警棒或制式雙電極擊打所致。該疑點未排除。
13、受害人從3層樓房南窗落下,落距僅十米多,單純從三樓墜下,地面是水泥平面,即使經過燈箱廣告頂部光滑鐵皮刮撞,也不可能人體上下前後都有骨折,多處重傷,以及大面積的離奇傷痕。物體由上而下的時間約為1--2秒,但如此之快的速度,決不可能在週身上下左右形成30多處不同類型的傷痕。該系列疑點未排除。
14、現場窗臺內側牆上有多道手扒的剎痕,符合的恰恰是拒跳和求生的邏輯。為什麼沒有任何文書對此進行邏輯分析和實驗、鑑定?
15、案發舞廳的老闆張同慶是個爆發戶,擁有建築公司和舞廳,資產達數千萬元,有錢有勢。據說當地公安分局、政府官員等都對他有參股經營,舞廳開業十餘年來有當地公安、巡警撐腰,從未停過業,政府官員、公安、巡警等領導常來此吃喝打牌、稱兄道弟,常年雇佣打手六七名,世人皆知。案發後當地群眾都知道舞廳老闆心狠手辣、背景複雜,故人人畏懼,不敢實言作證,惟恐遭到報復。現場的張延磊從小在村裡就是個有名的潑皮,在家膽敢打自己父親。案發時在舞廳與老闆張同慶是叔侄相稱,僅憑李勝利一人之言,就不分青紅皂白強行往受害人身上推砸茶几的責任,並首先在水房動手毆打受害人,給後來慘案製造者指導方向,也給同村的張國寧、張同慶獻媚之態表現的淋漓盡致,無疑是本案案情的重要推波助瀾著。事發趕到現場的吉利區政府官員張正先,屬於吉利區有名的[混混]幹部,是非不分、唯勢而從、有錢乃娘。這次敢親臨現場、不懼風險、電話催賬,案後沒有實話,其中必有隱情。
16、受害人前頭部顱骨凹陷,最重,有可能是頭部首先著地形成,但是腦後部不是首先著地部位,卻出現一鋼珠在內的怪傷。至今沒有合理的解釋。
17、據說,目前找到最先喊有人跳樓的是該歌舞廳的工作人員魏某,其他舞廳工作人員也都是清一色的[你們那夥計跳樓]的口徑。但是,魏某是聽服務員小雪告訴他的,而小雪說告訴魏是[掉]下去。這[掉]與[跳]一字之差,足以使案件[變性]。
18、隨著案件拖延,議論愈多。據說,受害人[墜樓]前,最後接觸的,是幾個舞廳打手和老闆帶來的打手,這幾個打手基本上都是外地人,案發後全部藏匿。
19、舞廳老闆為吉利區一霸,仗著背後政府、公安,膽大妄為,在案發後公然給手下打手交代說[我沒來過],但被他人揭發出來,後公安專門詢問中雖被迫供認。我們要問:老闆作為主要嫌疑人,為什麼要對公安機關撒謊?
三、阻力和保護傘
受害家屬無奈申請區檢察院和市檢察院,兩院也很重視於,於05年8月10日,區、市、省三家檢察院技術處一行12人,根據當事人的不斷申請,由家屬出資來現場作屍檢。在第二天現場屍檢期間,省技術處副處長表態這是明顯的刑事案件,區檢領導根據現場法醫的判斷,當即也不讓我再出相關屍檢費用了,因為明顯的刑事案件不能叫受害人出資。該案件從開始,其他有些司法機關就遭到不明的巨大壓力,受害人家屬直到2個月後的10月28日去省裡要鑑定結果時,有關人員面有難色,在受害方反覆追問下,道出頭上有壓力的苦衷。當時受害人父親和二弟到省檢察院後,副處長對我說:「老李,我給你做的屍檢結果你肯定不滿意。」我說: 「你公公正正給我結果,我為啥不滿意?」他說:「我不給你出結果你少堵牆,我要是給你出結果你多堵牆。」我說:「你是河南省最高權威機關,如果你設牆,我只有上北京告你。」最後他說:「老李,我頭上的壓力實在太大呀。」
屍檢在河南省檢察院受阻後,受害家人只有靠公安系統大接防尋找清官:十餘次上訪河南省公安廳,三次見到廳領導:一次李建中副廳長接訪看了照片材料,聽了死者父親講述案情之後,義憤填膺,當場表態,並在我上訪表上簽字──省刑偵局、監督處、技術處三家聯合調查,結果月餘未至;二次又去,省廳陳書記接訪,當場表態──下個禮拜就去。當天其父回來後夜十點,犯罪嫌疑人竟親自到受害人家門前放鞭炮(壹萬頭)瘋狂逞威;三次再去省廳,是楊副廳長當場表態──按照李副廳長的安排執行。最終數月未來吉利調查。
在《人民日報》2005年第269期內參和《河南電視臺》法制4頻道的輿論監督下,以及檢察機關根據多次醫檢和收集到的眾多無法排除他殺或外力墜樓的疑點、材料(包括2個鋼珠彈孔等疑點),洛陽市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給吉利公安分局下達了《通知立案書》,但公安機關未在法定期限15天內無條件立案,並繼續堅持過去的陳詞濫調說:受害人死亡屬無外力墜樓、理髮人又出證言說當時理髮時沒見孔旁有血跡等,以毫無根據的可笑理由,拖延立案,而對一系列案件常識性案件疑點,繼續放棄法定的偵察職責。洛陽市檢察院偵查監督處長給洛陽市公安刑偵隊聯繫後,刑偵隊說到年底了你們不敢給我們下立案通知,如果現在下通知,年底肯定破不了,否則洛陽市公安局今年在全省將是命案未破的典型市局。當時刑偵隊領導也給市檢察院技術處領導商量,請求辦案期間利用檢察院的測謊儀助破案等措施。2006年1月13日,洛陽市檢察院給吉利公安分局下達了立案通知書,可是在2006年1月22日,吉利公安分局給市檢察院匯報一個不立案的理由,老調重彈說「李建廠頭上鑲嵌的鋼珠沒有生前進入頭皮的依據。
李建廠在無外力的作用下墜樓。」拒不立案。2006年元月24日,洛陽市公安局又讓河南省廳技術處王某來屍檢鑑定,給吉利公安分局原先慌報給檢察院的理由套上了合法外衣(屍檢前先定調子說死後頭部才進入鋼子)。在凶手保護傘的壓力下,洛陽市檢察院在2006年初,被迫先後把主管李建廠案件的人員調出偵察監督處,分別發配到外地和開發區,剩餘人員心有餘悸地對受害父親說:「老李我們已經做到仁至義盡,公安不立案,只有你自己去上層領導機關追查他們的違法行為吧。」難怪近期有群眾向受害方反映,2005年6--7月之間,該案發舞廳老闆張同慶有個同村人張川因賣黃碟光碟被區公安局查獲,為擺平此事,張川之父張朝,出面在當地高檔一流的寶緣大酒店請張同慶,托張到公安說情。
事後有人說張朝:張同慶自己舞廳的命案還洗不清哩,找他能中?張朝肯定地說人家那早擺平了,給坡底30萬,給公安局10萬,一共40萬。受害者父親在北京流浪上訪期間,找到人民日報一名記者,該記者認識洛陽市公安局長和政法委書周宗良,就用辦公室電話給周宗良打了電話,詢問案件情況,我在旁邊聽到周給記者說:「李建廠頭上鋼珠是他家屬做假案,身上的傷痕是家屬轉移屍體後做的假傷,你千萬不要聽他家屬的謊言,我給吉利區的舞廳老闆又不認識,也不是給他辦事,你不要對李建廠的家屬辦任何採訪報導,以後重謝。」周宗良這次鬼話只是想掩蓋他和張同慶的官黑關係。事實是:周宗良2001年在新安縣任縣委書記期間,鐵門水泥廠在擴建家屬樓時,他指名讓吉利區張同慶去鐵門水泥廠施工建樓,他們的關係非同一般。就用不認識一句話能擺脫周和張的官黑句結的關係嗎。受害家屬上訪一來,隨著同情人越來越多,許多真相陸續浮出水面,阻礙李建廠冤案不能立案的主要是河南執法機關兩個高官造成的──省政法委書記張世軍、洛陽市政法委書記周宗民。這倆關係狼狽為奸,在張世軍任洛陽市長時,周宗民任孟津縣縣長;張到濮陽任書記,周在新安縣任縣委書記;張任河南省政法委書記,周任洛陽市政法委書記。兩個行政幹部都任執法機關主管,卻是踐踏法律的法盲,更有金錢在河南上下勾結創造全國相當聞名的刑事冤案和上訪大省。河南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沒有張世軍這個保護傘的干預,決不會作出違背良心、為冤民表過態而又失言的反覆無常的工作態度。
特別是洛陽檢察院、洛陽市吉利公安分局和洛陽市法醫王獻民,如不是周宗良這個保護傘的干預,市檢察院也不會把調查李建廠案件的領導和案件負責人分另調離檢察院。吉利公安分局沒有周宗良的撐腰,也不敢明目張膽的胡作非為弄虛作假,竟敢把死者的CT片造個假片來糊弄老百姓,現在假CT片還在我們手中,一旦有機會會讓真相大白天下。根據李建廠冤案始未經過,已經不少人知道是具有數千萬資產的吉利區建築公司老闆張同慶、吉利公安分局貪官和洛陽市政法委書記周宗良協同河南省政法委書記張世軍,金錢挂帥,壓制中層幹部不能伸張正義為冤案昭雪。吉利公安分局在周宗良的受意下弄虛作假,卻漏洞百出,明明白白的殺人刑事案件硬說是李建廠自殺。
當得知周宗良說死者頭上鑲嵌的鋼珠是家屬打進去的後,家屬再次強烈要求立案追究,立即查清真相,可公安系統從分局到公安部只有人問沒人講理沒有管。據知情人透漏,李建廠出事當天,周宗良(正)在吉利區顯之夢舞廳現場(涉嫌參賭等),可能被李建廠無意發現後指使殺人。所以,因是高官指使殺人,吉利公安分局兩任分局長都不敢立案。
老百姓上訪已到終點站,已是傾家蕩產,再告天天無路,告地地無門。清平世界朗朗乾坤,走過執法機關從下到上四個級別,八個機關門檻,四次法醫鑑定,除洛陽市檢察院主持公道並被打擊報復外,竟無一個機關嚴肅執法公正辦案。再次呼籲海內外正義力量,為命案冤魂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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