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貪官「手下留情 官官相護」(多圖)

 

貪官很難嘗到鐵窗滋味

中國人民最高檢察院屬下的《檢察日報 》報導,大量貪官被告到法院之後,往往被判緩刑,甚至免予處罰。

該報說,從初查、立案、偵查到起訴,檢察官歷盡千辛萬苦才把一個貪官訴到法院,而這個貪官卻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可能被判緩刑,甚至免予處罰。

該報指出,近年來,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從2001年的51.38%遞增到了2005年的66.48%。

其中瀆職侵權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更加從2001年的52.6%遞增到了2005年的82.83%。

2003年至2005年,各地共有33519名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緩刑,職務犯罪案件的年均緩刑率為51.5%,明顯高於公安機關偵查案件19.74%的年均緩刑率。

該報認為,如此高比率的適用緩刑、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造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嚴重挫傷了民眾及檢察機關干警與職務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影響了打擊腐敗的聲威和力度。

《檢察日報 》引述司法界和學術界人士的話說,造成這種現象的首要原因就是職務犯罪主體身份的特殊性。

很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職務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員,社會關係比較廣,儘管淪為階下囚,但當年這些人利用權力建立起的關係網很難切斷。他們及其親屬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關係進行活動,向司法機關施加影響。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副院長王越飛說,因為職務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是擁有一定的權力、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在刑罰適用上很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往往自覺不自覺地就從輕處理了。

 

江蘇交通廳前廳長章俊元受賄行賄被判徒刑二十年

報導說,一些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的官員被判有罪,處以緩刑和免刑後,根據有關法律,可以保留公職而不被開除。官雖然不能做了,但是工資待遇卻能夠保留,還可以繼續在原單位工作。

報導還指出,這種現象對那些潛在的貪官無疑是種激勵: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撈了一筆;如果抓到了,判個緩刑、免刑,頂個虛罪,最多丟烏紗帽,但公職和工資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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