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法西斯暴政是許許多多普通中國人人身災難的根源。梁勁暉一家當初無論如何也想不到,一種對個體的修煉行為,會給他們全家帶來如此深重的災難。全家五口人,三人被枉法關進了監獄,一人流亡海外,唯有未修煉的老實巴交的父親一人在家艱難度日。
任何一個政權,都必須有著自己的、支撐該政權架構的、使之賴以存在的、得以運轉的法律基礎。即便是黑社會組織,它也會有著保障其內部得以正常運轉的「黑規矩」。對於常人社會而言,黑社會組織是最不講規則的,而保證它這種在常人社會裏的從不講規則的行為價值得以正常運轉的基礎就是它的「黑規矩」。因此,黑社會組織及其成員是絕不能、也絕不會逾越它的黑規矩底線。從這一點上講,今天的中共,在這方面的「文明」程度是無法與黑社會組織機構匹敵。梁勁暉案中,我們看到的是,瀘州市兩級法院既不承認中共的憲法,更不承認中共自己的民事實體法律和刑事程序法律。律師在二審法庭上特別提醒法官:「承認今天中共現行的憲法和法律原則,才是法院審判本案正當性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法院背棄了這樣的原則,法院就喪失了審理案件的資格」。但律師這些無奈的言語被法院當作耳旁風。
第一,兩審判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粗暴踐踏了這個政權自己的憲法和基本法律原則。兩審判決製造了人類法制文明史上的一個極其荒誕的「奇蹟」,導致了梁勁暉現在是以一個法律意義上的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開了人類法制文明史上的一個曠世的荒唐先河。他將記錄這個時代,這兩家法院惡意枉法裁判,濫用司法名義戕害人類普世文明共識價值,肆意踐踏這個政權自己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原則的野蠻及無恥。根據兩審判決書中均認可其效力的「川西南鑒(2005)精鑒字第511號」鑑定書記錄,梁勁暉是「2005年7月24日後出現精神異常,自言自語,行為異常,不能進行有效交談,經服藥治療後好轉。鑑定檢查時,被鑑定人梁勁暉對精神症狀缺乏足夠認識,存在思維散漫,其精神症狀未完全緩解,目前無服刑能力」。對於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鑑定分析表明,梁勁暉在被羈押後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整個審判階段都處於精神病的發作階段。是完全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行為能力,按照中國的基本法律原則,梁勁暉在這種情況下的所有行為,都是法定的無效行為。兩審判決賴以做出的梁勁暉在所有追訴程序中的問題,包括原審判決中所稱的「被告人梁勁暉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依法都是明顯的無效證據。令人驚異的是,公安、檢察和法院的一審二審程序中,所有的法律工作者對如此重大的法律原則問題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執意做出了這種讓這個政權自己的法律及司法蒙羞的判決!
第二、法院在證據採信方面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鑑定書中稱:「被鑑定人梁勁暉患有精神分裂症;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19日期間處於精神分裂症緩解期,對其涉嫌組織、利用法輪功的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目前其精神症狀尚未緩解,目前無服刑能力」。鑑定書繼續分析道:「被鑑定人梁勁暉精神異常11年,前後多次住院治療,存在幻聽、被害妄想、思維散亂、自語等異常行為,但經藥物治療,症狀曾有所緩解。依照中國精神障礙分類及診斷標準第三版,被鑑定人梁勁暉診斷為精神分裂症。」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梁勁暉自這次鑑定結論做出之前的十一年裡是處於精神病時期,但這份鑑定書在分析客觀正確的基礎上,卻「得」出一個背離了客觀實際的錯誤結論,即在這十一年中間,唯獨在2004年的3月至被抓的當天這個期間處於「精神病緩解期」,而這恰恰就是控方指控梁勁暉所謂實施犯罪的時間,但用這部分的結論不但有悖一般的常識共識,也違背了事物的一般發展規律,即梁勁暉十一年的精神病期間,唯獨在被控方需要的這段時間裏,精神病就處在緩解期,且就剛好緩解至被抓的當天,這真是令人飯噴的謊言,兩審判決卻肯定了這樣的謊言!這個政權現階段的不顧顏面之舉已經到了這樣的地步。
第三、兩審判決公然違反中共現行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鑑定程序確認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原審判決是公然踐踏及顛覆了刑法的這一基本原則。同時,最終荒唐的判決也違反了刑法第二條、第四條,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精神。這本身既是一份針對文明及法制價值的犯罪的判決。
另一方面,即便不存在梁勁暉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瑕疵,梁勁暉也並未實施任何違法、更談不上是犯罪的行為。其一,傳《九評共產黨》,促請人們退出中共及其中共的其它組織並不構成犯罪。其二,梁勁暉沒有實際實施傳九評、促三退的行為。
第四、繼續關押梁勁暉是違憲和違法行為。
司法鑑定已證明的結論:「梁勁暉目前無服刑能力」,本應監督法律正確實施的控方對此視而不見,兩級法院更是裝聾作啞。對「目前無服刑能力」的梁勁暉堅持非法關押,明顯違反了中共的憲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更違反了具體的相關的法律規定。兩審法院為什麼對這個政權公布於世的法律原則如此的肆無忌憚的不管不顧,唯一「合理」的解釋即是梁勁暉本人的法輪功修煉者身份!
我較早收到梁的親人輾轉交給我本案的材料。與其他同類罪名案件的不同之處是,這個案件中的被告人梁勁暉有一份在訴訟階段由司法機關委託做出的司法鑑定結論,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精神,這是一份有效的法律證據。我在關注著法院對本案的處理方向。經瞭解,本案二審階段又出現了兩次更露骨的違法之舉,其一,同一案數本卷宗,法院只象徵性的「恩准」辯護律師查閱其中一卷,肢解了律師的程序權利;其二,通知的是七月三號開庭,經草草開庭後,休庭還不到二十分鐘既宣讀了維持原判的判決結果,毫不掩飾法院是在未經開庭審理前即已做出了判決的醜行,從根本上剝奪了梁勁暉獲得辯護的權利和律師的職業權利。
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再次向世人證明,中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流氓集團。捍衛法律基礎就是捍衛政權基礎,這對一個政權而言,它既是常識,又是它的第一本能。中共的價值是:只要需要,它會毫不猶豫地不承認自己制定的法律。瀘州市兩級法院的做法等於在法律上以判決的形式否定了現政權的法律基礎。
2006年7月4日 在有特務圍困的日子裡於北京家裡
(根據錄音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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