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濤與陳光誠——「以權維權」與「以法維權」的分野

1978年,胡錦濤先生在甘肅省建委任副處長期間,其父胡靜之才50多歲不幸英年早逝。 胡靜之先生在文革期間被當地造反派扣上「貪污」罪名,慘遭迫害,先後被批鬥關押, 身體垮了下來,故在文革剛結束不久便離開了人世。

作為人子的胡錦濤希望當地政府能在其父死後還其一個清白,也算是盡了一份孝道,此 乃人之常情。於是胡錦濤就在當地飯店擺下酒席請當地縣裡及他父親所在工作單位領導 來一聚,以期將其父親的冤案平反,結果當地縣裡領導及其父單位領導均未能出席,使 胡錦濤最後想盡的一份孝心落空。

當我讀到這個情況時,我的心也是酸酸的,所謂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能想像到作為 人子在父親蒙冤去世後都不能討個清白的痛苦。我們完全可以想見彼時彼刻的胡錦濤先 生面對無人到來的酒席的感慨與淒涼。雖然我們現在不能完全瞭解當時胡錦濤先生的所 思所想,但根據常理可以推測到,胡錦濤在對世態炎涼、人心冷暖感嘆中,必有一種如 何討回父親公道的決心。

中國傳統文化中為受冤屈者提供的討還公道的資源來看,我們可以尋找到的路徑就是 如下幾條:

其一,指望神靈來給公道。這在傳統文化中的因果報應說,天譴說及諸多鬼怪說中都能 找到這種充分的表達,尤其中國民間那種祈神拜佛,很多就是降福於己與降禍於仇的一 種祭拜,甚至許多民間的法術與巫術就是這種求冥冥之中靈的報仇雪恨。在這方面我們 從類似《聊齋誌異》等古書中經常可以讀到。應該說至今這種申冤復仇的意識還廣泛地 存在於中國民間,對此本文就不贅述。

其二,通過「力」來維權。這「力」就包括「他力」與「己力」。所謂「他力」就是別 人的力,這集中體現在中國文化中的清官崇拜。對清官的指望構成中國傳統申冤的主旋 律。由此我們解讀出包青天等等歷史清官千古傳唱的原因。至今中國百姓的清官期待仍 是申訴冤屈的主渠道。

那麼「己力」就是憑自己的力來討還公道。憑自己的力又包括憑暴力與憑權力兩方面。 憑暴力那就是以暴易暴,以牙還牙。這在中國社會也是較普遍的一種申冤意識,一切暴 力革命的理論骨子裡也就是這種以暴易暴的意識,如中國常唱的「共產黨領導咱鬧革命 ,奪過鞭子揍敵人----」也正是這種申冤復仇意識的寫照。當然胡錦濤先生正值中共建 政初期成長起來的一代,奪過鞭子揍敵人的歌是伴著他們成長的,影響自然是大的,但 在此我不設想胡先生會有這種暴力討還公道的意識,因為他一介儒生,又年青有為,以 暴來申冤顯然非他所願。那麼另一種「己力」就是憑自己的權力。憑自己權力討要公道 這也是中國文化中的一條重要路徑,君不見「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君子報仇 十年不晚」等名言就寓含了一種自己命運改變,以討還公道的報仇雪恨的意識。中國傳 統中許多故事也都是講述這種受屈而忍辱負重,後來得作高官一雪前冤的事。不過產生 這種意識有個前提就是自己還有奮鬥的自信與資本。以胡錦濤當年的情形,我們完全有 理由相信他有著這種憑己之力奮鬥出更高權力而為父討還清白的自信與能力。

憑己之力來奮鬥掌權而討還公道,這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一直是作為激勵人的一種教育而 傳承,我們都不可否認受過這種影響,並且這種意識至今還在影響著這個社會,應該說 這也是中國傳統中一種很典型的維權模式。我們相信深受傳統文化影響的胡錦濤先生有理由面對父親的冤屈而在請人來吃飯平反不得時產生這種決心,以他當時的條件有這種想法是最自然的,這也是無可厚非,是正當的。然而正如前面所言這種路徑維權是要有資本的,即自己要有能爭得權力的條件,而這卻絕對不是一般平民可以作到的。

這種不管是以「己力」還是以「他力」來討還公道維護權利的作法都應該說是靠人力, 或者說靠人的權力來維護權利,這與中國民間靠神靈的力來求得公正以維護權利基本上 構成了中國傳統維權的全部。然而這種無論神力還是人力應該說都與現化文明社會的普世維權準則相背的,這是專制極權社會權力至上情部下的維權路徑。現代文明社會的維 權路徑應該是以法維權。在此我們為什麼沒設想胡錦濤先生會是考慮依法維權呢?因為 從他當時沒有去法院告而是請客的行動可以得知。說實在的,當時中國社會文革剛結 束,法院還沒得到恢復,人們不可能考慮到法院去討要公道。所以以胡先生的聰明肯定也知道那不是個討要公道的路子。

「以法維權」是現代民主文明社會所通行的維權路徑,然而在極權統治的中國,這條路 徑也只是近年才為一批現代權利意識覺醒的公民所遵循。他們相信法律是正義的反映, 是社會正義的代表,而不應該是某個集團的意志的體現。於是他們在碰到被侵權時就高舉法律的武器,依法去討要社會的公正。這從近來風起雲湧的維權事件就展現了這種依 法維權的壯舉,尤其山東省臨沂市陳光誠先生的維權努力就是一個依法維權的典型。

陳光誠先生是一個盲人維權者。他最初是從自身權利受到侵害,起而維護開始;後來發 現與自己相似的鄉親也受到侵害,於是就自願免費幫殘疾鄉親打官司,為他們爭取權利 ;再後來為維護村民的正當權利,組織村民依法履行監督村委財務、罷免村長的活動, 同時還對當地公安不作為提起上訴;最後為了阻止地方當局以權斂財而無視國家政策法 律推出「兩田制」,即40%的土地按人口分,60%的土地村裡按照每畝240元的價格由村 幹部轉包出租,陳光誠先後兩次到北京上訪,通過北京高層出面中止了地方當局的非法 行徑,從而維護了當地廣大農民的正當利益。陳光誠在這一次次與不法權力鬥爭中,一 步步帶領村民走上一條依法維權的艱辛之路。

2005年,臨沂地方當局不知是計生任務沒完成,還是發現計生中的油水還沒榨盡,於是 先後出臺一系列公然違反憲法的鼓勵暴力計生的地方性政策,一時間導致臨沂市三區九 縣人民陷入隨時被抓打、關押、罰款的,人人自危的境地。為阻止臨沂地方當局侵犯人 權的野蠻的計生活動,陳光誠在廣泛調查了許多受害者的前提下,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 反映了這些問題,引起國家計生委的關注並派人前去調查,後來調查的結論與陳光誠所 反映問題相符,從而及時制止了地方進一步的野蠻行動,避免了當地更多無辜者被侵 害。然而陳光誠也因此更大範圍得罪地方當權者,以致遭到半年多軟禁,三個月綁架, 並且本月11日被地方當局以涉嫌故意毀壞公物與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拘留。依法維權遭 到權力以法律名義的打壓。

陳光誠作為中國最底層民眾維權的代表,他自身是個盲人,處於社會最弱勢的群體中,他們被權力的普遍侵權寫真著這個社會民生的艱難。他們不願意指望神力的申冤,也無法作 到人力的申冤,惟有指望法律來維護社會的普遍正義,來達到保護普通民眾的權利。在 此陳光誠先生與胡錦濤先生就走出了完全不同的兩條維權之路,具體區別體現在如下幾 方面:

第一維權動機不一樣。陳光誠是給社會底層民眾維權,是希望社會建立公正合理的機制 以保障普通民眾的權利,是群體性的,普遍性的社會問題。胡錦濤先生是為了自己父親 討回公道,是個體的,特殊的問題。但是他們都是正當的維權,在此問題上是同一的。

第二維權路徑不一樣。陳光誠是選擇法律,依靠法律,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問題,這是 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通則。胡錦濤先生通過自己奮鬥,以自身社會地位的變化讓那些冤 枉自己父親的人最後解決問題,這是一條權力來制服權力討還公道的途徑,是極權專制 下沒有法制情況下的申冤維權。

第三從結果來看不一樣。陳光誠維權也曾在局部取得過成功,但一旦觸及社會的根本性 問題時,他最後成了權力打壓的對象,自己面臨失去自由的危險。胡錦濤先生通過奮鬥 達到了社會權力的頂峰,當然就他要維的權利而言已經早就維護到了,並且權力暫時也 無法對他形成侵權了,就此而言他維權的結果是成功的。

然而現代社會的維權是不可能採用胡錦濤先生這種維權的,因為以權力來維權的社會只 能是極權專制社會,其侷限性是顯而易見的。以權力來維權永遠只是屬於個別權力擁有 者,它不可能適用於大眾,掌權者永遠是小數,這樣不可能達到社會普遍維權的目的。 權力維權者是暫時的,任何權力對個體不可能是永遠,對一個家屬也不可能是永遠,惟 有制度才能永久性保證社會普通公民的權利,才能為普通民眾提供維權的暢通路徑。權 力維權是一時的持例,它不可能長久地保全一個人、一個家屬,更不可能長久保全一個 社會的權利不受侵犯。如果一個社會沒有形成以法維權的機制,那麼這個社會就沒有建 立起應有的維護正義的機制,社會災難就會隨時降臨。

胡錦濤先生雖然通過自身努力為父親討還了公道,但只要社會公正保障機制沒建立,依法維權的路徑沒通,那他就不能保證他的兒孫不再遭受到他父親同樣的命運,而一旦再 遭受冤屈,他也不能指望他們再向他一樣來討還公道,畢竟他家屬只能出一個胡錦濤。 人類不擁有權力者是絕大多數,一個人不擁有權力的時間也是大多數時間。只要社會停 留在以權維權的時代,那麼任何個體被侵權的可能就隨時存在,並且討還權利的可能就 微乎其微,因為能擁有權力者畢竟太少了。同時權力還有個層次與高低,一定權力能維 護到某層次不侵權卻難避免更高權力來侵權,就如權重達劉少奇的層次都有被剝權的危 險,所以指望權力來維權是渺茫而危險的,只能是專制人治時代的無路之路。惟有現代民主法治社會才提供了普通個體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利的路徑,才是長久保持社會 穩定,保證個體不蒙冤屈的前提。只有如陳光誠之類的弱勢亦能抗衡社會權力的侵害時 ,才能最終消除胡錦濤先生父親的冤屈在胡氏家屬的重演。

由此我強烈呼籲胡錦濤先生應盡快促成中國向法治社會轉型,以期永久止息這片土地的侵權行徑,以根除胡氏家屬重現胡靜之先生悲劇的可能!就眼下而言,立刻喝止山東等地方當局野蠻侵權行徑,保護那些依法建構社會秩序的健康力量,釋放如陳光誠等維權人士,支持民間推動社會改良的努力。惟有民間才是社會變革的真正動力!


觀察(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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